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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民事再審申請書有別於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格式

申請再審人(姓名)(一審XX、二審XX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一審XX、二審XX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XXX因與被申請人XXX (案由)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XXXX) 字第 號民事判決(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 寫上該法律條款內容”;第(X)項“ ”等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事項:

1、

2、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

申請再審人:ZZ,男,漢族,1965年4月生,住:鄭州市。

被申請人:NN,男,漢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漯民一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人ZZ、河南同澤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NN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決第2項,依法查清真實欠款。

2、撤銷原判決第3項,依法改判駁回。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訴訟詐騙,應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詐騙的刑事責任。

4、依法改判被申請人承擔相應訴訟費。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ZZ個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第2項948萬元借款。

2019年3月20日ZZ還錢給NN錢的匯款單兩張,共計21萬,這21萬應從948萬中扣除。一、二審理期間申請人ZZ陳述到此兩筆還款事項項時,被申請人NN拒不承認。申請人ZZ申請法院調取,法院也均未調取,現在申請人ZZ已從銀行調出還款賬單,以證明曾還款21萬的事實。(二)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缺乏證據證明。

1、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19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19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借款1216.5萬相互矛盾,這足以説明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真實有效是錯誤的。

2、原判決“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將ZZ收取的承建服務區的390萬保證金予退還”,違反2019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第五條第2項約定退款時間規定。且錄像證據顯示NN根本就沒給ZZ這390萬保證金。

①2019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協議約定NN要交600萬施工保證金,保證金退還時間為淄博市黃河工程局交納給業主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執行,現在還不是退還390萬的時間。

NN在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合同後,由於沒錢交納,就讓ZZ對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黃河工程局收390萬的保證金的條,這部分錢將來從ZZ在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還給NN。所以,原判決認定由於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是錯誤的,因為ZZ已讓NN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在2019年8月18日簽訂了服務區施工合同,所以讓ZZ在未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結算提成的條件下退還這390萬,明顯違反退款的約定條件,所以依合同約定390萬現在不應退還。

②通過申請人提交法庭的錄像中ZZ和NN對話,説明了這390萬保證金NN根本就沒給ZZ。

“ZZ:保證金你就沒給我啊。

NN:你説沒給你就沒給你呀?

ZZ:以事實為依據,你能冤枉我嗎?

NN:我到時候沒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這就是辦法啊。”

3、申請人提交的錄音、錄像能證明了:NN包括借給ZZ的、購買機器設備的總共化了有460萬。這就充分説明了NN和ZZ之間的借款不會超過460萬元。

綜上,原審判法院對錄音、錄像證據不予採信,也不依法審查出藉資金來源,不審查資金交付痕跡證據,不審查真實欠款數額,僅依被申請人的1216.5萬元的借條就認定借款真實有效明顯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讓申請人承擔借款不真實的舉證責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規定的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借款以實際交付為合同生效要件,該實際交付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主張借款的人承擔。結合本案,實際借錢交給ZZ的舉證責任應由被申請人NN承擔,但原執法犯法的將此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讓申請人承擔沒有借錢的舉證責任,並以舉證不能判決認定“事實上不存在的1216.5萬元巨大、高額債務”是嚴重違反舉證責任規則的規定的。

二、[同澤置業公司擔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2019年9月16日保證書上借款1216.5萬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證據證明。

1、通過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19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19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上1216.5萬借款相互矛盾,説明主債務1216.5萬元不真實。

2、通過原審查明應當扣除的220萬和已還過的48.5萬元,還有948萬借款來看,被申請人NN明知ZZ沒欠那麼多,並已還了幾十萬的情況下,非旦不予扣除,還變本加歷的讓ZZ寫下1216.5萬借款,這就充分説明了他欺詐的故意,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其行為明顯違反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綜上,NN採用欺詐的方式,把原沒有1216.5萬的債務讓ZZ寫了下來,並讓同澤置業公司擔保,明顯具有非法佔有同澤置業公司財產的目的,其行為依《合同法》第52條第4款之規定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19年9月16日保證書上1216.5萬的借款合同顯屬無效合同。因此,對本案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主合同無效。

(二)原判決“NN在同澤置業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未審查該公司章程,未審查該擔保是否經該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主觀上亦存在過錯,從而判處承擔二分之一的過錯”顯屬太輕。

從NN讓ZZ寫保證書的錄像可知,承諾書是NN一個人口述讓ZZ照寫,是NN主動提出讓同澤置業提供擔保,存在惡意欺騙公司擔保的行為,並不像一、二審説的僅是沒有審查相關章程或股東決議,本案的擔保書均是在NN一人策劃下製作的,所以公司擔保是被欺騙的情況下產生的,判決公司承擔二分之一的責任太重。

(三)原判決超出被申請人NN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NN起訴申請人同澤置業的是借款,原判決申請人同澤置業承擔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明顯超越了借款關係的訴訟請求範圍。

綜上,請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啟動再審程序,裁定中止執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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