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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演講稿

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演講稿

12.4前後集中開展學法、用法、守法、護法活動,從而不斷提高每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演講稿,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演講稿

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演講稿篇一

大家好!

我今天演講的題目是《學憲法講憲法》,大家都知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國家沒有嚴謹的法律支撐怎麼可能得以快速發展呢?在我國,這部根本性法律便是——憲法。

作為當代的大學生、社會的中流砥柱、時代的新興者,在維護與踐行憲法方面當然有些不可推卸的責任。而要踐行法律就要先了解其內容,熟悉相關的條例,在知法的前提下做憲法的踐行者。

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國家的根本制度,在國家中居於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在內容上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性問題從而成為法律規範的淵源。

我們走在新世紀的前端,健全的法律,和諧的社會,温暖的家庭,無不充溢着我們年輕的心。然而,正是因為我們有着年輕的心,才有一份狂妄,有一份叛逆。有些人從小偷小摸到殺人放火,從賭博到搶劫殺人,一步一步地走向了犯罪的深淵。我們該怎麼辦?難道要繼續這樣無知麼?難道要繼續這樣衝動麼?不!我們正值花季,我們正擁有的是一段純潔而又美好的人生,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我們更要明確方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的指引下,更加努力的前行。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小小的鬆懈便可能釀成一次大的失足。同學們,當你心情很不好,準備行動時,請你想一想自己的行動是否觸犯了法律;當你受到不良侵害時,你又能否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呢?但是你從內心真的明確的知道何為違法,何為犯罪麼?如果不清楚,那就讓我們努力吧!努力瞭解法律知識,宣傳法律知識,號召大家共同行動起來,不要讓因為對法律的無知而造成的悲劇在校園中上演。

歷經道道歲月的刻輪和風雨的洗禮,在20xx的尾聲之前,我們迎來又一個12.4,一個非比尋常的日子,是值得每個人為之自豪、熱血沸騰的日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宣傳日。而今年的124更顯特別,它是我國的第一個國家憲法日。

作為新時代的學生,新世紀的江財人,讓我們挑起繁榮祖國的重擔,在現代化社會的潮流中,衝破艱難險阻,學好文化知識的同時,豐富我們的法律常識,健全我們的法律知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嚴格要求自己,共建人類文明,共建和諧校園!

是的,正是由於法律,尤其是憲法的存在,才使得我們的權利得以應有的保障。生活中它離我們並不遙遠,讓我們共同努力,堅持信敏廉毅的校訓,在成長的道路上與法同行,做一名知法懂法的江財好青年,中國好公民!

謝謝大家!

學憲法講憲法演講稿篇二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於1954年9月制定了我國的第一部憲法,又分別於1975年3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制定、頒佈了三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依據,它不僅對公民權力進行了確認和保障,同時對國家權力的設置和行使進行了規範,它是保持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的根本規範。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相互作用的。公民權力通過《憲法》確認,人民通過《憲法》賦予國家權力,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我們的社會從“人治”走向“法制”,用法律這把“利劍”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使我們能安居樂業,使我們能夠在平等、和諧、自由的環境中學習,追求夢想。

“我們作為一名國中生,一名未成年人,憲法與法律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相信在座的同學中肯定有過這種想法,甚至一直以來都是這樣想的。説實話,在沒有學習《憲法》之前我同樣存在這種天真的想法。同學們!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就明確了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要履行應盡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那麼,我們有許多保護青少年、未成年的法律條例,我們是不是就可以知法犯法呢。請記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是,我們同學中有不少“知法犯法”的,比如抽煙、打架鬥毆、遲到早退、曠課等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而校領導根據學校規章,對那些違反校紀校規的同學做出了處分,這就是“依法治校,違法必究。”而進入酒吧、歌廳、網吧、購買煙酒等行為,對於未成年來説都是觸犯法律的。近年來未成年的犯罪行為逐漸增多,手段殘酷,影響惡劣。今年四川一名13歲少年小武為搶劫手機,將汽油潑向素不相識的女教師,女教師被燒成特重度燒傷,這一事件讓人瞠目結舌;又如15歲的魏明,在同學生日宴會上認識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經常帶他吃喝玩樂,因為缺少父母陪伴,魏明把王大哥當成了自己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對他説:“有個小子總跟我過不去。我不方便出面,你幫教訓教訓他,反正他不認識你。”被這麼一教唆,原本老實聽話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個人的頭上猛擊一棒,導致對方頭部受了重傷,而15歲的魏明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我們可以看出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律意識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我們很多學生缺乏法律知識還不自知。同學們,學法,我們才不會因為世界好奇而盲從、盲動,才不會在外界美麗外表誘惑下受到傷害,才不會在困惑、迷惑中隨波逐流,我們才懂得如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我們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觸犯了法律,我們不僅僅斷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傷害了疼愛自己的父母、親人和老師,對社會也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青少年朋友,我們應該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僅保護自己,也為了保護他人。

國小生法制教育宣傳演講稿篇三

同學們:

根據市上的安排,今天來你們學校,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重點,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交流,主要目的是為了引導、教育、幫助同學們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為,做一名遵紀守法、勤奮好學的出色學生,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長,長大成人後成為一名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圍繞三個問題,來講解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同學們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做到學法、用法、守法。

一、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該掌握的幾個問題

(一)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屬於不良行為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為屬於不良行為:1、曠課、逃學;2、未經家長同意,擅自外出夜不歸宿;3、攜帶匕首、三稜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鬥毆、辱罵他人;5、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6、盜竊財物、故意毀壞財物;7、賭博或者變相賭博;8、觀看、收聽、閲讀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書刊等;9、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10、吸煙、酗酒;11、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未成年人必須牢記,上述十幾種行為都是不能做的。為了自身的健康成長,為了將來成為有用人才,成為棟樑之材,能為國家為人民為家庭多做貢獻,未成年人應該刻苦學習,力求上進,養成良好的品行習慣,遠離不良行為。

(二)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不良行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嚴重不良行為”的定義是: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嚴重不良行為:1、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如果實施了上述嚴重不良行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積極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教育,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三)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的區別

“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因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是表現的形式不同,法律列舉的十一項不良行為與九項嚴重不良行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經説過,不良行為也可以理解為不好的行為或者不端的行為,而嚴重不良行為則一定是違法行為也可以説是幾近犯罪的邊緣,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第二是法律後果和要求不同,對於不良行為,法律強調的是預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學校等社會各方面的教育等責任,而對於嚴重不良行為,則要求必須採取措施進行管教、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xx、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

(四)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法律責任。這裏所講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是指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不採取措施,不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的行為。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監護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一是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也就是,由公安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失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二是責令其嚴加管教。即在訓誡的基礎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對已存在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嚴格地約束教導,讓其改正已經存在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

2、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居住的法律責任。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居住,屬於違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邊,不再脱離監護單獨居住。

(五)怎樣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預防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不良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不好行為”和“不端行為”。未成年人實施的一些不良行為,雖然尚未構成犯罪,但這些不良行為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他們的成長,如不積極預防、教育和及時矯治,這些不良行為就有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嚴重不良行為也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大家從掛圖中看到的這些案例就充分説明了這個問題。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為,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聽之任之,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加以預防、教育和矯治,防患於未然。未成年人、家長、老師、學校以及全社會都應對這一問題給予高度重視。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學校依法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對未成年人進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對依法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制止或者對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等,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責任。

3、為了從源頭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對已臨近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進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體列舉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並分專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和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分別作了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體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主要內容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是不良行為;為預防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盡到什麼責任;有關行政部門、單位在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義務等。

(六)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履行義務來對犯罪的自我防範;另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行使權利來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1、通過履行義務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通過履行義務的自我防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履行下列義務對犯罪進行自我防範:

①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

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均屬於行為規範,為人們的行為指南、行動準則。其中法律、法規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人們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而社會公共道德則屬於人們自覺遵守的準則,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違反者則會受到人們的譴責。就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來講,只有遵守,社會才會有秩序,人們的生產生活才會有保障,人們的行為才不至於受到法律的懲處和社會的譴責。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許別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別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講自己約束自己;自強是指自己要有一種積極向上的態度。自尊、自律、自強均是保障自己不斷進步,預防、減少違法犯罪的心理意識,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每一個人均應樹立這種意識,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辨別是非的能力是一個人判斷對錯、合法違法等情況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護的能力是一個人不接受外來的不良影響,進行自己保護自己的能力。這兩種能力均對一個人的行為產生影響,但是這兩種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斷的學習,這樣才能使得自己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不斷增強,未成年人正是長知識的時期,更需注意。

④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不良行為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為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這兩類行為均是為社會所譴責、對社會對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為,也是違法或者犯罪的基礎和前提。對這種行為除國家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治理外,還需要每個人自身的抵制,作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覺抵制,同不良行為作鬥爭。

2、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行使下述權利對犯罪進行自我防範:

①被遺棄、虐待時有權請求有關單位保護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②發現對自己或者對其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報告有關部門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不得實施的行為(比如曠課、夜不歸宿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比如多次偷盜等嚴重危害社會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可以通過學校、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保障自己同犯罪作鬥爭的行為不受報復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演講稿篇篇四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遊、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活動前老師要講明注意事項,並且做好應急準備,活動中,老師不能離開學生,要自始至終照看好學生,防止發生意外。

再次,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比如教室的光線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適,黑板離學生不能太近。學校還要提供符合規定的衞生設備,並且要配合衞生防疫部門,做好各種常見病的羣體預防工作,比如經常為學生檢查視力,在傳染病流行期間組織學生打預防針或吃預防藥,以保證學生的身體健康。

其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就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有責任保護在校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學校的義務不僅體現在平時的監管方面,也體現在確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的安全方面。

標籤: 演講稿 憲法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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