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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注意事項與仲裁流程

勞動仲裁申請注意事項與仲裁流程

申請勞動仲裁程序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申請注意事項與仲裁流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勞動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及確認勞動關係等發生的勞動爭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範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時效申請,就喪失了勝訴權,即證據充分勝訴把握很大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三、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定等同於實際營業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信息網查詢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註冊地在外地的,依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並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籤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複印件。

五、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2、身份證複印件;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批准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六、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代為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接受法律文書、遞交證據及參加庭審,代為和解等。委託代理人的,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七、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託書;

八、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勞動仲裁流程程序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託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 委託代理人:

被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 委託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佈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譁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説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後,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於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後宣佈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佈開庭。

(2)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託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係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託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託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託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佈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後宣佈休庭,並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彙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迴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後隨即宣佈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迴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後宣佈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迴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後宣佈休庭,並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併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佈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並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説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説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並當庭宣佈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繫的內容和範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3)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證人發問

(4)當事人請求庭後補充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充證據的期限,並記入筆錄。

(5)各方當事人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

申訴人:

被訴人:

第三人:

查驗證人的身份(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地)

(1)宣讀證人權利義務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客觀公正地提供證言,如有意歪曲事實真相作偽證的,將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證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2)由仲裁員詢問證人,並由各方當事人向證人提出問題

(3)仲裁員依下列順序主持仲裁庭調查:

證人作證發言(申訴方證人、被訴方證人、第三方證人):

仲裁員詢問證人:

各方當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證人發問:

各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申訴方、被訴方、第三人)

(4)仲裁庭調查階段結束

三、庭審辯論階段

(首席)仲裁員:

現在進行仲裁庭辯論。

四、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

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着自願,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請問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申訴人:

被訴人:

第三人:

(2)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佈調解書,並製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佈閉庭。

(3)如果當事人均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首席仲裁員直接宣佈休庭進行評議。

(4)繼續開庭,然後宣佈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訴。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聽清。

(今天是口頭裁決,本委將在五日內將仲裁裁決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庭不宣佈裁決的,告知當事人等候通知)

(5)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閲讀,補正仲裁庭筆錄並簽字蓋章。

(6)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現在閉庭。如沒有當庭裁決的,應為“休庭”。

標籤: 仲裁 流程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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