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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温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明確指出: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實行支持企業創新的財税、金融和政府採購等政策。因此,制定、完善並妥善運用激勵自主創新的税收政策,是重要的政策調控手段。

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一、我國現行科技税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生產型增值税不利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

我國現行增值税類型是生產型增值税(東北地區除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是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而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設備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業負擔,影響企業投資的積極性,特別不利於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適時更新改造,妨礙企業技術進步,不利於企業根據市場調整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影響了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由於出口的高新技術商品中固定資產所含税款沒有抵扣,出現退税不徹底,必然會提高價格水平,降低這些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此外,與其他產業相比,高新技術產業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佔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但這些投入並不能抵扣,這也導致了高技術產業增值税負擔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負擔,容易挫傷企業技術創新投入的積極性。

(二)税收優惠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税收優惠方式缺陷。我國現行的科技税收優惠主要手段是税率優惠和税額的定期減免等直接優惠形式為主,優惠方式單一。税收直接減免雖然有操作簡便、易為徵納雙方把握等優點,但其缺點也是明顯的:1.税收直接減免只能在一段時期內使用,因而,對於高技術產業發展中持續的創新行為缺乏有效的激勵;2.税收直接減免一般在高新技術企業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特點所決定,該階段企業很難或很少獲利,該項政策難以給企業帶來實際利益;3.税收直接減免,屬於投資後的鼓勵,引導企業的作用不顯著,且容易導致税收流失。

二是優惠標準缺陷。1. 高新技術開發區內外企業不平等。以區域為標準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區別對待,導致在區域外的企業即使是技術密集、知識密集企業,卻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優惠。2.內外資企業地位不對等。外資優惠於內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比民營、私營企業優惠,不利於公平競爭。3. 優惠力度偏小。具有直接性質的所得税優惠,僅限於有收益的企業才能實際受益,而具有間接優惠性質的企業科研投入的加扣優惠政策,也只限於研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且贏利的生產性企業。因此,某些税收優惠政策由於存在條件限制,其真正的激勵作用並沒有發揮出來。

(三)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税收優惠政策作用有限

我國的研究與開發費用(R&D)只佔銷售收入的1%,這幾年略有增長,但還是偏低,而西方發達國家中的跨國公司都在10%以上,技術進步是需要投入的,在這樣的税收環境下,我國對於技術研究開發的低投入必然導致技術進步的緩慢。首先從享受研發費用的支出範圍看,國外研發費用的經常性支出中科技人員工資佔最大比重,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有計税工資扣除限制,而實際上科技人員工資已超過扣除標準,勢必加重企業税負。其次,從研發費用的財務和税收處理看,我國採取的是將研發費用金額列人管理費用,作為當期成本一次扣除。對企業增加研發投入、促進技術創新實際起到的激勵作用十分有限。

(四)風險投資和孵化器缺乏明確的税收優惠政策

風險投資和孵化器都是高新技術企業成長不可或缺的融資工具,而且是根據高新技術產業投資週期長、風險大而特別設立的融資工具,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對上述兩種融資工具的税收支持是不夠的。現行的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產品比一般產品税負要高,壓抑了風險投資的發展。其次,在投資收益所得税上,雖然國家對高科技企業已有一定税收優惠政策(如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但是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税方面的優惠,風險資本投資於高科技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或分回利潤要雙重徵税,投資於高科技企業風險大,優惠政策少,因此無法有效引導廣大投資者參與投資,也就無法促進風險投資的高速發展。

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税收優惠政策構想

(一)頒佈特別法案,規範科技税收立法

當前應創造條件儘快對科技税收優惠實施單獨立法,對一些已經相對成熟的條例、法規通過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層次。從長遠角度考慮,國家應制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法》,從總體上考慮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以及相關的財税政策,制定專門的《財政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和《税收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勵的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標準;明確財税優惠政策的目標、具體受益對象以及相應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強對高技術企業税收優惠的管理與評效。另外,隨着經濟形勢的發展,應賦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權,使科技税收優惠政策與中央和地方的發展戰略緊密結合。中央可以集中對基礎科學、國家重點開發項目及主導性產業給予税收支持,地方則對有利於地方經濟發展和效益較為明顯的技術開發項目予以扶持,以進一步明確管理權限的劃分,提高行政效率。

(二)加快實現增值税轉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生產型增值税向消費型增值税過渡是改革的目標與方向。目前,可以在東北增值税轉型試點的基礎上,把消費型增值税作為產業政策來利用。作為實施此項政策的過渡措施,可對企業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科技成果費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農產品與交通運輸費的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計算扣除進項税額,以減輕高科技企業的實際税收負擔。另外,企業研製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重點開發的高技術含量、高市場佔有率、高附加值、高創匯、高關聯度且對全國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新產品,其繳納的增值税,可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一些先徵後返的照顧。

(三)完善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借鑑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並結合現實的國情,調整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具體税收優惠方式。改變以往單純的税額減免與低税率的優惠政策,增加加速折舊、投資抵免、技術開發基金等税基式優惠手段的運用,做到税基減免、税額減免與優惠税率三種方式相互協調配合,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具體內容包括: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税,實行國民待遇原則。改變過去科技税收優惠政策只注重區域性優惠的狀況,對從事科技研究與開發的企業給予的所得税優惠政策,不分企業的所在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對所有的科研單位與項目一視同仁,保證高新技術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同時,科技税收優惠必須突出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計劃保持一致。具體而言,當前在保持對高科技產業給予税收優惠的同時,應加大對傳統產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税收優惠力度,對科技投入達到一定數額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可與高科技產業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以儘快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2.運用税基式優惠手段,提高競爭力。(1)對於使用先進設備的企業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購置的設備或建築物,實施加速折舊。同時,簡化對加速折舊的審批手續,大幅度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進一步降低資金成本,以加快企業的設備更新與技術進步。(2)對從事科技開發的投資與再投資實行投資抵免政策,允許企業按研究開發費用的一定比例從應納税額中抵繳所得税,提高企業從事技術開發的積極性。(3)准許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銷售或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各種準備金,如風險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新產品試製準備金以及虧損準備金等,用於研究開發、技術更新等方面,並將這些準備金在所得税前據實扣除。

(四)加大研發費用優惠力度,實現逐年平穩增長

遵循國際慣例,取消研發支出增長10%的限定條件,只要企業當年發生了研發支出就應該享受該項税收優惠政策,並允許適當向後結轉,使企業當年未用的優惠可以在以後年度得到,使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增加研發投入的企業真正得到補償,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新技術。在研發支出費用化的處理上,建議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研發支出進行資本化處理。在具體的政策實施上,企業可有兩種選擇:既可選擇資本化作遞延資產處理,也可以選擇費用化處理。一經選擇,在5年內不得更改。同時取消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計税工資扣除限額標準,與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一樣,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繳企業所得税時税前扣除。

(五)建立風險投資税收優惠政策體系,鼓勵風險投資

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1.直接對高技術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因素給予考慮。建立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並允許費用列支,允許企業特別是有科技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按其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基金,以彌補科技開發可能造成的損失,並規定準備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用於研究開發,技術更新和技術培訓等與科技進步的方面,對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應補繳税款並加罰滯納金。2.制定有關風險投資的税收傾斜政策,鼓勵風險投資機制的建立。一方面,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收入免徵營業税,並對其長期實行較低的所得税率;另一方面,對法人投資於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利潤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對居民投資於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收入免徵或減徵個人所得税。最後,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於高新技術投資的,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於投資部分利潤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税。

(六)完善個人所得税,為高技術發展提供人力資本

完善對科技研究開發人員個人所得税的優惠範圍:一要擴大技術成果獎勵的免税範圍;二要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有關獎勵,予以免税;三要對科技人員的紅股所得免税。這些措施有助於鼓勵和提高各類科技開發人才創新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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