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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管理制度(通用3篇)

核電管理制度(通用3篇)

核電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核電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評分細則》、《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温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築物安全的作業。

3.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於14米或寬度大於3.5米或高度大於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颱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温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時,其工作地點氣温高於室外氣温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着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範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羣死羣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2.技術中心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几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定義

1.1.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範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塗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塗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範的動火作業。

1.2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塗裝車間的有限空間和通風不良處所、存在密度比空氣大的有機溶劑蒸氣

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並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範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範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儘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製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3.1定義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異温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 )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原則上不批准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批准。

3.2.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紮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杆、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

核電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評分細則》、《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温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築物安全的作業。

3.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於14米或寬度大於3.5米或高度大於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颱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温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時,其工作地點氣温高於室外氣温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着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範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羣死羣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技術中心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几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定義

1.1.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範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塗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塗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範的動火作業。

1.2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塗裝車間的有限空間和通風不良處所、存在密度比空氣大的有機溶劑蒸氣

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並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範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範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儘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製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3.1定義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異温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 )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原則上不批准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批准。

3.2.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紮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杆、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

4能源介質作業

4.1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於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准。

4.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温度要小於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後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並配備消防器材。

4.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並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6作業中需照明時,應採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1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櫃、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並經審批。

5.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並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於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時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户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採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並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6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6.1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製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複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6.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並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6.5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弔”。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6.8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台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9.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9.1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台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9.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範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9.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儘量做到最小、最有效,並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9.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准,同時要做到: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9.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9.3.2上方的管材、鋼樑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樑、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台上。

9.3.4所有的高空作業平台、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9.3.5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並設專人監護。

9.4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工段長)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並採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並簽名。

4.兼職hse管理員審查:

兼職hse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hse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簽發作業許可證,准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籤提出審核意見

2.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相牴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條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於質量安全部。

第九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核電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評分細則》、《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温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築物安全的作業。

3.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於14米或寬度大於3.5米或高度大於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颱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温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時,其工作地點氣温高於室外氣温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着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範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羣死羣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技術中心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几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定義

1.1.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範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塗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塗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範的動火作業。

1.2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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