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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精選6篇)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精選6篇)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____市_________養魚場。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精選6篇)

代表人:孫______,男,______市______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______對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______礦務局所屬______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並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得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二、訴訟費用應由___礦務局______煉油廠全部承擔。事實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魚場(以下簡養魚場)因遭受______市礦務局______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______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為煉油廠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______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測站作出的《_________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鑑定意見》;___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______省水產局關於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污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鑑定意見作為事實依據(見附件2、3、4、)。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為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幫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儘管該數字採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説明”),再者對污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考慮,但是,總的説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但是一審被告仍不服上訴,經省高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終審判突然改為:264000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國家最高的執法機關,主持公正,依法再審,予以改判。為此,現在申明以下幾點理由:

(一)二審法院改判煉油廠賠償金額,減少養魚場3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一事,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在一、二審中對於煉油廠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給養魚場造成嚴重的漁業災害的基本事實,在許多科學的調查和鑑定意見的證實下,都是一致承認的。二審法院不僅對此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而且明確“被上訴人(即養魚場—引者注)的魚害產生原因是上訴人(即煉油廠—引者注)的工業污水污染所致(見附二審判決,附件6)。”但是二審法院在損失計算方法上,卻拋開農業部明文下達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改弦更張,另搞一套,用所謂走訪“省淡水產研究所的座談記錄”作為依據,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損失數應為264000元。

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第(三)種計算方法的公式是F(魚的死亡量)二M(畝放苗種數)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規格,公斤/尾)一F(已捕產量)___s(受污面積)___P(受污水產生物死率)。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正是嚴格按這一公式計算出養魚場損失的鰱、鱅兩種魚的成魚和魚種的數目的。因連續兩年放養魚苗,一種已成為魚,一種仍為魚種。成魚為:

19700斤___23尾/斤(等於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規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魚,故不減法P。死亡率雖未達100,但受污染的魚已不能食用,實際損失率應為100。

魚種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這種依照有關專業部門規定的法定計算方法不予採用,卻採用專訪得來的估自材料,作為改判減少損失賠償的依據,實在是難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於二審法院採用了上述缺乏證明力和科學性的所謂座談記錄,所以在二審中根本沒有當庭向當事人出示該座談記錄,更談不到質證。

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違反的。同時,這也足以説明二審法院對這種證據和計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質證和駁辯的。然後最後在判決中談到證據時,卻把原審法庭的筆錄中引用的證格、省水產局漁政處的書證和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的所謂“座談記錄”所得的結論和計算出的賠償數字是大相徑庭的,是相差甚遠的。根本不同的證據又怎麼都能成為二審改判的證據呢,申請人認為這種做法,不能不被認為是二審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編輿論的嫌疑。

(三)養魚場在二審中已經提出,一審判決未能計算間接損失的內容。

二審法院認為這與本案無關,應另行起訴。此點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漁業災害事故,一樁索賠的案件,卻要求受害人分為兩個訴訟實體起訴,這不知有何法律依據。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城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其計算損失的兩大組成部人分,其中(二)項明文規定:“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環境污染、破壞,造成該從域剩餘的漁業資源的無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漁業減產等損失和資源恢復的費用。此費用可根據水域的實際意義來確定,重要的漁業水城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一50倍計算(www.),而一般的漁業水城按5一10倍計算。”依此規定,______漁場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損失數也按下限計算,那樣也還應該再增加賠償直接損失的5倍。而且事故發生後,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就發出文件(見附件l),指出,“______漁場目前和今後較長時間的水質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主要是石油類和揮發酚超標,對漁業必定產生影響,輕度超標雖不致使大規模的魚類死亡,但對魚苗及魚卵的發育有較大影響,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為嗅閾值低的物質,低濃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魚、蝦、貝類產生異味,從而影響水產品的質量。”可見此次魚害的後果及間接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因此,煉油廠也理應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嚴重錯誤,存在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中的第(二)(三)(四)三項中所規定的情況。為了保護我國的環境資源,杜絕西方人士借環保問題對我國的攻擊,認真貫徹我國環保和有關政策,也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環境污染的災害,自然也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特提出上述申請。懇請最高人民法院

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將此案予以再審,並藉此進行一次維護環保法的法制宣傳,俾有關人員及廣大人民羣眾從中受到一次應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市____養魚場場長

孫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審判決書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業園。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龔和平,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黃岡市天然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鎮xx大道。聯繫電話:-。郵寄地址:湖北省羅田縣三裏畈鎮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漢生,董事長。

再審申請事由:再審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黃岡市天然藥業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日作出的(20x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12月22日作出的(20x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不服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30日作出的(20xx)鄂黃岡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2項“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6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規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20x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鄂黃岡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

2、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3、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等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及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二審及再審判決依據被申請人20xx年1月5日委託鑑定結論作為認定訴爭電解銀催化劑純度達不到雙方約定標準,明顯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爭議達成協議時間為20xx年1月7日,被申請人提交的20xx年1月5日的鑑定顯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依照協議約定委託檢驗”(再審判決第7頁第6行),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黃岡市天然藥業有限公司委託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對申請人生產的電解銀進行純度鑑定;但是被申請人提供的該證據顯示委託人繫上海顯武有色冶金礦產有限公司、空軍武漢設備研製中心,委託人並非被申請人,亦非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值得商榷,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原一、二審判決對該證據的採信導致了對該案事實認定的錯誤。

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19條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20xx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委託的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不具備檢驗資格,其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20xx年4月29日委託鑑定的檢驗報告所依據的檢材數量與雙方封樣數量不符(再審判決第6頁第11行),系認定事實錯誤。雙方20xx年1月7日達成的協議,並未對封樣數量進行約定,也未對檢驗數量進行約定。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系雙方封樣催化劑,足以證明爭議催化劑達到雙方約定標準。

二、原審及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的規定,原審及再審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重新鑑定申請不予准許,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2、再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在二審申請重新鑑定並未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無法提供與該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該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上述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原一、二審法院也未要求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請,未通知申請人交納鑑定費,亦未通知申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申請人一直保存着封樣的爭議電解銀,不存在無法提供的情況。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提交三組證據,未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前提供,不屬於新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

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20xx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出具時間為20x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證據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能否公正判決,應當認定為新證據。

4、原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的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錯誤的。

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的具體情況,亦無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電解銀催化劑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更無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且被申請人提供的湖北羅田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鑑證報告,系單方委託單方提供數據材料形成。鑑證報告第四項中明確説明:“本次審核驗證所依據的資料的真實性由貴公司提供,因資料不實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貴公司負責。”以上説明鑑證報告所依據的材料是由被申請人單獨提供,其真實性也由被申請人單獨保證,嚴重缺乏其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原審法院所謂“羅田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繫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辦理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出具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報告的資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鑑定就是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顯然不符合邏輯。原審法院僅憑此證據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不客觀、不公正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的催化劑符合與被申請人約定的純度為99。994%,不存在質量問題。

申請人依據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將封樣的催化劑委託化學工業催化劑和硫酸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純度達到99。9998%。

申請人提交的在山東省臨沂市備案的“行業標準”,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質量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並已經制定了行業標準,並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實,撤銷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並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省XX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有才,男,漢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縣人,住河南省武陟縣西陶鄉古城村,身份證編號:410823531007861。委託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倉庫區五號路喜上喜加工大樓。法定代理人王守禮,總經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縣解放路98號。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於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46號,深圳中院)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向貴院申請再審事項如下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為“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後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後,第三人於20xx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後第三人於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後,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准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27日製作了(20xx)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5

周某為個體户,從事家裝業務。某日承攬許某家防盜網安裝業務,指派其店內僱員張某前去安裝,並僱傭街頭拉活的個體運輸司機李某將防盜網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協助安裝。具體由張某負責安裝,李某協助固定繩索,許某在樓下指揮。安裝過程中,張某不慎掉下摔死。後該地事故調查小組認定:張某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周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重要責任。周某與死者張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由周某賠償張某家屬22萬元人民幣。後周某向李某追嘗,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40%賠償責任。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

委託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年8月1日作出的嶽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嶽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後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受到傷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僱主。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6

申請人、男、xx歲,漢族,農民,住xx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和xx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峯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後,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窪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XX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於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後來,朱華説少又讓交,我於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XX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後製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並判令我與村裏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説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後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説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説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並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並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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