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調查報告 >

紅山税務分局集體土地開發建設調查

紅山税務分局集體土地開發建設調查

紅山税務分局集體土地開發建設調查

紅山税務分局集體土地開發建設調查

根據市局工作佈置,為進一步調查瞭解紅山地區集體土地開發建設情況和納税情況,我局於2004年11月對全區範圍內自1997年立項的集體土地開發項目進行了全面調查.現將調查主要情況彙報如下:

一、調查總體情況:

經調查,全區自1997年立項的集體土地開發項目21個,截止調查結束工程已完工13個,計劃投資額200072萬元,已實際完成投資額220692萬元,實際佔地面積和實際建築面積分別為1205798.4平方米、1523972.88平方米,截止調查結束已銷售面積577519.87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65643.65萬元,其中6個項目已申報納税1752.29萬元。

二、具體調查內容:

1、開發形式:主要開發形式以村鎮或村鎮成立的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為主,其中村鎮委託外來開發企業開發的項目有6個.

2、開發項目的審批情況:集體土地開發均通過區計劃與經濟委員會批准,項目主要是“農民中心村復建房”、“××項目配套生活區”、“××項目配套設施”以及“農村老師集資建房”名義立項。

3、開發項目的土地來源,經調查,調查的21個項目大部分是集體土地,其中八卦洲有69畝地塊為二橋拆遷安置的國有土地,其他均為集體土地開發建設,未按規定徵為國有。根據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處置工作小組2004年4號文件規定,紅山區部分通過審查2個項目,整體通過審查10個項目,可以補辦規劃手續。

4、房屋銷售對象:經調查,目前調查21個項目,立項以安置本地農民為主,目前從實際情況來看,銷售對象均有非當地農民,非當地農民銷售大約佔60%,有的項目銷售對象都是非當地農民。

5、開發單位資質:經調查,具體開發單位具備開發資質的有5個項目,其餘均是以村鎮或村鎮企業名義開發建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6、領取銷售許可證情況:目前21個項目均未領取銷售許可證。

7、能否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目前根據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處置工作小組2004年4號文件規定,紅山區部分通過審查2個項目,整體通過審查10個項目,可以補辦規劃手續,補辦手續後可以為購房者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其他項目無法辦理“兩證”。

8、銷售收入和申報納税情況。目前21個項目已實現銷售收入65643.65萬元,已申報銷售收入35045.8萬元,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1752.29萬元。

三、集體土地開發特點及存在問題

1、項目手續不規範,屬非法佔地、非法開發。

所有21個項目,均以““農民中心村復建房”、“××項目配套生活區”、“××項目配套設施”以及“農村老師集資建房”等名義,在區計經委立項。而實際使用用途中,真正的農民復建房僅佔40%左右,其餘均對外銷售。由於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近幾年來受到市國土部門的多次整改通知和處罰。

2、所謂“商品房”無合法證件。由於未取得合法手續,開發項目無《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因此無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3、佔用土地和實際建築面積均超過實際批准面積。

21個項目經區計經委批准的用地面積為119.83萬平方米,實際用地面積120.58平方米;批准建築面積141.13萬平方米,實際建築面積152.40萬平方米。

4、建設規模巨大。

最大的“興都花園”佔地65萬平方米、建築面積80萬平方米,建設期從1997年一直到2005年跨越8個年頭,其次是“金山花苑”和“沁苑山莊”分別佔地15萬平方米、建築面積23萬平方米。

5、資金來源多渠道

由於村委會只是農村自治組織,沒有大量的資金投入開發。因此大多采用吸收社會遊資進行開發。主要形式有三種:一是由村委會組織項目“指揮部”,開發收益由行政村享有,通過由項目建築單位墊資建設的方式,待房屋售出後再支付建築施工有關款項並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償,如萬壽村的“沁苑山莊”和“金山花苑”;二是將土地賣給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如“萬豐苑”收取土地款675萬元,“萬壽商貿中心”收取土地款240萬元;三是有行政村部分幹部投資成立一個經營實體,由該實體承包開發,如“興都花園”由興衞村的幹部和其他投資人共7人,投資成立“南京海派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繳興衞村3.11億元取得65萬平方米的開發權。

6、税收收入流失嚴重。

以上21個項目,僅有6個項目按預收房款申報繳納營業税,其他項目均未繳納任何税收。以目前已收房款65643.65萬元計算,少繳營業税1529.89萬元。根據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處置工作小組2004年4號文件規定,紅山區部分或整體通過審查12個項目,如通過補辦手續,應繳納營業税為56180×5%=2809萬元。

四、有關税收徵管的建議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我們認為:

1、從這些集體土地建房後對外銷售的行為來看,不管其行為是否符合《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範,其行為完全符合《營業税暫行條例》規定的 “銷售不動產”的“銷售建築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徵税範圍。應當徵收營業税。

2、從納税主體看,銷售不動產的主體是企業(如“南京海派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或經濟組織(如“萬壽村委會”)。這些經濟實體發生應税行為,獲得應税收入,當然成為納税人。

3、從課税對象看,該建築物的不合法性沒有影響其對外出售而獲取經濟利益,因此,對納税主體銷售不合法的建築物而獲取的經濟收入徵税,也沒有改變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規範的性質。

因此,我們建議對該行為應該徵税,不僅應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税,而且應加強企業所得税的徵管(企業應在機構所在地繳納)。

以上情況,特此彙報。

紅山税務分局

2004年11月15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diaocha/389ne4.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