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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路段管理的通告(精選3篇)

關於路段管理的通告(精選3篇)

關於路段管理的通告 篇1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關於路段管理的通告(精選3篇)

一、本通告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和公安部等八部門公佈的《劇毒化學品目錄》執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按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保、衞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佈的規定執行。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符合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要求,並按核准的類別裝載危險化學品。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包括到鐵路貨運站場、機場、碼頭轉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遵守本通告規定。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本市籍車輛全天禁止在市區東至大觀路、東環高速公路(不含東環高速公路、華南快速路),南至南環高速公路(不含南環高速公路),西至西環高速公路(不含西環高速公路和佛山市行政區域),北至廣汕公路(大觀路路口以西)、大源路(龍口路以南)、同和路、同嘉路、白雲大道(同嘉路路口以南)、黃石路、機場路(黃石路路口以南)、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以南不含北環高速公路)的範圍內行駛;確需進入上述範圍者,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嚴禁一切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在內環路、東濠湧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過江隧道行駛。

以上路段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外市籍車輛全天禁止在我市東至東環高速公路、大觀路(廣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廣深高速公路(廣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環高速公路,西至廣花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茅山互通立交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北環高速公路廣清收費站出口處南邊匝道口以北路段和匝道)、北環高速公路、西環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轄區內道路),北至北二環高速公路的範圍通行。

以上路段(不含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幹線)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載,行駛速度應控制在40公里/小時以內,在劃分大、小型車道的道路上通行時應在大型車道行駛。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必須隨車攜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危害性、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路線、駕駛員姓名、押運員姓名及運輸、經營、購買單位名稱等內容的資料,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防護用品和制定應急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須攜帶目的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並按目的地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劇毒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和押運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遇到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停車住宿時,應當立即向我市110報警服務枱報告,110報警服務枱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通知安監、公安、環保、質檢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接報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予以處理。

九、違反本通告之規定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本通告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1月發佈的《關於加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通告》(穗府[20xx]46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七月五日

關於路段管理的通告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施劃有臨時停車泊位的路段,僅限小型客車按照交通標誌牌指示的區域和時間,沿道路順行方向按停車泊位停放,違反上述規定停放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二、下列道路(路段)為交通繁忙路段(具體見附件),除在施劃有臨時停車泊位位置外,不允許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違反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取證後直接作出處罰決定,不適用手機短信提示。

三、除上述路段外,在支路、小區道路臨時停車或停放機動車,且不影響其它車輛正常行駛的,交警部門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提示,當事人在10分鐘內自行駛離的,不予處罰。但同一路段同一違停車輛已提示3次的,將不再提示,直接予以處罰。

四、交警部門將適時對交通繁忙路段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調整,敬請留意。請廣大駕駛員按照交通標誌標線指示停放機動車,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五、本通告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5月9日有效。

特此通告

附件:交通繁忙路段(不適用手機短信提示)範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十月二十九日

關於路段管理的通告 篇3

為維護郊縣道路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和《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與《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不準在道路路幅內擺攤設點、堆物作業、停放車輛、違章建築、進行集市貿易以及進行其它有礙交通安全、道路暢通的活動。公路養護部門為維修道路需佔用、挖掘道路時,須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商後再行施工,並共同採取維持交通秩序的措施。

三、凡在道路路幅外兩側建築旅館、飯店、商店等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以留出足夠的停車場地。已建房屋不符合上述要求並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要逐步予以撤除。

四、確因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道路和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的,須由建設單位攜帶申請報告、工程施工執照、工程紅線圖等必備文件資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並不準超佔、超挖、超期施工。

施工期間要加強現場,圍好現場,設牌標明工程概況及公安機關批准佔用、挖掘的面積、日期,以便檢查,施工現場必須高置護欄、照明等安全設備,白天懸掛紅旗、夜晚懸掛紅燈。根據施工場地大小、交通流量、施工路段長短等情況,配足施工管理人員,設置適當數量的糾察人員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遇重大任務等特殊情況,須服從公安機關關於暫停佔用、挖掘道路並迅速恢復路面的決定。

五、需在道路兩側進行臨時性集市貿易(包括廟會)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並要負責保障道路暢通與交通安全。

六、嚴禁在道路上打穀曬場、放牧牲畜、堆積肥料。不準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及其它交通設施。架設跨路的電力、電信、電視廣播電纜,其高度、深度等均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七、凡違反本通知。不服取締,拒絕、阻礙公安交通民警、交通糾察人員和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法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分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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