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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市區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3篇)

關於加強市區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3篇)

關於加強市區治安管理的通告 篇1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管理,規範客運營運市場,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文明、暢通、和諧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市區三輪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關於加強市區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3篇)

一、嚴禁電動三輪車在市區行駛、營運。

二、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外地號牌(含四市號牌)、拼裝、非法改(組)裝以及報廢的機動三輪車在市區行駛、營運。

三、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的人力三輪車在市區營運。嚴禁人力三輪車在市區亂停亂放、佔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闖紅燈、醉酒駕駛、非法安裝動力裝置。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和銷售電動三輪車、拼裝和非法改(組)裝的機動三輪車。

五、本通告所稱的市區是指興泰南路以西、永定路以北、祥泰路以東、揚州路與南通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南形成的封閉區域。

六、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從嚴查處。對拒不服從管理,拒絕、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交通運輸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泰州工商管理局

泰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5月1日

關於加強市區治安管理的通告 篇2

為加強汕頭市市區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包括河道、灘地、堤身、護堤地等)進行搭建工棚、建造房屋、挖砂取土、打井鑽探、葬墳以及營造地下設施等工程建設。對原有此類障礙物,必須限期清除,今後確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碼頭、涵閘、通訊、供電、供水等公共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報市水利部門批准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方準施工。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河道管理範圍內倒垃圾、廢土、廢渣及其它廢棄物。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水利部門批准,不得在河道內打樁,停泊船隻或竹木筏;不得在堤身上架設輸砂帶;不得破堤引水或排水;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砂、石、土及其它物料。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碼頭和裝卸作業點,不得隨意靠岸起卸貨物及建築材料。對現有分散碼頭、裝卸作業點,由市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河道整治規劃及防汛要求進行整治。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挪用、偷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破壞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護堤工程、閘板和水尺、里程碑、測量標誌等防汛設施。

六、凡違反本通告,有妨礙河道管理的行為的,由市水利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市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違章者負責,並按規定處以罰款。對拒不執行本通告,尋釁滋事,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二日

關於加強市區治安管理的通告 篇3

為促進依法、文明、科學養犬,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市容環境衞生,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現將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強和完善對市區養犬的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作為養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區內主次幹道、遊園、休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的養犬管理,查處犬隻擾民;

(二)市畜牧局負責對犬隻實施免疫接種、檢疫和發放免疫證明;

(三)市工商局負責犬隻交易市場和其他犬隻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負責對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衞生行為的查處。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所管理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養犬管理工作實施目標管理。

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等有效組織,負責所管理區域內的犬隻管理,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有關養犬管理法律、法規、衞生防疫及違規處理等宣傳教育工作。

二、市區內居民每户只准飼養一隻肩高不超過35公分的小型觀賞犬,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機關、軍事機關、演出團體等單位因工作原因確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須實行圈養或拴養,不得在户外遛犬。

三、犬隻的飼養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犬隻進行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抗體水平監督,以後定期為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疫苗,防止疫病蔓延。具體的預防接種由市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動為犬隻進行預防接種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場所、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亭(室)、風景遊覽區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經營人或管理人有權予以制止。

五、養犬人攜犬户外活動時,必須為犬隻系犬鏈、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養,不得由未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養犬人違反本通知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或者因犬隻吠叫等原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驅使犬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七、養犬人攜犬外出時,對犬隻在户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不及時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的,由管理責任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擅自開辦犬類交易市場或違犯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其犬隻和經營所得。

九、犬隻咬傷他人的,養犬人必須立即將受傷人送至衞生防疫機構診治,並依法承擔各項費用支出;因飼養的犬隻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損害的,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十、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立即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一、對違規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十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公安機關組織對市區內的流浪犬、無主野犬、狂犬實施捕殺。

十三、犬隻飼養人或管理人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貫徹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確保完成本區養犬整治任務。

十五、廣大市民要充分認識違法養犬給城市衞生防疫、市民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和危害,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違規養犬行為。

各職能部門養犬管理舉報電話: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5030621

市城管局監督中心:3037110

市畜牧局獸醫站:5086188

市工商局監管科:3041124

十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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