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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行政起訴狀範文

專利無效行政起訴狀範文

原告一:

專利無效行政起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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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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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撤銷被告於 年 月 日作出的第 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下稱“決定”)。

事實和理由:

本案第三人針對原告的第“03112809.2”號發明專利向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告於 年 月 日作出決定,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四款的規定為由,宣告原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原告認為,15243號決定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撤銷。

一、決定中“動、靜電極之間並未設置任何部件”的事實認定錯誤。

決定認定的事實為:“根據説明書記載,動電極2與靜電極1之間並未設置任何部件”。

事實上本專利説明書不但記載了:“動電極與靜電極之間設有阻止動電極向靜電極移動的彈性阻力裝置”(説明書第4頁第5行);還記載了“動電極在離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彈性阻力裝置的阻力向靜電極靠近,轉速越高則離心力越大,動電極與靜電極越近,動靜電極間電阻越小;轉速達到額定值時,動電極與靜電極相貼,動靜電極間的電阻降為零,完成啟動過程”(説明書第4頁第11行)。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從説明書中,完全能看到動靜電極間設有“彈性阻力裝置”,且設有“電阻(電解液)”。因此,決定對這個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決定關於“真正能夠支持權利要求”的法律標準適用不當。

決定認為“真正能夠支持權利要求的內容應當體現在實施例中”。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第10段明確規定:“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説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説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於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即認為只要從説明書的全文能夠概括得出權利要求即可。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説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審查指南》138頁第一自然段進一步明確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説明書涉及技術方案部分已經就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作了清楚完整的説明,説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複説明。”

本專利説明書中清楚記載了“彈性阻力裝置”的技術方案、效果及動作過程,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能從其中理解出“壓簧”和“拉簧”兩種具體實施方式。

拉簧方式作為一個優選的方式,在本專利實施例和附圖中進行了詳細説明。

根據壓簧與拉簧“力”的作用方向相反這一公知常識,人們很容易從拉簧具體實施方式想到壓簧的具體實施方式。

壓簧方式是一個慣用的手段,簡單的方式,且存在:①壓縮彈簧長度不能被壓縮到零,需設置凹腔才能保證動靜電極的接觸;②彈簧一般是金屬做成的,而金屬是導電的,不易保證動靜電極間的絕緣距離,且佔用動靜電極的極板有效空間;③因動靜電極的接觸面是瓦型的,加工瓦型凹腔生產工藝複雜,使用材料多。

因此,壓簧方式是一個劣質的方式,無需在實施例中推薦並舉例説明。

綜上,被告的15243號決定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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