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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訴書(精選5篇)

再審申訴書(精選5篇)

再審申訴書 篇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再審申訴書(精選5篇)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 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節等,並依法從輕處罰。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複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再審申訴書 篇2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男,x年5月30日出生,漢族,xx縣商業公司職工(或農民等),住xx縣x路x號x棟x室。聯繫電話:,手機號:。

被申請人(被申訴人)李四,男,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個體户,住xx縣xx村路號。聯繫電話:,手機號:。

申訴請求

1、要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改判申訴人應向被申訴人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元。3、由被申訴人承擔再審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張三與李四拖欠貨款糾紛一案,xx縣人民法院於x年1月9日一審作出()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張三應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貨款20xx元。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訴人對該判決結果不服,現提出以下申訴理由;

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原審認定李四共拖欠張三貨款兩筆計20xx元,其中對第一筆欠款並沒有相關的對帳單、出貨單、欠條或是其他結算憑證可以證明,僅僅依據張三僱傭的兩個工人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而這兩人均與張三沾親帶故,系同一個村出來做事的老鄉,具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因此其證人證言不足以採信。對該筆貨款法院不應當認定。

2、原審程序違法,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審法官給張三確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張三在12月24日開庭時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被告李四當庭提出原告逾期舉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不應當對該證據組織質證,但主審法官對此不予理睬(有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和庭審筆錄為憑),並認可了該證據。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要求依法再審並改判。

證據與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申訴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3、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

此致xx縣人民法院

附:申訴狀副本1份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

x年3月1日

再審申訴書 篇3

申請人:李某某,男,1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

繼承人:陶某鳳,女,1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妻子。

繼承人:樑某珍,女,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吉鬥村上下屯22號,是李某某母親。

繼承人:李某山,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兒子。

繼承人:李某,女,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女兒。

被申請人:郭某儉,男,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舊住宅區96號。

被申請人:郭某光,男,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新村29號。

被申請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衞國路地質大廈五樓。

負責人:樑。

李某某與郭某光、郭某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2年7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後,李某某因傷情過重,於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申請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現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

二、變更(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第一項為:被申請人郭某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內賠償6x9元給申請人,被申請人郭某儉對被申請人郭某光上述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認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郭某光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李某某訴請郭某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郭某光是案涉車輛粵Y9W566的登記所有人,其將機件合格的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郭某儉,且郭某儉並不存在酒後駕駛的情形,車輛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實上都是由郭某儉自行負責,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不屬於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授意郭某儉開車載其回家,雙方之間屬於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的關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使用人。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並授意郭某儉駕車載其回家,郭某儉在本案中只是駕駛人,不是使用人。粵Y9W566號轎車在本案中並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儉代為駕駛並不影響郭某光作為該車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的使用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該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人時,損害賠償由所有人承擔,這是一種常態。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郭某光。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並不影響郭某光對粵Y9W566號轎車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儉駕駛車輛目的為載郭某光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亦歸屬郭某光,而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是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般標準。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粵Y9W566號轎車屬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郭某光作為其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儉駕駛粵Y9W566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郭某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Y9W566號轎車屬於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過錯一方機動車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應對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五、郭某光應對郭某儉駕駛行為負民事責任,郭某光無過錯不是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應對郭某儉的駕駛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郭某光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構成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及(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認為,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某

繼承人:陶某鳳、樑某珍、李某山、李某

年   月   日

再審申訴書 篇4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市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 廠長 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 局長

申請人不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xx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兩項為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x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x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xx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糧食局為被告,裁定發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黴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x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塘境內當場查獲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餘無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法,那麼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龍潭村三叉路口,xx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xx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塘糧站人員到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穀子”為由查封45000斤穀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為,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xx市糧食局追加為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為。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再審條件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執照為新的賠償請求是迴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行政侵權行為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採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執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説詞,扣押營業執照是屬於行政侵權行為範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定”。二審不發回,説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二審並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説。

對於加工150萬公斤穀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為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穀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穀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穀,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 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並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係,一審説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説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後,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沒發回重審,確説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屬於瀆職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申請再審規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穀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黴爛 穀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發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於我們農村小企業是不可能貸到款,而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説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xx市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

x年1月10日

再審申訴書 篇5

申 請 人:張,男,x年6月27日生,漢族,農民,雙峯縣人,住雙峯縣石牛鄉山口村湖洲組

被申請人:蔣,男,1x年7月29日生,漢族,農民,雙峯縣人,住雙峯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雙峯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峯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再請申請,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首要事實就不成立,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申請人根本不是雙峯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人也沒有對該判決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峯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的事實,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地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單據為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只提供一張雙峯縣中醫院財務科出具的白紙證明,病歷也只有入院記載卻無病案首頁,其沒有提交註明醫藥費數額與住院天數的住院醫藥費發票,也沒有提供記載有出院時間與住院天數的出院病歷,更沒有提交用藥清單,其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住院天數也只有12天。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皮膚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肢體皮膚損傷後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術治療也只住院41天,被申請人僅下肢皮膚損傷卻住院71天,特別是被申請人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9年9月13日的X線照片診斷書上卻沒有住院號、科別、病室與牀號的記載,其x9年9月27日的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一欄中也沒有住院記載(一般住院均記載為住院),可見,其根本沒有住院,雙峯縣中醫院的證明明顯是虛假偽造的。同時,被申請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的門診醫藥費收據沒有相應的病歷與X線報告單相輔證,究竟是治傷還是治病也無法確定。因而,被申請人的醫藥費損失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

2、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皮膚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肢體皮膚損傷後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請人住院時間的確定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誤工時間與護理期限的確定以及誤工費與護理費的計算也同樣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3、雙峯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為農業行政村,被申請人的病歷上記載其職業為農民,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為城鎮居民,原、二審法院按城鎮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與護理費明顯缺乏證據。

綜合以上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損失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損失的認定缺乏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被申請人受傷產生的醫藥費屬其損失範圍,其要求申請人與劉國軍、王龍飛賠償,彼此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但是,劉國軍承擔足額賠償被申請人全部損失後,此損失由被申請人全部轉移給了劉國軍,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對於其來説已不再存在。劉國軍與申請人之間責任的劃分與損失的追償則是另外一種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主體都發生了變化,與本案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已從連帶責任人劉國軍處獲得了足額賠償,其不再存在損失,無權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複索賠,其起訴申請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的劉國軍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了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被申請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訴向申請人追償。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25099.57元,連帶賠償責任人劉國軍已一次性賠償其7x0元后,還判決申請人賠償其8749.27元,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一種民事證據使用。其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證據範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申請人只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原、二審訴訟中,申請人提交交警部門據以作出責任認定與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平面圖》並提出其記載的數據無法互相印證與自圓其説顯然是虛假偽造的,指出交警部門遺漏了現場部分車輪拖痕與車上散落物,證據收集欠客觀全面;未對被申請人劉國軍的車輛進行車況與車速鑑定,程序違法,對被申請人王龍飛的違章行為認定欠全面客觀與缺乏證據;混淆輪胎拖痕與車身外側的概念與區別,對申請人違章行為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考慮申請人違章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係,責任劃分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反駁的理由已完全足夠充分,原、二審法院未經審查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證據採信錯誤。

3、交強險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的法定行政義務,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義務。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力與因果關係,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此行為無需承擔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最終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雖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定賠償。但是,該規定是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本案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則不適用。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無權進行司法解釋,其《指導性意見》應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只能就法律適用作出具體指導意見,絕不能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給公民創設民事義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且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相牴觸,依法無效。何況,該條也只規定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先在該車應當投保最低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目前的交強險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醫療費保險限額無過錯責任為1000元,據此,申請人未投保交強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擔1000元的醫療費賠償責任。原、二審判決既適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規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請人先賠償醫療費8258元,又要求申請人先在過錯責任的限額內賠償被申請人醫療費1742元賠償責任,毫無法律依據,且判決適用依據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合前述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四、原、二審判決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原、二審訴訟中,法院對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質證意見未作評判,原、二審判決對申請人提出的“雙峯縣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責任劃分顯失客觀公正;上訴人不應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的口頭辯論意見沒有任何表述,明顯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二審判決明顯遺漏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審法院對申請人不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未予審理,明顯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本案本質是劉國軍與被申請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違背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根據日常經驗與社會規則以及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構成共同侵權,也無法確定受害人的損害後果是由哪個侵權行為造成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如任一連帶責任人給予了足額賠償,其一般不會也不能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複索賠。劉國軍賠償了王芳成絕大部分損失後,x9年11月20日又與被申請人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並支付了7x0元賠償金,因向申請人追償的事苦悶,x9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與王芳成作為共同原告請同一代理人對申請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訴訟,要求賠償共同損失八萬元,且起訴書上的簽名為同一人同一支筆所寫。因王芳成與劉國軍之間沒有簽訂調解協議,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訴,另外提起(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訴訟。王芳成撤訴後,被申請人一人仍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8萬元,(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原審訴訟中,劉國軍對王芳成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不論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認,原審法院對王芳成x9年10月23日出院後的醫藥費竟不予審查而着重考慮劉國軍已墊付的醫藥費。二審訴訟中,法院確定的開庭日x1年6月16日,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劉國軍一人發表訴訟意見。經二審法院要求,劉國軍答應x1年6月20日帶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審法院避開申請人單獨接受詢問。很明顯,本案是被申請人與劉國軍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的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的本質彰顯無遺。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由王龍飛、劉國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從劉國軍處得到足額賠償後,不能再向申請人重複索賠。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系偽造,基本事實無證據證明,又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且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程序違法,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判決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依據,理由不充分,顯失客觀公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三)、(六)、(十)、(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撤銷予以再審。茲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申請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前述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

x1年7月10日

標籤: 申訴書 再審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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