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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關於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通告所告知的事項常作為各有關方面行為的準則或對某些具體活動的約束限制,具有行政約束力甚至法律效力,要求被告知者遵守執行。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於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關於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範文一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城區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武漢大道、二環線、白沙洲大道等道路高架橋面(含匝道),水果湖隧道、漢口火車站隧道全日禁止大型客車、貨車、摩托車、非機動車(含電動自行車)、行人通行;上述道路高架橋限高3.3米,限重20噸。

二、下列道路全日實行機動車單向通行:

(一)武昌地區

1、楚善街只允許機動車由北向南(彭劉楊路向張之洞路方向)行駛;

2、體育街(彭劉楊路至張之洞路段)只允許機動車由南向北(張之洞路向彭劉楊路方向)行駛;

3、紅樓路只允許機動車由北向南(黃鶴樓向湖北劇院方向)行駛;

4、九龍井正街只允許機動車由西向東(黃鶴樓南路向體育街方向)行駛;

5、體育街(彭劉楊路至西廠口段)只允許機動車由北向南(彭劉楊路向西廠口方向)行駛;

6、烈士街只允許機動車由北向南(讀書苑向張之洞方向)行駛;

7、復興路(張之洞路至讀書苑段)只允許機動車由南向北(張之洞路向讀書苑方向)行駛;

8、後長街(彭劉楊路至讀書苑段)只允許機動車由北向南(彭劉楊路向讀書苑方向)行駛;

9、讀書苑(後長街至解放路段)只允許機動車由東向西(後長街向解放路方向)行駛;

(二)漢口地區

1、惠濟路(香港路至澳門路段)只允許機動車由西向東(香港路向澳門路方向)行駛;

2、光華路(香港路至澳門路段)只允許機動車由東向西(澳門路向香港路方向)行駛;

3、開明路(澳門路至惠濟路段)只允許機動車由南向北(澳門路向惠濟路方向)行駛。

4、綠緣路(澳門路至解放公園路段)只允許機動車由西向東(澳門路向解放公園路方向)行駛;

5、勝利街(旅順路至盧溝橋路段)只允許機動車由西向東(旅順路向盧溝橋路方向)行駛。

三、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騎車人、行人應服從交通警察及協管人員的指揮,按照交通標誌的指示通行。

四、違反本通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關於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範文二

為加強石家莊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緩解交通壓力,創造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石家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石家莊市實際,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對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發揮政府部門職能作用,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機制,並持續推進緩解市區道路交通擁堵具體措施的落實。

積極倡導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綠色出行的現代交通理念。繼續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強化節能和環保意識,與有關部門定期、聯合開展“無車日”活動,引導羣眾自覺養成“以步帶車、以騎代駕、公交出行”等綠色出行習慣。

市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錯時上下班”的有關規定,削減高峯時段交通總量,均衡交通流,確保市區交通的有序暢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將適時採取臨時禁止機動車左轉、右轉,或規定某一路段禁止通行、單向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保障市區道路的安全、暢通和重要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正常開展,以及重大案件、突發事件的妥善處置。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適時針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報廢(拼裝、改裝)機動車等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定期排查、整治交通事故黑點,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二、禁止、限制的車型、時間和路段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含專項作業車)

1、每日05:00至24:00,所有重型、中型貨車禁止進入三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

2、途經我市的外埠(石家莊市及所轄縣、市以外)重型、中型貨車,須繞行三環路以及京港澳高速、石黃高速、石太高速、青銀高速、繞城高速等三環路以外其它道路。

3、晝夜禁止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在三環路(不含)以內高架橋上行駛;三環路輔路通車後,55噸(含)以上重型貨車通行三環路輔路,禁止進入主路行駛。

(二)輕型、微型載貨汽車(含專項作業車)

1、在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7:00至9:00、17:00至19:00時段,禁止所有貨運車輛(含環衞清掃、園林施工、道路設施維護車輛以及外埠號牌等貨車)通行二環路(含二環主路及高架橋)以內所有道路;消防、搶險、執行任務的軍用、警用等載貨汽車除外。

2、每日9:00至11:00、15:00至17:00,禁止輕型、微型載貨汽車通行中山路(西二環至東二環)、裕華路(東二環至苑東街)、中華大街(南二環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設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維明街(槐安路至新華路)、青園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誼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體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載貨汽車在槐安路主路(時光街至東二環)通行。

(三)拖拉機、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摩托車

1、全天禁止以上車型在市區二環路(含)以內道路、二環至三環之間主幹道延伸(連接)線內道路以及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崑崙大街、秦嶺大街、天山大街、黃河大道、長江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

2、以上車型在三環路輔路通車後通行三環輔路,禁止進入主路行駛。

(四)營運人力三輪車以及未在國家機動車公告目錄內的電動、燃油三輪車,電動、燃油四輪車

以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屬於拼裝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五)載客汽車

1、在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7:30至8:30、17:30至19:00時段,外埠號牌和10座(含)以上冀A牌照的載客汽車禁止通行二環路(不含)以內道路。班線客運車、出租車、公交車、通勤班車、救護車,以及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搶險車、軍用、警用載客汽車等車輛除外。

2、每日8:30至11:00、15:00至17:30,禁止10座(含)以上載客汽車通行中山路(西二環至東二環)、裕華路(東二環至苑東街)、中華大街(南二環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設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維明街(槐安路至新華路)、青園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誼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體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10座(含)以上載客汽車在槐安路主路(時光街至東二環)通行。

(六)“黃標車”

“黃標車”24小時禁止在市區三環路(含)以內區域和藁城區、欒城區、鹿泉區、礦區城區內道路上通行。

(七)通行證辦理

對用於民生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及急救、搶險的重型、中型貨車(7:00至9:00、17:00至19:00除外),以及註冊地或單位所在地或車主居住地在限行、禁行路段、確需通行市區道路的輕型、微型貨車以及10座(含)以上載客汽車,機動車所有人為本市户口、企業或臨時來石參會的外埠號牌公務用載客汽車,可以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辦理專用《通行證》,並按指定時間、路線通行。

在確認車輛違法行為已處理、年檢正常、尾氣排放合格(持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交強險在有效期內且重點車輛的相關信息已納入轄區交警大隊監管服務平台等情況下,由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關手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單位介紹信、個人居住地證明、臨時參會通知等)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服務大廳(地址:中華南大街476號,電話:85858148)登記備案後,免費辦理市區道路《通行證》,並隨車攜帶。

三、特種車輛通行規定

(一)公交車

1、駕駛城市公交車進出公交停靠站點時,要提前進入右側車道,按照順序、單排依次進出;禁止雙排停車或斜向、橫向停車;不得在公交停靠站點外停車、上下乘客。

2、在設有公交專用道的路段,駕駛城市公交車要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準佔用其它社會車道;公交雙層客車在中山路(體育大街至大經街)可以駛入同方向中間車道行駛。

裕華路(苑東街至東二環)、中山路(水產街至建華大街)、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設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華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的公交專用道(每日7:00至20:00),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通勤車、校車、外地旅遊客車和10座(含)以上客車可借道行駛外,其它車輛在上述時段嚴禁駛入。

3、在設有“公交優先”車道的路段,其它社會車輛要注意避讓城市公交車,確保其優先、安全通行。

4、在其它路段,駕駛城市公交車要靠道路右側行駛,不準佔用內側機動車道通行或超越前方正常通行的車輛。

(二)出租車

駕駛出租車上下乘客過程中,要做到即上即下,不準停車候客。禁止出租汽車在公交站點停車候客、上下乘客;在市區駕駛出租車行駛過程中,要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從右側上下乘客,嚴禁壓速行駛、逆向攬客、隨意掉頭,並注意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三)通勤班車

機關、企事業單位通勤班車的通行路線及停靠站點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不準在道路上隨意通行和亂設站點。

(四)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公路運輸車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禁止通行二環路(含)以內道路;確需通行的,須按市公安局有關部門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2、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禁止進入二環路以內行駛;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必須到目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證》,並嚴格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五)長途客運車輛

駕駛長途客運車輛進入市區或開闢、調整長途汽車行駛路線、站點的,在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聽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意見,並按指定路線進入指定的客運停車場(站),不準在市區道路上隨意停車攬客。未經批准,任何長途客運單位不得在市區道路上亂設站點。

對外地來我市旅遊觀光的長途客運車輛,在道路上通行要確保安全;對發生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原則上只教育、不處罰。

(六)教練車、考試車管理

在市區道路上從事機動車駕駛技能的教學活動,必須使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教練車,並須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意,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進行;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在道路上從事教學活動。根據道路交通通行狀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將適時對訓練、考試路段向社會公告。

(七)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

為最大限度地確保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和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享有特別通行權利。

對公安消防、衞生、安全生產監管等應急聯動單位和羣眾通過電話、短信、微博等形式提出求助的救急車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積極協助提供交通狀況信息、信號燈調控、分流等措施,必要時,調動現場執勤民警疏導其他社會車輛避讓;對情況特別緊急的,可派出警車開道引導急救車輛行駛。對違法佔用應急車道通行、不按規定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等交通違法行為,嚴格依法予以查處;特種車輛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應急車道,嚴禁使用警燈、警報器。

(八)純電動9座以下載客汽車

我市註冊、核發機動車號牌的純電動9座以下載客汽車不受時段和區域限行措施限制。純電動客車是指以可充電電池為唯一動力來源、由電動機驅動的載客汽車。

四、禁止機動車鳴喇叭、使用警報器的區域和路段

(一)在非緊急情況下,禁止機動車在二環路以內區域和二環路以外的居民小區、醫院、學校、黨政軍機關駐地,以及其它設置禁鳴標誌的路段鳴喇叭、使用警報器。

(二)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在21:00至次日7:00時段,只准使用標誌燈具,禁止使用警報器;晝夜禁止在中山路(水產街至建華大街)、裕華路(苑東街至中華大街)、維明大街(裕華路至新華路)、自強路(中華大街至師範街)、青園街(談南路至槐安路)、普圓街(槐安路至建勝路)、建勝路(平安大街至東三教街)使用警報器。

五、禁止機動車在道路上亂停亂放

未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道路設置停車場和施劃佔道停車方位線。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性停車場(樓)。

在設有道路停車場(點)和施劃有停車方位線的路段,機動車駕駛人要嚴格按照停車方位線和停車方向停車,做到停車入位、擺放整齊。

六、應急預警響應下的機動車通行規定

啟動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及其它預警響應時,按照市政府通告、通知要求,執行車輛管控措施。

七、其它通行規定

(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據道路設計速度、道路性質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限速的規定,適時在道路上安裝限速標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挖掘道路或組織人員及車輛佔用市區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三)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成因及責任無爭議,車輛可以移動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對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下,由各方填寫《現場記錄書》,到各保險理賠服務點辦理保險快速理賠手續;對交通事故責任有異議或財產損失超過5000元的,應當立即報警,由執勤民警或者事故處理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約定到保險理賠服務點辦理理賠手續。

八、本《通告》有效期自20xx年一月一日始至20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在此期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將根據道路狀況、交通流量的變化,對通行規定適時進行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告。20xx年3月公佈的《關於加強市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即行廢止。

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關於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範文三

為確保市區道路安全暢通,滿足城市建設、維護、發展、生產和居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市區道路通行管理規定如下:

1.核定載質量0.6噸(不含)以上的貨車全天24小時禁止通行東二環以西、北二環以南、三豐路以北(包含以上道路)、西二環(不含)以東的市區道路及朝陽大街的三豐路至南二環路段。

2.九座(不含)以上客運車輛:全天24小時禁止通行三豐路以北、長城大街以西、復興路以南、樂凱大街以東(不含以上道路)以內的市區道路(旅遊客車除外),校車、單位通勤車等確需通行的車輛,在交管部門辦理通行證後可以通行。

3.人力三輪車、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早7:00至晚19:00禁止通行東二環以西、樂凱大街以東、三豐路以北、北二環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區道路。

4.農用車、拖拉機、畜力車全天24小時禁止通行東三環以西、西二環以東、南二環以北、北三環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區道路。

5.運輸危險品車輛全天24小時禁止通行東三環以西、西三環以東、南二環以北、北三環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區道路。

6.黃標車(無綠色環保標誌車輛)全天24小時禁止通行東三環以西、南二環以北、西三環以東、北三環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區道路。

7.市區單行道:

(1)鐵塔衚衕的東風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時至晚19時30分,禁止機動車輛由南向北通行。

(2)園南街的東風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時至晚19時30分,禁止機動車輛由北向南行駛。

(3)勝利北巷的東風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時至晚19時30分,禁止機動車輛由南向北行駛。勝利南巷的百花路至時代路段,每天早8時至晚19時30分,禁止機動車由南向北行駛。

此規定自20xx年2月15日起正式實行,此前發佈的《市區道路通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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