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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與仲裁程序

仲裁協議與仲裁程序

除了和解、調解,仲裁也是解決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糾紛的有效方式。

仲裁協議與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含義

仲裁是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雙方的糾紛交由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雙方均產生拘束力裁決的活動。仲裁遵循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二、仲裁協議及常見問題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和內容

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在內容上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二)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機構

選擇仲裁機構是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我國當前仲裁機構數量眾多,為了糾紛能夠得到公正、及時和低成本的解決,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在仲裁協議中應當擇優選定仲裁機構。雙方在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選擇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的仲裁機構;二是優先考慮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大城市仲裁機構,這主要是因為大城市交通便利,仲裁機構條件優越,經驗豐富,仲裁員隊伍整體素質較高;三是選擇就近的仲裁機構,以便減少奔波,節省精力,降低成本。

(三)仲裁協議中常見問題的説明

實踐中,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仲裁協議有時因為存在瑕疵,導致雙方在爭議發生後申請仲裁時產生分歧,阻礙了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下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可能遇到的分歧進行解釋説明: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除外。

三、仲裁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爭議發生後,投資者或期貨公司申請仲裁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前述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在仲裁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在此期間,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投資者、期貨公司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仲裁庭的組成

申請受理後,投資者和期貨公司應當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投資者和期貨公司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投資者和期貨公司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雙方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投資者、期貨公司。

選擇仲裁員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既是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也直接關係着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時地予以解決,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對此不可掉以輕心。雙方在選擇仲裁員時,應當把握三條原則:一是選擇熟悉期貨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仲裁員,二是避免選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仲裁員,三是按照仲裁規則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仲裁員。

(三)開庭和裁決

1.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不開庭。在進行審理過程中,仲裁不公開進行,雙方協議公開的,也可以公開進行。投資者或期貨公司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期。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在仲裁過程中,投資者或期貨公司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中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雙方可以質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投資者、期貨公司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投資者、期貨公司的最後意見。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投資者、期貨公司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2.裁決

仲裁裁決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投資者、期貨公司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協議無效情形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提請仲裁的爭議範圍應屬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約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的事項,即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其仲裁協議無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行為能力是公民實施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雖然在一定範圍內可以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但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仲裁協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故該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簽訂仲裁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標籤: 仲裁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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