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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俱公司員工守則

傢俱公司員工守則

成立一家傢俱公司或傢俱企業應該制定怎樣的員工守則呢,員工守則應該包括哪些內容?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傢俱公司員工守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傢俱公司員工守則
傢俱公司員工守則如下

第1章 總則

第1條 (主旨)

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是zz傢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了明確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健全現代經營管理理念,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良好的工作關係,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蘇州市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制定本規則,以備全體員工共同參照執行。

公司員工應遵守本規則的各項規定,並聽從公司有關工作方面的指示和指令,專心從事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益,並且應相互尊重人格,同心合力,努力維持公司秩序、發展公司業務。

第2條 (適用範圍)

1、本規則的適用對象限於公司的員工。本規則中所稱的[員工",是指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被正式聘用的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在試用期間的人員。傢俱公司員工守則。

員工根據不同的性質分為:合同工、季節工。

2、對超過退休年齡被返聘的員工和臨時提供勞務的人員參照適用本規則。

3、本規則不適用於正在本公司交流、借調、海外人員及臨時聘用的顧問。

4、本規則未盡事項,在必要時另行補充規定。

第3條 (職業規範)

1、公司本着誠信待人、互惠互利的原則,使勞資雙方同心協力,均致力於事業的蓬勃發展。

2、所有員工必須遵守誠信、負責、進步、分享的四大原則,愛護公司榮譽,發揮團隊精神,忠誠努力執行各項任務。

3、所有員工必須服從主管人員的監督指導,相互團結友愛,互幫互助。傢俱公司員工守則。

4、所有員工必須絕對保守公司的各項機密、文件、及檔案,退職後亦相同。

5、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謀求私利,損害公司名譽及他人的利益。

第4條 (員工生活工作指南)

嘴巴甜一點、腦筋活一點、行動快一點、效率高一點、做事多一點、

理由少一點、膽量大一點、脾氣小一點、説話輕一點、微笑露一點。

第5條 (權利和義務)

公司有妥善照顧本公司員工之義務,也有要求員工提供勞動之權利;員工應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及相應的勞動報酬和福利等權利,也應負其相應之責任的義務。

第2章 人事

第5條 (員工的招聘)

1、聘用條件:

本公司聘用員工的主要原則為誠信及責任兩大重點,並視當事人對其應聘職位合適與否而立,配合該職位的職責要求所需的業務知識、工作能力和經驗及個人品德作為甄選標準。

2、招聘需求:

本公司各部門編制員工人數如有缺額需補充或增員,應由申請部門填寫<人 力增補申請單>,經部門主管籤核後,交部門經理審核,呈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核准後申請單交至人事課,經彙整後,可補充人員或內部調派。

3、招聘方式:

招聘前除需求部門外,人事部門還需向公司其他部門詢問,確認是否有增補人員計劃,可否與本次同時招聘等相關事項,以便節省作業成本。

人事課根據核准後的<人力增補申請單>,列出需招聘員工類型、數目、要求,選擇最佳招聘方式,有如下選擇:

(1)人才市場或勞動力市場

(2)張貼招聘廣告或網上發佈招聘信息

(3)至專業性學校招募

(4)參加大中專人才招聘會或專場

(5)勞動中介機構

(6)其它

4、應聘者應提供的資料:

在招聘員工時,應聘者應提交下述材料,並一律接受面試和書面考試。公司從優錄取,但不錄取未滿18週歲的應聘者:

(1)個人簡歷資料(本人填寫、附照片)

(2)身份證正本及複印件(非臨時或其它書面證明)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或學歷證明)

(4)婚育證明

(5)體檢表(指定醫院)

(6)原單位離職證明(限已工作過之人員)

(7)最近三個月內半身免冠照片(一寸彩色)12張(交人事單位)

(8)其它臨時必要的證明

5、初試前

(1)人事部門收集應聘者資料,經過審核確認,整理分類後交各用人部門主管。若有偽造證件者一律不得錄用;已錄用的員工發現其證件屬於偽造者,該員工立即被辭退,且公司不作任何補償

(2)用人部門主管篩選確定初試者名單和初試時間交人事部門

(3)人事部門電話通知應聘者,安排初試順序時間

(4)將初試安排表送至用人部門主管和總經理

(5)招聘場地安排和招聘資料準備

6、面試當天

(1)各用人部門主管及人事部門人員提前30分鐘到達招聘現場

(2)核對應聘人員併發給應聘告知和填寫[應徵人員履歷核定表"

(3)按順序將分組應聘人員資料和[應聘人員面試表"交招聘人員人手一份

(4)根據應聘人員實到情況及時調整面試順序

(5)用人部門主管或總經理確定複試名單和複試時間

(6)人事部門電話通知複試者,安排複試順序時間

(7)將複試安排表送至招聘人員和總經理處

(8)安排場地進行復試

7、筆試

筆試考察內容由人事部們根據擬招聘的崗位具體性質決定。

第6條 (錄用)

1、由需求部門與錄取人員雙方商議勞動合同的期限以及試用期的期限、相關的薪資福利待遇;

2、應聘合格者屬於內定錄用,自報到當日必須向公司人事課提交下述所有材料:

(1)身份證正本及複印件、原單位的辭職證明或(和)退工單或待業證明等

(2)最終學歷證書及相關的資格證書正本及複印件(如:日語資格證書、報關員證、會計師證等)

(3)家庭狀況表、撫養家屬情況表

(4)家庭電話號碼、婚姻狀況、子女出生狀況、體檢表等公司認為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3、填寫本公司的個人履歷表,內容必須真實可信;

4、提交體檢報告(必須到本公司指定的醫院體檢)或健康證;

5、提交前工作單位社保轉出證明(即社保轉移單,缺少者暫不錄用),若為第一次參保或前單位未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時,則籤立切結書以示公司對聘用該員工之前產生的有關社會保險等問題不負任何負責;

6、簽訂<勞動合同>;

7、上述提交材料中的記載事項如有變更,必須在15日之內向公司進行書面彙報;

8、新進人員未按公司規定辦理報到手續,或手續不齊者,在人事課通告補辦後仍不按規定辦理,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僱用,並依該員工實際工作日計算薪資,並於發薪日第二天(假日順延一天)親自到公司領取。

新進人員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其他證件或者編造虛假工作、學習經歷,經核實後,公司可以不經預告而終止僱用,並依該員工實際工作日計算薪資,並於發薪日第二天(假日順延一天)親自到公司領取。

以上兩種情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均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9、 職前培訓:

a:新進人員一律於報到當日或安排適當時間,接受公司管理部安排之各項職前教育或在職教育,內容包括:公司簡介、公司管理制度、安全衞生教育、理念教育、行為規範教育,瞭解工作基本流程,品質教育及其它有益於工作、品質、生活之提高而舉辦之教育,由人事課主辦。

b:由人事部門帶領新員工歸入各自的崗位。

c:專業訓練

對所需從事品檢、技術、專業設計等高難度用工採用委外培訓或上崗前由相關主管人員安排培訓課程,員工具一定工作能力,並經部門主管審核後才能投入正常工作。

d: 在職訓練:

新進員工所在崗位之上級主管對其進行緊密的作業指導培訓,上級主管需從簡單的作業開始培訓員工,對其工作結果都要認真檢查並糾正其錯誤,直到其能逐步掌握所需的工作技能。

e:訓練記錄:

每次員工培訓均要有培訓教材(自編、上發)及培訓記錄(時間、內容、表單),其接受能力強弱作為轉正考核、調用、晉升或工作分派之參考。

f:訓練成效評估:

以培訓內容、狀況、結果實施後加以分析、整理,人事課及時寫出書面報告,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作為下次培訓改進之依據。

第7條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與公司確立錄用關係之日起三日內,第一天工作日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提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訂立)

第8條 (試用期)

1、被錄用的新員工自錄用之日起可約定一定的期限為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未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6個月未超過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1年未超過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80天。

2、在試用期內,因業務能力、業務成績、健康狀況、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出勤率、服從率、工作配合度及其它理由,公司認為該新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可以在試用期滿之前解除勞動合同,亦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範圍內,延長試用期的期限。該員工經解僱時,並依該員工實際工作日計算薪資,並於發薪日當天(假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打入工資卡中。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則正式任用。

3、員工轉正考核辦法:試用期滿前一星期,由人事課發[新進員工考核表"通知部門主管,呈交直屬主管簽署意見,部門主管審核後,交還給人事課,由人事課交由廠務部或總經理批准後,人事課按規定辦理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並辦理保險,再財務登入,人事存檔。

4、試用考核用表單:試用期滿員工,人事課依據主管核准的轉正資料向員工發出通知

(1)試用合格者發[轉正通知書"

(2)延長試用期者發[延長試用期通知書"(提示:延長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額度)

(3)試用不合格者發[終止聘用通知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5、經試用合格的員工之錄用日期,從試用之日開始起算。

第9條 (退休)

員工的退休年齡,規定男性為60歲,女性幹部為55歲,女性員工為50歲;退休日為退休當月的月底;退休後,如公司認為有需要,且本人又自願繼續就業時,可以作為非正式員工再返聘。

第10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員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查實在應聘時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屬於偽造或者嚴重失真;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勞動教養或被治安管理處罰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本條第[3"款所述的重大變化的,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公司可以和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1)公司搬遷至很遠、或兼併分立、或調整主營項目的;

(2)由於火災、罷工、大規模自然災害、瘟疫發生、戰爭、暴動、罷工等超出甲方及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之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或廢除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4、除與公司另有約定的以外,員工辭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無論以何種原因離職,員工都應該當按照公司的規定與公司履行工作交接手續以及財務清理手續,否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試用期內的;

(2)公司不按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公司因為經濟性原因確需裁員的,可以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經濟性裁員之權利。

(1)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員工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治療、療養期間或在醫療終結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員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7、公司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

(1)員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員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員工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1個月;

(4)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一方不願意續約時;

(5)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已經完成時;

(6)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時;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11條 (勞動合同解除的手續)

1、勞動合同期內,除勞動合同及本就業規則另有規定的以外,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但按照本規則第10條第1款、第4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對方,僅需履行約定的交接手續。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同時部門主管根據具體情況之需要進行人員安排或者人員增補計劃,以便保持工作的穩定和連貫。

3、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過工作交接。部門主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作交接時間。

4、所有員工辭職者都需填寫<辭職申請表>,經部門主管、人事課批准後,辦理公司所有工具及其它物資移交,並填寫[移交清單",經主管核准憑單交人事填寫[勞動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證明",雙方簽字,領取[勞動手冊"。

員工的離職申請或離職單由部門主管進行確認簽名後送交人事部門備案。

5、公司辭退員工的流程

(1)新進員工進公司經過定期培訓,在試用期考察確屬不合格者,經部門主管認可書面提交人事課備案即可。

(2)對正式員工,出現法定的或者本守則規定的情況,公司有權辭退,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辭退手續。

1)直屬主管根據員工能力及實際表現(記錄)擬交書面報告。

2)人事課審核

3)審核後擬定離職時間,辦理移交手續,主管確認簽字。

4)人事課根據書面辭退報告簽署意見,移交清單確認報告,辦理[勞動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證明"報請上級勞動主管部門。

5)根據備案,領取[勞動手冊",

6、員工離職前應當將所有領用公司的非易耗性辦公用品(類似於剪刀、檔案夾、訂書機等)歸還公司,並且與公司財務部門核算結清預支款、借款等所有帳款。

7、員工離職前需將個人保管的公司資料(包括但不僅限於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資料)、文件、檔案等文獻全部歸還。

8、員工離職時應當將公司發放的有關文具、辦公用具及其他需要歸還的物品歸還,如領用的物品有遺失或者非自然損耗的損壞,均應當按照原價賠償。

9、人事部門將離職人員的相關考勤記錄統計後,交予財務部門進行薪資的核算。

10、 按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離職人員的離職前一個月的薪資以現金形式於離職次月公司規定的發薪日親自到公司領取;公司對其出具離職證明及辦理社保轉出的相關文件證明。

第12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

公司或員工的任何一方,因違反勞動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招收錄用員工的支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時,都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根據違約方的責任大小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程度、雙方的另行約定等因素確定。

第13條 (經濟補償金)

(1)連續工作未滿一年,支付相當於該員工一個月的工資(注: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作為該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2)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則支付相當於該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的金額作為該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工資12個月的金額;

(3)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4條 (醫療補助費)

第15條(獎懲)

公司有權根據規定對員工進行獎勵,獎勵分為以下四種:嘉獎、小功、大功、晉級。具體按照本規則第84條執行。

公司有權根據規定對員工進行懲戒,懲戒方式有以下五種:口頭警告、警告、小過、大過、辭退/開除。具體按照本規則第85條、第86條、第87條執行。

第16條 (工作職位、內容和工作部門、工作地點的變更)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考慮員工的能力、經驗、健康及其他情況,要求員工變更職務、工作內容、工作部門和工作地點,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統一調度。公司對員工進行調度,應當在充分聽取員工的意見慎重作出決定。

第3章 紀律

第17條 (注意事項)

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公告及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履行忠誠勤勉之責任,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18條 (工作着裝及儀表)

1、制服製作種類:(一年份)

(1)冬季夾克x1件

(2)工作服短袖x2件(夏季)

(3)工作服長袖x2件(冬季)

2、着裝季節之規定;

(1)夏季服裝穿着:從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

(2)冬季服裝穿着:從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止。

(3)公司每年統一發補時間:原則上4月底以前發補夏季服裝,9月底以前發補冬季服裝。(可隨天氣變化作調整)

3、服裝費用:

由公司免費提供,離職時未曾穿過的可退還,已穿制服按員工服務年限予以折舊。

4、服裝發放資格與權利:

(1)新進員工入廠達半個月以上者,由總務課按員工身材依工作季節給予發放服裝。

(2)凡員工辭職或解僱者,制服經摺舊後歸其本人所有,未穿之制服可退。

5、着裝要求:

(1)為力求公司着裝整齊統一,全體同仁應按季節着裝。

(2)生產作業人員,着裝必須整齊,樸素大方,不得穿高跟皮鞋、拖鞋,不得穿露趾露跟涼鞋、短褲、裙子進入車間,如有違者,罰款20元論處。

(3)男員工(含文員、主管)穿工作服短袖時,一律將上衣別入褲內,違者罰款10元。

(4)行政文職女職員,穿制服可以穿裙子,但不得穿拖鞋上班(時裝鞋可),違者罰款20元論處。

6、服裝保管:

(1)服裝發放後,請各位作好標記,妥善保管,以防遺失。

(2)嚴禁盜竊他人制服,已經發現,立即無薪開除。

(3)凡有服裝遺失或被盜,應立即告知管理部相關人員給予查處,絕不得隱瞞或謊報。

7、其它:新進人員入廠時間達半個月以上者,管理部主辦人員應主動通知新進人員到總務課領取廠服,次日應穿廠服上班。

(2)有廠服按規定穿着,不扣衣服外露袒胸或不着裝每次予以罰款10元,編入福利金帳户。

8、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穿着工作服裝,在工作時間內必須配戴識別證,必要時必須更換工作鞋方可上崗;

第19條 (各種規定的遵守)

員工必須細讀、熟悉公司的各項規定,做到充分理解及堅決執行。

第20條 (職務制度秩序的維持)

員工應服從職務制度所定的上司的指示,遵守工作場所的秩序,互相協力完成職責;與此同時,上司應尊重下屬的人格,率先完成職務,同心協力使工作環境始終保持和諧。

員工應當及時完成所屬部門主管交辦的工作,如有不明白地方,應即時向部門主管確認清楚後執行,如有不同意見時應及時向所屬部門主管反映或向上一級所屬部門主管彙報。在未得到明確指示前,仍應按原指示完成工作任務。

第21條 (工作須知)

1、員工不得進行有損公司商譽、公司信譽或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的行為;

2、員工應正確理解公司的經營方針,努力精通業務;

3、員工應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職務謀取私利、假公濟私;

4、員工應不斷努力,將工作環境整理得有條不紊,物品不得隨意擺放;

5、員工不得探聽他人薪資或者故意、重大過失泄漏個人薪資;

第22條 (財產和文件的管理)

員工不得將公司的財產(如文具、工具、辦公設備、設施等)和文件私用,不得利用公司複印機、傳真機接發私人資料。未經許可,不得將公司的文件、帳簿或其他有關公司信息的資料等向他人公開或提供。

員工不得將公司的材料、零部件、半成品以及屬於公司所有的其它物品私自帶回家,違反者視為盜竊。

第23條 (保密)

1、公司的祕密主要由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管理信息組成,技術信息指有關計劃書、個案報告書、終結報告、相關數據、公司標準生產程序、內部控制制度、作業流程、圖紙、其他依法正在研製或將要研製的技術之信息、及其他與技術有關的一切信息;經營信息指有關經營的合同、經營計劃、策略、訣竅、客户資料、成本計算、業務發展計劃、計算機程序、客户名單、客户資料、財務報表、定價政策、報價方案、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經營策略及各種備忘錄、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證券情況/銀行帳户的帳號、及其他與經營有關的一切信息;管理信息指有關管理的合同、電腦程序、各項規章制度、人事薪資資料、財務資料、人事決策和決議、人員檔案、管理策略、管理方法、往來函件、及其他與管理有關的一切信息。

2、員工對於無論是否屬於自己所負責的業務,均不得泄漏前述有關公司內部及外部的機密,並:

(1)員工應嚴格按規定保守在工作期間涉及的公司祕密;

(2)員工不得打聽或努力獲取與其本員工作無關的公司祕密;

(3)公司財務人員不得向無權獲得公司財務情況的人員及單位提供公司財務狀況;

(4)公司銷售人員對公司的銷售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向非有權獲得的單位、人員提供或公開;

(5)公司的文件、帳簿、專有技術以及其他物品需向外人出示時,應事先得到公司的許可;

(6)嚴格遵守公司的保密管理規章制度和所簽訂的保密協議。

3、公司視員工的工作崗位具體情況,與特定的員工簽訂單獨的保密協議及其他保守商業祕密的協議。但未簽訂本款所述之協議的員工,並不豁免其保守其知悉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24條 (節減經費)

員工使用公司設備及辦公用品應小心保護,節約使用,若他人使用可能導致公司的設備及辦公用品的損壞或者浪費,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25條 (離開工作場所)

員工在工作中不得因工作以外的理由隨便離開工作崗位,或外出、早退及進行私人的會面。因非工作原因而需要外出或離開工作崗位時,應事先向上一級主管彙報,獲得許可。

第26條 (休息)

工作期間,員工必須在規定的場所和時間內休息,除此以外的休息視為怠工。

第27條 (金錢、物品收受等的禁止)

員工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職務或職位收受/贈送金錢、物品及其他利益,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回扣,不得向公司客户借貸、贈送金錢。

第28條 (公司內設施使用的限制)

員工如使用公司非自身業務所及的設施必須事先獲得公司許可。

第29條 (個人物品的帶入和帶出)

員工在進出工作場所時,不得帶入或帶出處於非法狀態或者影響工作的個人物品;必須攜帶時,須獲得許可。

第30條 (競業禁止)

員工在受僱期間不得受僱於公司以外的經濟組織,不得向公司以外的經濟組織提供包括但不僅限於服務或者生產經營信息等各類服務。

第31條 (離開公司的安全措施)

員工必須由指定的通道離開,離開公司要將有關的辦公設備、生產設備及其他物品關閉使之處於安全狀態。要確認公司的門窗是否鎖好,、要檢查煙火、水道、蒸氣、煤氣及電源是否完全關好,如萬一發生被盜、失火或其他事故,應儘快採取必要措施和進行必要的處理。

第32條 (進入公司的限制)

對下述任何一種情況者,令其禁止進入公司。

(1)帶酒氣或攪亂公司秩序及有攪亂公司秩序之嫌者;

(2)攜帶被認為在工作上不需要的火種、兇器及其他危險品者;

(3)被認為對安全衞生有危害者;

(4)帶有法定傳染病毒者;

(5)雖受停職、勸退、開除處分但仍進入公司者;

(6)其他相當於上述各項事由者。

第33條 (防止事故)

員工必須時刻注意防止盜竊及火災等災難,一旦發生事故,必須及時處理並迅速與上司或有關責任人員聯繫。

第34條 (公司內進行社會活動等的報告)

員工不得在公司內進行靜坐、集會和其他非公司業務所需的聚會性活動。但是,因特別理由進行這些活動時,必須事先書面向公司總經理申請獲得許可。

第35條 (工作的移交)

員工因被停職、勸退、開除等原因解除合同、工作場所的變動或因休假離開公司時,必須按照公司其他相關規定進行適當的工作移交。此時,屬於公司的金錢及物品必須歸還,屬於應該收取的應收帳款和出借物,應及時回收或盡力協助回收。

第36條 (失物)

員工在發現失物時,必須立即將該物品交給公司相關部門,不得私自佔為己有。

第37條 (個人資料的變更報告)

員工向公司提交的個人材料有所變更時,必須在15日之內向公司提交書面變更報告。

第38條 (工作報告)

員工在工作上發生問題時,必須立即向上司彙報並聽從安排,不得作虛假報告或拖延報告時間,也不得拒絕聽從上司安排。

第39條 (注意事項)

1、保持辦公區域清潔衞生,辦公桌不得放置與辦公無關的雜物及食品;

2、上班時間不準大聲喧譁、吵鬧、聊天;不得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不得在規定的區域外吸煙及亂扔煙頭,以及其它一切不文明的行為;

3、上班時間不得看與本員工作無關的報紙、雜誌、讀物或聽收音機;

4、生產線上的員工不得在工作時間使用電話、手機,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公司電話處理私事;

5、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利用公司電腦玩遊戲,收/發私人emai;如為私人目的上網,須經得總經理的同意;

6、凡發傳真、email需得到總經理或者其職務代理人確認後方可以發出。

第40條 (電話使用)

1、上班時間一律不準打私人電話,如有急事應取得上級主管的同意方可撥打私人電話;

2、不可使用免提方式接打電話,以免妨礙他人與其他客户的業務通話;

3、未獲批准,一律不得撥打氣象台、報時台、聲訊台等一切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信息台電話;

第4章 工作

第41條 (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2、工作時間是指實際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員工必須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前進入公司並做好工作準備。

3、若因工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變更用餐及休息時間。

4、彈性工作時間在公司總經理認為業務上有必要時另行規定實行。由於特別事由而員工自行決定的彈性工作時間只有被公司總經理事後追認的情況下方為認可。

第42條 (工作時間的變更)

有關前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公司有權根據自身業務情況,在每週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進行變更,相關部門員工須服從公司的安排。

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情況下的工作時間,由公司視情況另行規定並公告。

第43條 (中間休息時間)

1、中間休息時間在規定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工作,可以自由利用。

2、中間休息時間中如因就餐以外的私事外出,必須獲得上司的許可。

第44條 (上、下班及考勤卡)

1、公司實行考勤卡制度。

(1)員工上下班應親自刷卡,代為刷卡之雙方均予記大過處分。

(2)上下班刷卡必須在上班前一小時或者下班後1小時內刷卡。

(3)員工上下班必須刷卡,無刷卡記錄者,視為缺勤,不予記薪。

(4)除外出洽公者可申請異常刷卡者外,任何員工不得出現刷卡異常的狀況,如有異常處以10元/次罰款。但刷卡異常者作出書面解釋,且為公司所認可的,不視為刷卡異常。

(5)員工請假或者因公外出、出差者需要出入廠區的,須向警衞交<人員放行單>,人事課憑<人員放行單>及<外出公辦未刷卡申請單>做手工處理。

(6)員工如有損毀、丟失考勤卡,需填寫<補卡申請單>,繳納工本費30元。未補卡者即無出勤記錄,不予記薪。

2、公司為鼓勵員工出滿勤,特設全勤獎金,如員工當月除公司規定之休息日外無任何遲到、早退、請假、曠工及其它任何缺勤記錄,公司應予60-150元之全勤獎金(副課長級以上150元,文員90元,員工60元)。如有缺勤情形則予扣發全勤獎金,情節嚴重者扣罰金額不限於全勤獎金,作業標準如下:

(1)有任何代打卡現象者,扣除當月全勤獎金。

(3)凡打卡時間超過上班時間或早於下班時間達10分鐘以上者,均需補請假,30分鐘以內以半小時計,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以一小時計,未補請假者即視為曠工。

(4)凡白班、中班、晚班上班時間忘記刷卡者,視同遲到,每次予以扣三分之一全勤,直至全勤獎歸零為止;有來正常上班,但下班或加班時有刷卡異常者,每次刷卡異常扣10元/次。

(5)曠工不論時間長短,扣發當月全勤,曠工一日扣三天工資,曠工三日視為自動離職。

(6)請事假、病假者,扣發全勤,凡公司安排人員加班,因故不能上班,每次扣除全勤獎金的三分之一,直至全勤獎金歸零。

(7)破月入廠者無全勤獎。

第45條 (遲到)

1、工作時間開始後3分鐘內(不包括3分鐘)到達公司的視為遲到(不可抗拒原因和請假原因等除外)。

2、員工遲到時,必須將原因填寫在規定的格式紙上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對其遲到原因、時間作好詳細記錄,且員工應該簽字確認。

第46條 (早退)

1、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下班前3分鐘以內(不包括3分鐘)的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早退按照曠工處理。

3、員工在早退後第二日,應將原因填寫在規定的格式紙上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對其早退原因、時間作好詳細記錄,且員工應該簽字確認。

第47條 (曠工及處罰)

1、以下情形均視為曠工行為:

a:未申請休假、公休等手續,而未按正常規定時間上下班者;

b:超過請假期限,未申請繼續休假或者未經所屬部門主管同意而不上班者;

c:未向所屬部門請假或者未被批准而無故早退者;

d:申請休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e:私自調休者。

2、對於曠工行為的處罰

a:曠工一小時扣除三小時(即三倍)的薪資作為處罰,依次類推;

b:全年曠工累計達三次以上或者曠工累計達3天以上,對該員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之處分。

第48條加班

1、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或者在規定的休息日、節假日上班均為加班。

2、加班申請:

員工加班應遵循先申請後加班的原則,平時加班應當在每天下午三點前由部門主管提出,填寫<加班申請表>經核准後交給人事課。

員工必須根據公司的安排進行加班。公司通知員工進行加班的,應當填寫<加班申請表>經核准後交給人事課。如果臨時急需加班而來不及填寫<加班申請表>,應於次日上午10點前,補填<加班申請表>交至人事課。人事課每月根據<加班申請表>製作員工加班時間統計表,由加班員工的主管簽字後予以確認加班時數。

3、加班時間均以0。5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0。5小時的均不計入加班時間,超過0。5小時不滿1小時的以0。5小時計算,依次類推。

第49條 (加班的待遇)

1、公司將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加班員工相應的加班待遇 。加班時間應以實際加班工作時間計算,休息及用餐時間不予核算。主管有核對加班時數的權責。

加班員工每小時基本薪資:基本工資(月)/168小時

平時加班費的計算:小時薪資*1。5倍

法定休息日(週日)的加班費的計算:小時薪資*2。0倍(提示:相關法律規定,週六、週日加班需先進行調休,無法調休的公司給予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的計算:小時薪資*3。0倍

2、根據工作需要,命令員工在前條規定的休息日上班的,公司將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員工補休;在確實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公司將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支付加班津貼。員工享受加班補休的不得再享受加班津貼。(提示:法定節假日不可用調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3、加班必須打考勤卡,需要填寫加班單,載明加班時間、加班原由,經部門主管簽字認可後方可生效。加班考勤均以加班單為基準,時間有出入的,由所屬部門主管變更核准簽字後方可生效。

4、行政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調休,不享受加班薪資。

第50條 (調 休)

對於依照前條規定予以補休的對象,是五職等行政人員。行政人員調休,需要事先(應出勤日之前)填寫<調休/班單>,由主管簽字,由副總經理核准方可休假。不準先休假,再補<調休/班單>。否則,以曠工處理。辦公樓行政人員調休,原則上3個月內應當休完,若未休完則視為自動放棄;廠務行政,因工種特殊,可在3個月內休完或者累計延至淡季休假。

第51條 (發生災害時的加班)

當發生不可避免的火災或災害等特殊情況時,公司可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安排員工工作。員工接到通知後應立即上班或堅守崗位。

第52條 (出差)

1、公司按工作需要可以隨時要求員工出差。

2、員工出差時,必須填寫出差申請書,提交所屬部門負責人並獲得其許可。另外,出差預定發生變化時,應迅速將其理由通知所屬部門負責人。

3、有關出差的工作時間,除了公司有特別的指示,按一般工作日或工作時間處理。

4、出差的其他制度可由公司根據需要另行規定。

第53條 (外出)

在日常工作中,如有必要外出,必須將外出地點、外出事宜、出發時間、預計返回公司的時間等項目填寫在行動記錄表上,並事前取得所屬部門負責人的同意。

第5章 休息日、節假日、休假

第54條 (休息日、節假日)

1、法定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原則上如下:

法定休息日:星期日;

法定節假日:元旦一天,即元月一日

春節三天,即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國際勞動節三天,即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國慶節三天,即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法定節假日適逢法定休息日,其翌日補休一天。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前一週以及節假日後一週,不得請事假。調休需要以部門為單位規劃統一送批。

2、員工依法享有在休息日、節假日休息的權利,但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全體或部分人員的休息日、節假日,而不受年度工作日程表的約束。

3、因停電、停工待料等原因在非法定休息日休息的,需要由各部門填寫<聯絡票>,經部門經理核准後及時送至人事課備案,未按照此規定辦理者,人事課得以曠工論處。

第55條 (年休假)

1、在公司任職滿一年以上並且出勤率(如因曠工、事假、缺勤、遲到、早退、病假等而未能上班)在90%以上時,該員工享受年休假,請休年休假具體時間為每週之週五,與法定休息日連休。

2、年休假辦法

(1)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達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進公司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按規定請休年休假。每隔六個月,該員工可以請休一次,該年度共休兩次。

(2)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兩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達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進公司之日起的第25個月開始規定請休年休假,每隔四個月,該員工可以請休一次,該年度共休三次。

(3)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達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進公司之日起的第37個月開始按規定請休年休假,每隔三個月該員工可以請休一次,該年度共休四次。

(4)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四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達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進公司之日起的第49個月開始按規定請休年休假,每隔兩個月該員工可以請休一次,該年度共休六次。

(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五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達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進公司之日起的第61個月開始按規定請休年休假,每隔一個月該員工可以請休一次,該年度共休十二次。

(6)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五年以上的,請休年休假的標準按照本條第(5)項的規定辦理。

3、年休假不得折為現金。

4、同一部門兩人以上(含兩人)申請同一日休年休假的,需由申請者自行協調,不得同時休假。申請者無法協調的,由部門主管會同人事部主管進行確定。

5、公司工作有淡季旺季之分,旺季請休年休假,公司有不予許可的權利。

6、年休假無公司的許可,不得與法定節假日連休,但可以與事假同時申請。

7、員工中途離職,則其未請休之年休假不得補休。

第56條 (帶薪年休假的手續)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兩週填寫規定的書面申請,向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提出年休假的申請,在得到許可後方可進行休假。

2、若所屬部門負責人認為該員工的休假將影響工作時,可要求其改在其他時間休假或給予分期休假。

3、員工請休年休假時,為了公司能在需要的情況下與該員工取得聯繫,該員工在事前須將去處和聯繫辦法以書面方式提交公司。並且,對於未處理的事務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彙報,由公司安排人員予以辦理。

第57條 (喪葬休假)

(1)父母(包括養父母、繼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2)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

(3)員工本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3)之親屬死亡的,員工可請喪假一天(不含法定休息日)

第58條 (結婚休假)

1、員工結婚時根據是否屬於晚婚情況,憑藉<結婚證>可享受下述的婚假。

男 未滿25歲 女 未滿23歲 3天

男 25歲以上 女 23歲以上(晚婚) 3天+10天=13天

僅一方符合晚婚條件的,則符合該條件一方享受增加的晚婚假。

2、婚假應一次性使用,不能分次使用;結婚休假髮給工資,但不發給全勤獎

3、申請婚假時需要由人事課檢覆結婚證書正本,並將影印件存檔。

4、婚假應當包括結婚當日,但法定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不在此內。如不足部分需另請事假,婚假需一次休完。

5、員工的子女結婚,員工本人可以申請一天假期。

6、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給予符合條件的員工以婚假。但員工應當根據公司的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如違反相應的規定,則公司依據管理之規定有權對該員工予以調薪、調崗之處理。且對於該等員工的年終獎勵等福利予以減免。

第59條 (產假及計劃生育假)

按以下規定,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已辦理正式結婚登記,且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領取<準生證>的在職員工或其配偶分娩,可以申請產假,在休假期間,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工資。

(1)女員工提交署有醫生姓名的證明書申請休假,在得到公司的同意後休假。女員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75天。晚婚、難產者追加產假15天。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原則上產前休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提前分娩,可將產前未休完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延期分娩,可將多休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2)女員工妊娠3個月內人工、自然流產的,給予產假25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人工、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前述假期由公司根據指定醫院的證明予以給予。

(3)哺乳假:產假期滿後,可請哺乳假,假期至嬰兒一週歲內。公司在員工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餵乳時間增加30分鐘。但是,有關具體的哺乳方法,必須預先與所屬部門負責人協商,以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為準則,同時兼顧公司整體工作效率。

(4)凡年滿24週歲(以登記結婚的日期為準)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包括再婚家庭領取二胎生育證的初產婦女),在產假期間落實了節育避孕措施,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

(5)符合本條第(4)項規定的,男性員工可以享有晚婚產後護理假,享受晚育護理假十天。

公司根據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之女性員工的計劃生育假。

(2)取摘子宮節育器休假1天

(3)申請計劃生育假必須檢覆證明文件

(4)計劃生育假為帶薪假。

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給予符合條件的員工以產假以及計劃生育假。但員工應當根據公司的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如違反相應的規定,則公司依據管理之規定有權對該員工休完產假及計劃生育假後予以調薪、調崗之處理。且對於該等員工的年終獎勵福利予以減免。

第60條 (事假和疾病休假)

1、事假

a:員工確有特別事情需要自身親自處理的,應提出事假之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後,可以按事假處理,公司亦可以視情況不同意員工事假的申請,或者要求員工補充相關證明材料。事假期間不予以全勤,工作未滿40小時/周,須用假加抵補;無假加者,以平加抵補;無平加者,扣事假時數的底薪。

b:員工申請事假原則上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提交給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批准後方可生效;如遇緊急情況未能提前或者當天提交書面申請者,必須在當天上午08:15之前通知部門主管,否則以曠工處理;

c:全年請事假超過三十日者,其超過部分以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經特別准許者除外(需副總經理以上核准)。

2、病假:

a:員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者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者修養而無法正常上班者,可以申請病假。病假期間無全勤。工作未滿40小時/周須用假加抵補;無假加者,以平加抵補;無平加者,抵扣病假一半時數的底薪。

b:病假為部分有薪假,公司在病假的期限內給付該員工基本薪資的50% ;(提示: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z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690元,690╳80%=552元。)

c:員工申請病假,需要向公司出示公司指定的醫院的有效證明(如病歷卡、病假單),否則均以事假確認;

d:病假請假應當於當日上午08:15之前告知部門主管或翌日填補請假單,由部門主管簽字認可方可生效;

e:病假六天(含六天)以內,由花橋鎮衞生院開立診斷證明,一次申請病假或者連續申請病假達七天(含七天)以上者,由z市人民醫院及以上等級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無證明者視同事假處理。

f:女員工因懷孕反應須休養、產前檢查等均屬於病假,需要由公司指定的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文件方可有效。

g:病假診斷證明及發票需於恢復上班二日內提供(需要驗血者除外)。

h:一年內累計病假未住院者不得超過十五日。

i:必須住院接受治療的病假,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61條(特別休假)

員工參加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選舉及參加人民代表大會等國家活動,參加獻血,送子女參軍,參加勞動模範及先進工作者表彰會議等時,公司根據規定給予必要時間的有薪休假。

第62條 (其他休假)

對於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假期及待遇。

第63條 (休假、請假的手續)

1、除本規則對於請假通知期有特別的規定外,員工請假原則上應提前3日向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請假單>和隨附相關必要證明資料,寫明請假時間(以小時計)、事由、假別、起止時間,請職務代理人簽字後,送直屬主管依請假流程(由低職位到高職位)呈請核准後方可告假。

2、員工因急事、疾病或特殊原因,未能在缺勤前辦理請假手續,可先用電話、電報、書信通知公司,或委託家屬、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

3、員工請假後因故需要續假,應在假期滿前按前述程序辦理續假手續。

4、本規則其他條款的規定或者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若與本條前3條的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本規則的其他條款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

5、請假時間在三天以內(含三天)由部門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核准。

3、行政人員調休,需要事先填寫<調休/班單>,由部門主管簽字,副總核准方可休假,不準先休假,再補<調休/班單>,否則,以曠工論處。

4、公司為方便員工請假之便,統一製作請假卡。請假卡由人事課統一管制,每位員工每年使用一張請假卡。若員工遺失請假卡,則需要繳納工本費拾元整。

第6章 工資

第64條(工資)

有關員工工資的設定、計算方法以及支付方法,由公司工資支付規則另行明確。

第7章 安全衞生

第65條 (安全衞生的確保)

公司應採取工作場所安全衞生所必要的措施,積極努力改善工作環境、防止對員工產生危害以及確保健康。員工在工作中,必須遵守有關法規及公司規定事項,聽從安全衞生管理人員的指示,並積極進行協助。

第66條 (安全、衞生管理人員的選任)

公司選出並委任具有責任心的員工作為安全管理人員和衞生管理人員。

第67條 (安全衞生教育)

員工必須適當接受有關安全和衞生的教育,並且要勤於日常業務工作環境的整理整頓,並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

第68條 (用電安全)

1、公司員工應該學會正確使用各種涉電的辦公設備,且熟悉辦公場所涉電設施;

2、員工操作涉電辦公設備時,應該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員工應負責各自所及範圍內涉電設備日常保養、維護;

4、員工在使用涉電設備或者靠近涉電設施時,應該思想集中,不準説笑、開玩笑,保持小心、謹慎的態度;

5、最後一個離開辦公場所的員工,應該使相關的涉電設施或者社會處於關閉狀態。

第69條 (消防安全)

1、員工不得在辦公室等禁煙區吸煙;

2、易燃易爆品由專人保管,存放在指定地點,使用完後應及時歸位;

3、若作業時有明火產生,需事先申請,得到公司同意後,方可作業,同時作業場所應放置滅火設備;

4、公司將在每季度定期檢查公司相關設備等是否有火災隱患;

5、進入易燃易爆品存放區,公司有權檢查進入存放區員工是否帶有火種;

6、各部門負責人對自己的管理區消防安全負有管理的責任;

7、每月由公司指定人員定期檢查消防設備。

第70條 (業務的限制)

員工在發生下述任何一種情況時,如公司認為其員工的健康需要得到保護時,可限制其業務或變更其業務,並命其採取治療及其他保健衞生的措施:

1、由於疾病或身體衰落,需要一定的保護時;

2、身體有重大障礙,需要特別保護時;

3、根據健康診斷,認為需要保護時。

第71條 (患病者停止上班)

員工在發生下述任何一種情況時,公司可以要求停止上班:

1、患傳染病,或有患傳染病的可能性時;

2、患精神病,或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性時

3、患有某種疾病或已負傷,如進行工作,其狀態有可能引起顯着惡化時;

4、其他健康上的理由被認為不適合進行工作時。

第8章 培訓、教育

第72條 (培訓、教育)

1、公司為了使員工提高業務所需的知識及技能,可適當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教育,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培訓、教育主要有內訓和外訓兩種方式,個人在接受培訓後,應該將有關培訓心得的報告提交給所在部門負責人,以利於各負責人評核訓練成果和個人能力的提升效果,作為下次訓練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73條 (參加外部主辦的資格考試、研究會)

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員工參加各種資格考試或研究會。

第74條 (教育、訓練費的承擔)

關於公司對員工組織的相關培訓、教育,公司將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及與員工簽訂的有關協議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75條 (進修、培訓費的賠償)

員工在合同期內接受公司出資的進修、培訓(含境外培訓),並同公司簽訂了有關進修、培訓及費用賠償方面協議的,如員工在接受公司進修、培訓後,因本人辭職或因自身的原因而被解聘或違反進修、培訓協議的,需按關進修、培訓及費用賠償協議向公司賠償相應的費用。

第9章 勞動保險及福利保健

第76條 (養老保險)

為保證員工退職後的生活安定,公司根據該員工公司所在地有關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員工投保養老保險。

第77條 (失業保險)

為確保離職後員工的生活安定,公司根據該員工公司所在地有關失業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員工投保失業保險。

第78條 (醫療保險)

公司根據該員工公司所在地有關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員工投保醫療保險。

第79條 (生育及工傷保險)

公司將根據該員工公司所在地有關生育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員工投保生育及工傷保險。

第80條 (住房公積金)

公司按該員工公司所在地有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公司的情況,負擔住房公積金。

第81條 (獎勵及基金)

公司將根據法律規定從税後利潤中提取員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對員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

第82條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的和江蘇省的規定執行。

第83條(工傷補償)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江蘇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0章 表彰

第84條 (表彰)

1、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四種:嘉獎、小功、大功、晉級。

(一)嘉獎:每次獎勵rmb20元,並於工資發放。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嘉獎:

1、員工當月遵紀守法,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由各基層主管上報,再經主管核准後記嘉獎一次。

2、拾物不昧(價值伍佰元以上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實績者。

4、年度考績優秀者。

5、着有其它功績者。

(二)記小功:每次獎勵rmb60元,並於工資發放。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功: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案,經採納實施,着有成效者。

2、節約物料,或對於原料利用着有成效者。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措施得當者。

4、着有其它較大功績者。

(三)記大功:每次獎勵rmb180元,並於工資發放。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着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四)晉級:根據情況調整薪資。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晉級: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者。

2、服務滿十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曾記大功三次者。

4、對於業務有特殊貢獻,足為公司表率者。

5、着有其它特殊功績者。

(五)其它:

1、年累計三次嘉獎者,另記小功一次。

2、當年累計三次小功者,另記大功一次。

3、當年累計三次大功者,公司將另行給予rmb540元獎勵,同時給予10天的帶薪休假。

2、表彰流程:

1、表彰由建議人據實提出實情建議。

2、人事課調查,複核並簽署意見。

3、當事人所屬主管簽署意見。

4、課長級(含)以上獎懲送總經理/副總經理核定,課長級以下送呈行政管理部經理核定。

表彰公告由人事課負責發佈、歸檔,並於次月初報公司財務課執行

第11章 懲罰

第85條 (懲罰方法)

對於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之行為,公司將給予員工下述懲罰:

1、 口頭警告

2、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5、辭退/開除

第86條(口頭警告、警告、記小過、記大過)

(一)口頭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者,給予口頭警告:

1、 浪費水資源,一經查覺。

2、員工未經許可,擅用公司電話處理私事。

3、員工上班時將手置於衣、褲口袋中。

4、員工違反規定將私人物品晾曬於廠區。

5、員工違反規定上班時吃零食。

6、員工違反規定自行車及機動車隨意擺放。

7、員工違反規定胡亂傾倒垃圾或亂棄雜物。

8、員工違反規定上班時打赤膀。

9、員工違反規定上班時看書報、閒聊的。

10、 員工用餐未在指定場所的。

11、 員工違反規定未佩帶識別證的。

(二)警告:每次罰款rmb20元,並於工資中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或具體事證者,得予警告:

1、 違反口頭警告情形之一,情節較重者。

2、 除新進員工外,上班時間未穿工作服者。

3、 無職別證件牌者。

4、 在工作時間聊天、嘻笑或躲卧休息、怠忽工作者。

5、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6、 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者。

7、 上下班刷卡或用餐時不排隊,擁擠、奔跑或插隊。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9、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保證或警衞人員查詢者。

10、上班時串崗影響他人工作者。

11、未經許可攜帶不必要物品出入工作場所者。

(三)記小過:每次罰款rmb60元,並於工資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或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小過。

1、違反警告情形之一,情節較重者。

2、對上級指示或限期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3、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與上級領導爭辯、吵鬧。

4、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5、未經許可擅帶他人入廠參觀或其它意圖者。

6、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7、員工未經允許,上班時間接打電話。

8、投機取巧隱瞞矇騙謀取非不法利益者。

9、對同仁惡毒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10、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卧睡覺者。

11、 當月累計曠工滿二日的或當月累計警告三次者。

12、未經許可擅自攜帶公司財物離廠的(此財物特指公司無用或報廢之物)。

13、員工在各下班時間段未由各班組長集合點名,統一帶離車間,私自離開下班刷卡者。

(四)記大過:每次罰款rmb180元,並於工資扣除。造成公司財物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或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1、 違反記小過情形之一,情節較重者。

2、 擅離職守,而發生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 泄露生產或業務上機密者。

4、 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勸告者。

5、 遺失經營之重要文件、機件、對象或工具者。

6、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7、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9、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4、造謠生事、散播謠言,影響工作士氣及團隊和諧者。

15、未經公司同意,私自駕駛公司車輛外出或廠內轉動者。

16、未經報備接受本公司有關客户或廠商之宴請或饋贈者。

17、除婚喪喜慶及探病外,低職人員宴請或贈送金錢、禮品給上級,或上級予以接受者。

18、未經呈報在外兼職者。

19、當月累計曠工滿三天或當月累計小過滿三次者

第87條 (辭退/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或具體事證者,得予辭退/開除,或有觸犯法律者,送警察機關法辦,公司無需發給任何費用。(造成公司財物損失的要負賠償責任)

1、違反記大過情形之一,情節較重者。

2、員工試用期滿前,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本人不願意繼續任職者。

3、員工被勞教或判處徒刑者,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經教育及行政處分仍然無效者。

5、違反操作規定,損壞設備、工作,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6、對於公司負責人、各級部門主管或其它員工家屬,施行暴行或有重大污辱之行為者。

7、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表足以破壞工作士氣及勞資情感者。

8、非法罷工、怠工或鼓動他人怠工而有具體事實者。

9、偷竊、侵佔公司或同仁財物者。

10、 蓄意毀損公司財物或破壞機械設備者。

11、 參加非法組織或直銷行業者。

12、 吸食毒品或攜帶、私藏刀槍違禁品者。

13、 在嚴禁煙火區內吸煙或引火者。

14、 在外行為不當,影響公司聲譽者。

15、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16、 訂定合同或填寫應徵報名表時弄虛作假,經查屬實者。

20、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及任何隱瞞實情,致使公司誤信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等違法行為尚不足追究刑事責任者。

21、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公司(或消費者)利益,及惡意外露公司業務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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