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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公司員工守則

商貿公司員工守則

商貿有限公司就是以店鋪為中心的有關貨物銷售與週轉的有限責任公司,如何制定商貿公司的員工守則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商貿公司員工守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商貿公司員工守則
商貿公司員工守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範圍

1、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政府和地方有關法令外,悉依本手冊辦理。

2、本手冊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僱用的男女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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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後,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僱用。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四條:試用人員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五條:試用人員於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門繳驗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複印件。

二、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表。

六、扶養親屬申報表。

七、相片二張。

第六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復權者。

二、受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毒者。

四、虧欠公款者。

五、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性惡劣,經公、私機關開除者。

第七條

1、本公司各級從業人員共分8種職稱,其職稱與職位參見公司有關文件。

2、工作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第三章 保證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九條:保證人的資格必須是具有獨立經濟能力的成年公民。

第十條: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能擔任保人。

第十一條:被保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繳的責任。

1、營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到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2、虧欠公款者。

3、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務者。

第十二條: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證人員找到保證人,辦妥新保證手續後,才能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保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刻通知公司更換保證人:

1、 保證人死亡或犯罪者。

2、 保證人宣告破產者。

3、 保證人的信用、財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法保證者。

第十四條:被保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情況,即向本人發還保證書。

第四章 工作

第十五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公告通告

第十六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從事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商業活動。

3、不得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4、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5、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不得私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業務無關的物品進入公司。

7、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業務資料及複印本)出公司。

8、對外接洽業務,態度謙和,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9、內部團結,不得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10、上班時間不得接見親友;如經特准,應在指定地點會客

11、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帶領親友進入樣品室、辦公室。

12、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七條: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但因特殊情形或基於生產業務需要可延長工作時間。

第十八條: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均以曠工一日論處。

第十九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行為,依下列規定處分:

1、員工均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3分鐘至15分鐘以內到職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上班超過15分鐘時,除因公外出經主管證明者外,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至少以1小時計)。每月遲到、早退的累計數每三次以曠工半日論,減發當月工資的1/50。

4、員工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曠工論。

5、遲到或早退每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條 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員工待遇分為:

1、基本工資

(1) 視工作人員的學歷、經驗、能力、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

(2) 工作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擬定,呈董事長、總經理核定後調整。

(3) 職務工資:依員工所任職務的繁簡與責任的輕重發給。

2、獎金

(1)全勤獎金

a 全月未請假、遲到、早退者,發給全額獎金50元。

b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25元。

全月出勤中,請假4小時(含)以內者,超過4小時以上不發給。

全月出勤日中,遲到、早退累計未超過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發給。

(2)年終獎金

視本年度利潤狀況發給(給予標準另訂)。服務未滿一年者,以基本工資服務月數1/12的標準發放。

第二十二條:員工待遇,採用月工資制,每月工資發放一次,於次月1號發給(如遇假日提前發給),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次月發給;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二十三條:臨時性、特定性和計件等工作人員之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辦理。

第六章 休假

第二十四條: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其補假應依政府之規定辦理)

1、元月一日 元旦新年

2、三月八日 婦女節(女性)

3、“五一”勞動節三天

4、“十一”節慶節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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