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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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10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除核准項目以外的所有國有資產評估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佔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後,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並由後者受理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財政部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
地方管理的佔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係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託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佔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附件二);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説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備);
(三)其他材料。
第六條 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佔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
(二)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收到佔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佔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第七條 評估項目備案後,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佔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八條 財政部門建立評估項目備案統計報告制度。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彙總後上報財政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彙總後上報財政部。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對備案項目必須嚴格逐項登記,建立評估項目備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評估項目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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