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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3號]司法解釋有關具體問題的思考(四)演講範文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3號]司法解釋有關具體問題的思考(四)演講範文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3號]司法解釋有關具體問題的思考(四)演講範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XX)13號自XX年9月5日生效施行。司法解釋公佈後,本人在部分部門、法律網站上發表了《關於[法釋(XX)]13號司法解釋的思考》專著後,不少諮詢者通過電話、郵件、論壇發貼的等方式,對該司法解釋的執行以及有關問題向本人提出了諸多問題,現將這些問題分類歸納,並將本人的多次解答、回覆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訪問者、諮詢者參考:

33、具有幹部身份編身制的大學生因就業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 ?

從就業角度上講,確定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取決於勞動者的“身份”,即你是工人?還是幹部?

1、一般講,身份為工人,準確講你就業在企業,不論你從事經營、管理、文祕還是工人,與就業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你與用工單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就是勞動爭議。

2、你在國家機關或國家事業單位就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如干部、教師、科研技術人員、文祕、行政管理的人員,凡發生你與單位因聘用合同的爭議均屬於人事爭議。

3、前兩點是指一般情形,也就是大多數職工、人員的正常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

但特殊情形下也有不同,如國營企業中的具有國家幹部正式編制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如果與企業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雙方仍形成勞動關係,發生爭議仍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簽訂的是幹部聘用合同,經當地人事部門批准的,屬於人事爭議。

對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人,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均屬於勞動爭議;具有幹部編制即使從事工人崗位工作的,仍屬於人事爭議。道理十分簡單,他屬於人事部門管理,而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

34、國家事業單位“合同制幹部”身份的人員因待遇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屬於那類爭議 ?

對於事業單位“合同制幹部”這一問題,人事部規章沒有直接、間接的規定與説明。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實質是“聘用幹部”,它是改革中的產物,且是地方人事部門在80年代末,小範圍,人數較少,在特定行業內的試行,結果沒有獲得成功。它的含義是具有特批事業單位幹部指標,而實行聘用,聘用在崗是幹部,有聘用期限,不聘用即不具有幹部身份。對此類人員,單位一般按原國家事業單位正式幹部使用,並支付同樣的待遇。因此,在聘用期間,“聘用幹部”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應屬於人事爭議,而不屬於勞動爭議。

35、國家事業單位對於其“合同制幹部”身份的人員是否應當購買養老保險 ?

目前,對於國家事業單位改革尚在探索的漸進過程中,對於事業單位員工是否購買養老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具體操作差異非常大,不少地區的地方規定,部分事業單位參加了醫療保險,參加了失業與工傷保險,但與國家機關公務員同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而這些事業單位對於工人是按國家規定與勞動法已參加了養老保險,因此,是否參加養老保險是事業單位中,幹部與工人因不同身份、不同的合同及政策文件規定所致,當然也是與改革前若干年養老保險未繳費的具體操作有不可否認的必然聯繫。對於“合同制幹部”身份的人員也應與國家事業單位原有正式幹部編制身份的人員一樣,不能購買養老保險。在特定條件下,購買了養老保險你就不是幹部,而聘用人員或工人。

36、勞動爭議及人事爭議能否引起行政訴訟 ?

今天,大多數人都知道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官司,“官”即國家行政機關。而“民”可能是公民、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理論上講也可能是某級,某類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必然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着行政法律關係。而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人事爭議的當事人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單位之間因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兩者之間在主體上一般不存在行政機關,在法律關係上不存在國家行政管理法律關係,因此,兩者一般不會引起行政訴訟。

只有當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的主體在處理爭議時,涉及了行政機關主體,並行政機關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時,方可能導致行政訴訟,以“民”提起訴訟方可起動行政訴訟程序。

[案例] 某企業退休職工,發現自己在社保局所領取的退休養老金,比照國家規定少了獨生子女與國家津貼兩大項,便向當地社保局提出複核,當地社保局經複核後仍為無誤,便以退休金系按職工企業提交的數據計算所得,當地社保局在補發了獨生子女部分後作出了不支持其他請求事項的書面答覆,在答覆中載明若不服可依照法律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該職工便向社保局的上級行政機關當地勞動局提出行政複議,勞動局經複議維持了社保局的意見。該職工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該職工本應向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來處理企業漏報項目。但該職工選擇直接由社保局複核處理的方式,結果最終起動了行政訴訟程序。

在該案中,該職工之所以選擇行政複核,其原因是當地勞動仲裁委不受理該職工的仲裁申請,將該職工逼到了另一法律程序中。其實,社保局本應按國家規定複核,這是勞動局及社保局的職責義務,你不復核也應由勞動仲裁委來仲裁,但勞動仲裁委卻又不受理。這些均屬於國家職能部門的問題。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13號]司法解釋有關具體問題的思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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