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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讀後感 (農村版)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讀後感 (農村版)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讀後感農村版)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讀後感 (農村版)

一直不是很關心政治的我第一次這麼關注十八屆三中全會,因為關於徵地制度改革的討論和傳言一直不斷,眼見的弊政與專家的觀點都很多,究竟中央會怎麼改,怎麼革,一直關注着。《決定》中關於土地制度的一段:“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目標,通過什麼制度什麼手段來建立,鄰省成都的模式可能值得我們學習。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這個觀點多年以前業內專家已經提出,我也一直不理解,為什麼集體建設用地的徵地補償標準大大低於農用地補償標準,按理説,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只徵不轉,報批難度小,很多税費不需繳納,即可實現較高的土地價值,因此其價值應比農用地更高,但補償價格卻大大低於農用地補償價格,顯然不符合市場規律。作為徵收主體,地方政府一方面節省了很大一筆税費支出,一方面在補償上支出更少,增大的利潤空間完全收入囊中或讓利給用地方。《決定》出台,一直執行的補償政策調整勢在必行了,我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步伐亦該加快了。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是對公權力的限制,法律規定,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集體土地實施徵收,但一直以來,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很模糊,或許這之後將會進行明確的界定了,徵地會更加難了,落後的貴州,發展中的鐘山,將如何應對?而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難!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有提法 機關團體用地應按住宅用地出讓,個人比較贊成。中央三令五申禁建樓堂館所的令栓不住政府部門的手,原因之一是土地得來全不費功夫。節約集約用地應從機關團體抓起。

“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土地補償的集體提留從權利上看似合理,然而實際中,提留款使用缺乏監督,名義上是村集體提留,實際上可能是村幹部集體提留,集體與個人怎麼分配,國家與個人怎麼分配,期待更為合理保護個人財產的方案。

“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這條值得琢磨,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兩大法律規定未開發前的土地不能轉讓,據説目的是避免炒賣土地。然而土地作為市場中的一種商品,必然存在交易的需要,於是藉助各種名義的私下土地轉讓屢見不鮮。作為政府,尊重市場規律,合理引導交易行為才是應有之義,市場的需要,宜疏不宜堵。

大體看來,決定的出台,1999年執行至今土地管理的很多制度將發生根本變化,繼續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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