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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文案(精選5篇)

再審申請書文案(精選5篇)

再審申請書文案 篇1

經辦律師按:根據案件基本事實、理由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原告在一審勝訴、二審被判敗訴的實際情況下,我接受原告方委託,向原告充分釋明此案申請再審存在被裁定駁回的風險,並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措施。(向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審申請,如被裁定駁回,則可以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被告限期返還房屋為訴請另訴。)此民事再審申請書就是在此等背景下形成。

再審申請書文案(精選5篇)

20__年十一月十一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當事人三月梅的再審申請,案號:(20__)粵高法民二申字第15__號,立案審查,於20__年一月二十日作出裁定,以三月梅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反駁袁某紅持有的合同原件及購房款收條原件“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的規定,未採納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駁回被申請人三月梅的再審申請。

一件民事案件所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和司法為民,以及律師在民事代理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和作用,並非判決的本身,而是最終的結果是否為當事人認可或者接受。

再審申請書文案 篇2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__)__字第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規定的、及 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__人民法院(20__)__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__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__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

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二0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文案 篇3

1、請求撤銷(20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於“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__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代__”資金賬户。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户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濱州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20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20__年10月31日至20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20__年11月13日至20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__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再審申請書文案 篇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不服。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 ;

2、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本案予以立案再審;

3、判令被申請人 ;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事實不清

二、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四、違反法律程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文案 篇5

申請人:胡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農路__號__室 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__ 職務:行長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和__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並責令其更新相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採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於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於____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於____年5月30日,顯然屬於對勞動關係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説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序,就是因為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後通過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裏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説,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説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係,反之亦然。

這麼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國小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裏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於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級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胡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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