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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築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製造部、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製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並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並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後,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製造部應按照《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誌、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繫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並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後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後順序如下:

(一)採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採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後,製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並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並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後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採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並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並指導其填寫。

(二)對於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於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後,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並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並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後,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籤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後,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籤署意見,並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准後,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複查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後,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第二章(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並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後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後,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着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並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於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於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於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並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並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乾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範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後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鍼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台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並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審核並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後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並嚴格遵守。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未按要求建立並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xx~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範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鬆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並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鍼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未按規定製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結合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本公司生產範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生產活動。

2.2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職責:應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後,授權批准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3.2作業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3.3監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並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3.4安環部負責安全監督。

4、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4.1作業審批: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所屬生產管理部門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2培訓: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後,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4.3危害告知:生產管理部門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標識,並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4現場監督管理: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應採取可靠的置換或通風措施,並有專人監護和採取便於空間內外人員聯繫的措施。

4.5承包管理:委託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範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5臨時作業: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範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繫求助配合或採用委託形式進行。

4.6應急救援: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並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4.7作業實行閉環管理,由作業所屬生產管理部門負責。

5、相關記錄

《危險作業審批單》

6、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公司生產範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崗位適用。

3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作業責任制

4.1企業負責人總經理,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安環科、車間(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職責

4.2.1總經理職責: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單位、監護者職責。組織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4.2.2安環科職責:安環科負責編制有限空間作業的制度,制度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負責提供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的檢測。負責對有限空間作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4.2.3車間負責人職責:車間負責人是安生生產直接責任人,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4班組職責:在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前,認真閲讀操作方案、如對操作方案有疑問必須立即反映、不得有誤。對凡是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清理、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凡未經總經理簽署審批,任何人不得進人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標識,井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全過程掌握作業期間隋況,保證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撒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即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並證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授權的人員進入。

4.2.5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符台要求後,進入作業;並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安全技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5.1檢測

5.1.1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1.2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5.1.3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後存檔。

5.1.4檢測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5.1.5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後,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於安全受控狀態。

5.3通風

5.3.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採用純氧通風換氣。

5.3.2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於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3.3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2 5.3.4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5.4照明

相應部門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5.5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5.6應急救援裝備:

作業時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6有限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6.1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及時更新。

6.2對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安環科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6.3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並經負責人批准。

6.4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5有限空間作業前,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6.6採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6.7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説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繫;存在交叉作業時,採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8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後,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6.9制定應急預案,並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有限空間作業外包管理要求

7.1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並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7.2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7.3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8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

8.1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8.2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8.3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9應急救援

9.1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並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9.2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10事故報告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後,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所在鎮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11考核: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環科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的罰款:

11.1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11.2未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11.3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的。

11.4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11.5有限空間作業未檢測或者監測,未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11.6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4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化學品生產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AQ3028-20xx)等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崇利制鋼有限公司範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1.3術語和定義

1.3.1有限空間定義及範圍

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公司主要有限空間包括以下三類:

(1)密閉設備:主要包括煤氣櫃、高爐、轉爐、混鐵爐、預熱爐、電爐、精煉爐、加熱爐、熱風爐、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渣罐、鍋爐、煙道、氧氣和氮氣貯罐、壓力容器、

管道、除塵器、布袋除塵箱體、破碎機、磨機、一二次混合機、點火器、環冷風箱、冷礦篩等。

(2)地下有限空間:主要包括精煉爐地坑、鑄造坑、泵坑、地下管道、暗溝、隧道、涵洞、地坑、旋流井、污水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等。

(3)地上有限空間:主要包括:料倉、料斗、礦槽;冶金煤氣管道、污水池等。

1.3.2有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各單位的有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3.3作業人員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

1.3.4作業負責人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車間負責人,包括外協隊伍。

1.3.5安全監護人員

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的人員,應為有限空間所在車間人員。

2、職責

2.1有限空間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2.1.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2.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2.1.3督促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2.1.4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2.1.6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2安全部職責

2.2.1審批並保存公司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或審查車間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2.2到現場瞭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2.2.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3發包單位職責

2.3.1委託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範承包單位作業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2.3.2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2.3.3督促承包單位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公司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4作業人員職責

2.4.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有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瞭解作業具體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嚴格按照《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簽署項目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

2.4.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2.4.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2.4.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2.4.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並撤出有限空間。

2.4.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2.5作業負責人職責

2.5.1應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5.2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安排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5.3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2.5.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2.5.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6安全監護人員職責

2.6.1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並懂得相關急救知識。

2.6.2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瞭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繫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2.6.3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立即停止作業。

2.6.4負責或委託其它人員(不得是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對有限空間氣體採樣分析。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5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確保廣大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防止和杜絕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 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職工。

3 職責

3.1 生產部經理設備管理員(帶班師傅兼)是本公司設備安全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3.2 總經辦、各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3.3 設備管理員(帶班師傅兼)定期組織設備安全產檢查,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跟蹤驗證;

4 管理內容

4.1 培訓

4.1.1 新進廠員工在培訓內容中,應包括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採取如下方式:

A、總經辦的理論培訓;

B、設備管理員(帶班師傅兼)和車間主任的再場操作培訓。

4.1.2 對從事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持操作證上崗;必須持有國家、行業或政府頒發的操作證書,經總經辦驗明其有效性後(必要時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2 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按公司“設備管理程序”及“設備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實施。

4.3 生產現場的安全

4.3.1所有設施和生產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原設計、使用要求,留有足夠的空間場地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安裝調試。

4.3.2 對各種設備和儀器,操作者嚴格按其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超負荷運行,特別是有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向車間主任或設備管理員(帶班師傅兼)報告。

4.3.3 工作現場佈局要合理,使用部門要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高速運轉在操作面的皮帶輪,必須具備皮帶罩;導電設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損壞操作。

4.3.4 生產現場要求: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通;光源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要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3.5 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4.3.6 載貨升降機、叉車車斗,嚴禁載人運行;

4.3.7 配電線路的設計、施工、維護、修理均要嚴格執行相關的電工規定,由公司電工實施;嚴防觸電事故的發生。

4.3.8 有必要控制最高轉速的設備,經設備管理員限速後,不得擅自調整超速;升降機、叉車及其它安全設備,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4.4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在1小時內向直接上級主管彙報(填寫“意外事故報告單”),並由生產部經理調查處理。

4.5 各級單位主管或員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職責,如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a 不執行有關規定、條例、操作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b 對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c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人身和設備、財產的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d 對設備安全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e 對設備安全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f 延誤裝、修安全設施或不裝、修安全設施的;

g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h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i不服從指揮勸告,進行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j 隱瞞事故或謊報事故經過的。

對以上現象,將嚴格按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4.6 由於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公司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及必要時的行政責任。

4.7 每月一次,由設備管理員(帶班師傅兼)負責組織,對本公司的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有安全

隱患的設施/設備,必須當場指出並要求其改進,並填寫“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檢查記錄”存檔備查。

附表:(略)

1、意外事故報告單

2、設備安全管理檢查表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氣體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2、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全廠範圍進入危險有害因素且受到限制、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權責:

3.1作業部門負責提出申請要求,填寫《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並落實好事前預防措施;

3.2作業部門負責確定作業人員、作業時間段、作業種類、使用工具及需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3.3消防部負責檢測、分折及督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定義及分類:

4.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4.2封閉、半封閉設備:儲罐、反應塔、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4.3地下有限空間: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溝、地坑、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池、地下電纜溝等。

4.4地上有限空間:垃圾站、温室、冷庫、煙道等。

5、有限空間危險作業規範及安全防範措施:

5.1按照先檢測、後作業的原則,凡是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先檢測其氧氣、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含量,將檢測結果記錄“作業申請審批表”內,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進入作業;

5.2確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現場的空氣質量,其中氧氣含量:18%

5.3有限空間危險作業進行過程中,在氧氣濃度、可燃性氣體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

5.4作業時所用的一切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有關用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照明應使用安全礦燈或12伏以下的安全燈,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5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前和離開時應準確清點人數,採取必要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

5.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並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誌;

5.7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搶救器具,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必須設有專人現場監護;

8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密閉設備(如油罐、反應塔、儲罐、鍋爐等)內部作業時必須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並在醒目處設立禁止啟動的標誌;

5.9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前應履行申報手續,填寫“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審批表”(見附表,以下簡稱“作業申請審批表”)。逐項落實各項措施,經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負責人和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核、廠長批准後,方可進入作業;

5.10作業(施工)完畢後,現場及時清理乾淨,安全監控員、操作人必須在表內簽名確認;

5.11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人員職責:

6.1嚴格按照“作業申請審批表”上籤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6.2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4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7、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7.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7.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7.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7.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並堅守崗位。

7.5監護人應攜帶“安全審批表”並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8、禁止以下作業:

8.1無辦理“安全審批表”的作業。

8.2與“安全審批表”內容不符的作業。

8.3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8.4超時作業。

8.5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9、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9.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9.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9.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9.4有外傷疤口尚未癒合者。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7

一、總 則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管理內容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生產辦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准;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後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澱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方可封閉人孔。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一)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項目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填寫《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辦理程序如下: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項目的工程部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

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工程部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報項目經理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切實做好有限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標誌牌。

3、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設計衞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以上。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報經公司批准。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四)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五)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六)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七)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後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八)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澱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十)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誤,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方可封閉人孔。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9

一、為加強員工安全防範意識,較少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增強防範能力。

二、作業班組要定期進行培訓需求識別,及時制定培訓計劃,按計劃落實培訓工作,將培訓教案、考勤、試卷、成績、評估等相關材料定期歸檔保存。

三、通過培訓使作業人員熟悉有限空間作業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有限空間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五、凡新員工入職,職工離崗三個月以上返崗等人員都必須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閉卷考試80分以上,考核合格後才能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六、有限空間培訓內容包括:

1、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2、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3、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預案

5、有限空間管理制度、有關事故案例等。

七、項目作業區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由工程主管組織實施。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10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築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製造部、 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製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並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並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 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後,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 製造部應按照《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誌、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繫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並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後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後順序如下:

(一)採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採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後,製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並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並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後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採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並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並指導其填寫。

(二)對於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於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後,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並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並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後,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籤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後,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籤署意見,並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准後,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複查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後,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第二章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並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後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後,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着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並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於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於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於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並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並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乾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範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後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鍼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台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並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審核並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後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並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並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__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__~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範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鬆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__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並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__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鍼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__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製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__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__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礦井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加強設備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中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應於我礦生產礦井全過程的安全設施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礦井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礦主管領導負責統籌規劃,制定響應的安全設施計劃並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體系。

第四條礦井作為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費用,並專款專用。

第二章礦井設備安全設施的範圍

第五條安全設施的內容、範圍:

1.電氣設備的保護和接地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93條至第710條的規定進行檢查和試驗;

2.礦井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427條規定裝設下列安全保險裝置並符合要求:(1)防止過卷裝置;(2)防止過速裝置;(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4)限速裝置;(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6)閘間隙保護裝置;(7)鬆繩保護裝置;(8)滿倉保護裝置;(9)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3.空氣壓縮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37條至第739條規定,設置下列保護裝置:(1)超温保護裝置;(2)設置壓力錶和安全閥;(3)斷油斷水保護裝置。

4.主排水泵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置水位報警裝置,相應配電系統符合電氣設備有關安全保護的規定,有條件的礦井應裝設泵房無人監控集控系統。

5.主通風機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置超温保護裝置,機房內必須安設電流表、電壓表、水柱計等設施。

6.井下運輸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的相關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並保證靈活可靠。

7.礦井採掘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置並確保靈敏可靠。

第六條礦井設備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肥礦集團公司機電管理規定》的標準進行定期檢查試驗。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安全保護,由維修工每天試驗一遍,司機每1小時巡檢一次,交接班時必須對內外過卷、腳踏開關等進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存在安全隱患時可以拒絕開車。對於鋼絲繩楔形連接裝置,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抽檢,發現斷絲必須採取相應措施。每個月有礦機電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年必須組織機電、地測等部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全面檢查,寫出報告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解決。

第七條對其餘各崗點,必須根據崗點設備的性質和要求,定期對安全保護設施進行試驗,並對試驗結果進行記錄簽字。對於更換的安全設施備品備件,必須在檢修履歷簿中記錄清楚,檢修週期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章檢查試驗規定

第八條礦井主要提升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由維修工每天檢查試驗一遍並將檢查試驗結果認真填寫清楚,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彙報,檢查處理結果必須簽字,實行責任負責制;每月礦井的機電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簽字,做出結論性意見。正常使用的提升絞車,提升人員的每年進行技術測定,提升物料的每三年進行一次技術測定,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並限期解決。

第九條空氣壓縮機和主通風機、主排水泵等崗點的安全保護設施必須按照設備本身的要求和電氣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試驗,檢查、試驗結果必須在相關記錄上簽字備查。

第十條各個崗點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幹部上崗查崗制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分工定期進行上崗、查崗以及定期組織人員全面檢查。上崗的內容和發現、解決的問題必須註明,如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時上崗的,則必須在外出前指定專人代其檢查,並説明原因。

第十一條對於安全設施的檢修檢查,必須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定期檢修制度。檢修週期嚴格執行《肥礦集團公司機電設備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檢修中的發現的問題、解決方法、更換配件、測量數據等必須在檢修履歷簿中填寫清楚,以便為以後的檢修留做參考。技術負責人必須定期進行檢查,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專門的技術資料管理制度,有專門的資料室和相關設備,設定專門的資料管理員,定員定編,所有資料必須作到清楚明瞭,存放科學,並有專門的借閲制度。

第四章大型固定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大型固定設備主要包括主提升絞車(滾筒直徑2米及以上絞車和所有提人絞車)、主排水泵、主扇風機、空氣壓縮機和鋼絲繩芯膠帶輸送機。

第十四條大型固定設備改變其主要技術性能、結構及其系統能力和進行技術改造項目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組織論證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大型固定設備的值班司機和維修工要嚴格按照巡迴檢查週期表的內容對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並做好記錄,發現設備在運行中有異常變化時,要及時向單位分管領導彙報,影響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大型固定設備必須按照《檢修週期表》的內容和週期,實行強制性的檢修,要嚴格執行每天兩小時檢修制度,每年的停產檢修日要不少於12天,月度檢修計劃要按照下列要求編制和申報:

1.停產檢修計劃由機電科編制、上報和發至各有關單位;35kv系統檢修要在上一月的20日前提出申請,批准後再實施;

2.停產檢修計劃在檢修前五天,由礦機電礦長帶領機電科科長、分管技術人員和安監科分管人員向總部分管領導彙報,停產兩天及以上的檢修項目要提前15天報張能公司審查;

3.停產檢修項目和時間不準隨意變動和更改,確需更改的,要經分管礦長、機電礦長審核,總部分管領導批准。檢修完畢,設備必須試運轉。

4.大型固定設備的關鍵部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探傷,探傷報告存檔備查,對在探傷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措施處理。

第十七條合理選用潤滑油脂,其型號、牌號和更換週期,要符合設備説明書和有關技術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之前必須經過化驗,壓縮機油要經過閃點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固定設備硐室要建立要害場所管理制(張掛)、崗位責任制和包機制(張掛)、交接班制(張掛)、操作規程(張掛)、設備巡迴檢查制、設備定期檢修試驗制、領導幹部上崗制、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檢查標準和週期、潤滑油脂和其它潤滑材料的檢驗制度;主提升機要建立安全保護裝置日檢查試驗制等。

第十九條固定設備機房要建立以下記錄:

1.設備檢查記錄主要記錄對機械和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的結果以及查出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其中主提升系統要記錄每天對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台、裝卸載設備、天輪、提升機滾筒、制動系統、調繩裝置及深度指示器傳動部分等維護檢查及問題處理情況,並有維修工親筆簽字;

2.設備檢修記錄主要記錄設備部件的更換、修復、探傷和電氣控制部分的調試、整定數據;

3.運轉日誌和交接班記錄主要記錄司機每班在交接班時的交接情況並進行交接簽字;運轉日誌記錄中所列入的記錄項目,凡是有數字顯示者,均要真實記錄具體數字,不得用其它符號代替。其中主提升司機在接班後要對過卷保護開關試驗一次,並做好記錄;

4.幹部上崗記錄各分管幹部上崗必須按照規定的每月上崗次數上崗(分管機電礦長至少每月上崗一次,機電科長至少每月上、下旬各上崗一次,區隊幹部、科室管理人員至少每五天要有人上崗一次,區隊主要領導要至少每旬上崗一次),並做好記錄,主要記錄在上崗時對設備檢查的情況、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

5.主提升系統還要建立月檢記錄,由機電礦長每月組織機電科長、分管技術人員等按照集團公司制定的“主提升系統月檢表”進行檢查並填好月檢表;

6.要害場所入內登記記錄除值班司機、維修人員以及按規定定期上崗的幹部、技術人員外,其餘人員進入機房均須登記記錄,並有值班司機簽字;

7.事故記錄主要記錄設備各系統所發生的異常運行狀態、各種保護裝置失效所發生的事故及處理情況;

8.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主提升裝置主要記錄每天對《煤礦安全規程》第427條規定的電氣保護裝置等檢查、試驗和問題處理情況,並有維修工簽字;空氣壓縮機主要記錄安全閥、釋壓閥、斷水、斷油保護的試驗情況和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主排水泵主要記錄水倉高、低水位報警裝置的試驗和檢漏繼電器的試驗情況;

9.鋼絲繩日檢記錄主要記錄主提升鋼絲繩的懸掛、更換、定期試驗日期和維修人員在現場每天對在用鋼絲繩斷絲數、鏽蝕、磨損情況及其位置和其它異常狀態的檢查情況。對使用中的鋼絲繩,至少每月塗油一次。滾筒上纏繞2層或3層以上鋼絲繩時,鋼絲繩有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並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鋼絲繩連接裝置必須每半個月打開抽繩檢查一次,每次檢查要有檢查人員簽字。分管人員要定期上崗抽查簽字,其中分管技術員不超過七天一次,機電科長不超過半月一次,機電礦長不超過一月一次。

10.立井提升系統井口操車設備、安全門閉鎖與提升信號要建立日檢查、試驗記錄主要記錄井上下操車設備、安全門閉鎖與提升信號日檢查試驗情況並簽字,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五章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測定

第二十條每年年初,由機電科編制大型固定設備技術測定計劃,報總部機電處,並按計劃協助實施。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測定由總部負責。

第二十一條固定設備技術測定的項目、內容和週期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技術測定報告由機電副總、機電科長審閲簽字後存檔備查。應測試的設備及要求如下:

1.主提升機每年進行一次技術測試,檢查驗收和測試的內容,必須包括下列項目:

(1)現場拍攝提升機運行速度圖;

(2)天輪(導向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井架的變形、損壞、鏽蝕和震動情況;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3)檢查盤式制動器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並驗算其制動力矩;

(4)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副井要有防滑條件驗算資料,驗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5)測試保險閘的貼閘壓力;

(6)機械、電氣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和精密程度;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提出改進措施,限期解決。

2.主通風機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試。五年內,如果改變礦井通風系統時,也要做一次性能測試。測試內容:

(1)繪製通風機性能曲線。對通風機進行測試的工況點選擇,一般不少於10個,且均勻分佈。對軸流式通風機,應繪製出風機裝置靜壓特性曲線,對離心式風機,應把全壓特性曲線轉化為靜壓特性曲線;

(2)計算出正常運行工況時的靜壓效率和軸功率。

3.主排水系統每年雨季前要進行一次性能測試,測試內容:

(1)水泵性能曲線,應在不同流量值的情況下進行繪製,測點不少於5個;

(2)計算出水泵運行工況下的效率、排水系統總效率和噸水百米電耗。

4.使用中的空氣壓縮機應每年進行一次測試,要測試壓縮機的排氣量、各級排氣温度、壓力並計算出壓縮機的比功率和排氣效率。

第六章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台、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有專職維修工檢查一次,每月還必須由分管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樑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由分管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應每年檢查一次,發現鬆動,應採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二十三條冬季要天天對立井井筒進行檢查,墜冰隱患不排除,嚴禁提升。

第二十四條鋼絲繩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全礦使用的鋼絲繩,新繩到貨後,應由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供應科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提升鋼絲繩必須經有資質的鋼絲繩試驗站試驗合格後,方可懸掛使用。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一次檢驗,以後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副井摩擦輪絞車用的主鋼絲繩及平?尾繩、φ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2.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平?鋼絲繩必須至少每週由維修工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磨損必須用專用量具。要將檢查鋼絲繩斷絲、磨損、鏽蝕等情況認真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3.連接裝置處的鋼絲繩必須每半個月拆卡抽繩檢查一次,鋼絲繩使用到後期或發現斷絲較多、發展較快時,要縮短檢查週期;檢查結果要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4.在鋼絲繩使用中期至少每月一次,使用後期至少每週一次,由分管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對鋼絲繩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並有記錄,如發現異常的突然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5.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年限應不超過2年,平?尾繩的使用年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一年。

6.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為10%;

(3)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為25%。

7.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縮小量提升鋼絲繩達到10%時,必須更換。

8.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或直徑縮小量超過上述規定;

(3)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9.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10.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二十五條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都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的主井不得超過10年;四繩提升的副井不得超過15年。

第二十六條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用兩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第二十七條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脱鈎試驗。對副井提升罐籠的防墜器,應每六個月進行一次不脱鈎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脱鈎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於靈活狀態。

第二十八條信號、操車系統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和各種閉鎖關係。

1.副井井口、井底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連鎖:罐籠到位併發出停車信號後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後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後,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搖台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要連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台,打不開阻車器;搖台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

2.主、副井從井下信號工發給井上信號工和從井上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以及備用信號裝置要靈敏、可靠。井上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迴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絞車才能啟動。

第二十九條主要通風機要達到以下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兩台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其中一台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起來;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機殼、風門不漏風,不鏽蝕。葉輪安裝角度要一致,應保持平衡,且無積塵,機電工區至少每年清掃、防腐一次;

2.反風裝置的每個機構必須靈活可靠,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通風機的供風能力不得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裝有防爆蓋的井口要封閉嚴密,防爆門由機電工區負責,每六個月檢查維修一次,並留有記錄。

3.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温度計等儀表,必須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並由反風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4.主要通風機的運轉必須有專職司機負責,司機必須每小時將通風機的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彙報調度室。

第三十條壓風機要達到以下要求:

1.設備無裂紋,不漏水,不漏油,不漏風,性能要良好;

2.電機和電控設備接地系統完善,接地電阻符合規定;

3.壓力錶、温度表、電流表、電壓表、電度表和壓力調節器要齊全,指示準確,動作可靠;

4.濾風器要至少每三個月清掃一次,空氣壓縮機的進風管和風包至少每年清掃一次,新安裝或檢修後的風包,應用1.5倍壓風機工作壓力作水壓試驗。

第三十一條主排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並認真填寫檢修履歷簿存檔備查;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和所有水泵的技術測定工作必須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主排水泵要達到以下要求:

1.泵體、電機、環形管路、閘閥等要完好、防腐良好,泵體無裂紋,各閘閥使用正常,操作靈活不漏水;

2.壓力錶、真空表、電壓表、電流表、電度表齊全,指示正確;

3.有可靠的引水裝置和備用引水裝置,並能在5min內啟動水泵;

4.水泵噸水百米電耗不大於0.5kwh,做到經濟運行。

第七章其它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認真執行安全設施、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設備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單人使用的設備實行專責制。主要設備實行包機制(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設備使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主要管、線纜裝置,實行區域負責制,分片包乾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各種安全設施、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施、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領到操作證,方能上崗。設備操作人員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條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維修)制度。日常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迴檢查;班中責任制,注意設備運轉、油標油位、各部温度、儀表壓力、指示信號、保險裝置等是否正常;交接班前進行清掃、擦洗。發現隱患,及時排除;發現大問題,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定期保養:設備運行一段時間後,以維修工為主,操作人員配合,進行部分解體清洗檢查,調整配合間隙和緊固零件,處理日常保養無法處理的缺陷。定期保養完後,由工程技術人員與進行驗收評定,填寫好維修記錄。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運行。

第八章機電設備器材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機電科是全礦機電設備的主管部門,負責機電設備的統一管理。各單位使用設備必須到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辦理手續方可領取設備。做到帳、卡、物、牌板四相符。

第三十六條承擔設備器材檢修的單位未經機電科同意不得發放設備,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設備,使用單位次日必須到設備組登記報賬,補辦手續。

第三十七條機電科每月下達月度設備檢修計劃,承修單位要認真履行設備檢修計劃,入庫管理規定,按時完成臨時性工作。

1.凡使用機電設備器材的單位均要將更換下來的設備及時送交機修廠及機電工區進行檢修。

2.井下、下閒置設備、附件的交回升井期限為3天,採煤及附件停用後5天內交回租賃站。機電科下達閒置設備通知單之日即為有效。

3.凡申請繼續留用的設備經分管領導簽字後,交機電科備案。

4.設備配件升井後,升井單位要清理好設備配件的表面衞生,按機修廠指定地點分類存放,機修廠不得經任何理由拒絕接受。

5.機電設備升井後,由機電科質量驗收組人員與送交單位機修廠有關人員共同驗收並簽字,對設備零配件的損壞、丟失情況進行登記考核。同時送交單位到機電科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工作面在機電設備安裝完畢後,移交生產之前,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機電設備必須達到台台完好,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方可同時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特殊條件下,生產單位直接進入工作地點,即具備設備移交手續的條件,不得拒絕拖延簽字時間。

第三十九條各生產單位由於工作地點變化,需要交接設備,礦組織機電科會同移交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在現場檢查驗收清點無問題後,方或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交出單位設備存在的質量問題,按照機電設備質量考核辦法進行考核,設備的移交手續必須在當天完成。對拖延未移交的加倍考核。

第四十條採掘工作面需移交撤出升井檢修的設備,在礦牽頭下由機電科各專業組參加會同交接雙方清點數量,確認損壞程度辦理移交手續。機修廠對損壞設備的考核以機電科出據的設備交接情況為準。

第四十一條現場使用設備的單位,負責把更換或撤下來的設備在三天內併到機修廠並按指定地點存放,由質量驗收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生產辦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__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准;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後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澱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13

一、目的

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氣體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二、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高白氫鋁項目範圍進入危險有害因素且受到限制、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三、定義及分類

3.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2封閉、半封閉設備:儲罐、反應塔、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3.3地下有限空間: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溝、地坑、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池、地下電纜溝等。

3.4地上有限空間:垃圾站、温室、冷庫、煙道等。

四、權責

4.1高白氫鋁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高白氫鋁項目負責人、調度室主任、綜合辦公室主任、機電維修室主任,負責需現場有限空間的識別、建

立有限空間作業台賬,負責對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監督等工作。

4.2作業部門負責提出申請要求,填寫《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並落實好事前預防措施;

4.3作業部門負責確定作業人員、作業時間段、作業種類、使用工具及需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4.4機電維修室負責檢測、分折及督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5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並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後,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籤字確認。

五、有限空間危險作業規範及安全防範措施

5.1按照先檢測、再審批、後作業的原則,凡是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先檢測其氧氣、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含量,將檢測結果記錄“作業證”內,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進入作業;

5.2確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現場的空氣質量,其中氧氣含量: 18%

5.3有限空間危險作業進行過程中,在氧氣濃度、可燃性氣體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5.4作業時所用的一切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有關用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照明應使用安全礦燈或12伏以下的安全燈,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5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前和離開時應準確清點人數,採取必要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

5.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並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誌;

5.7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搶救器具,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必須設有專人現場監護;

5.8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密閉設備(如油罐、反應塔、儲罐、鍋爐等)內部作業時必須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並在醒目處設立禁止啟動的標誌;

5.9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前應履行申報手續,填寫“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逐項落實各項措施,經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進入作業;

5.10作業(施工)完畢後,現場及時清理乾淨,安全監控員、操作人必須在表內簽名確認;

5.11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5.12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並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5.13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乾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

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5.14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六、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人員職責

6.1嚴格按照“作業申請審批表”上籤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6.2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4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七、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7.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7.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7.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7.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並堅守崗位。

7.5監護人應攜帶“有限空間作業證”並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八、禁止以下作業

8.1無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證”的作業。

8.2與“有限空間作業證”內容不符的作業。

8.3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8.4超時作業。

8.5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九、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9.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9.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9.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9.4有外傷疤口尚未癒合者。

十、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14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範有限空間作業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後方准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後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信息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並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後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後,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後,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後,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範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並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參與有限空間作業的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章制度及有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對違反規定者按照公司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 篇15

為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杜絕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公司、項目、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素質,增強防範能力,特制訂本制度。

1、凡是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接受“公司級、項目級、班組級”三級不少於50學時的安全教育培訓;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還要接受專項的安全教育培訓。

2、公司安全部具體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3、公司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4、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項安全培訓,熟悉有限空間作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5、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必須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7、三級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

(1)公司級培訓不少於20學時: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有限空間分為三類: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等;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2)項目級培訓不少於20學時: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於有限空間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缺氧危害:空氣中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燃爆危害:空氣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電擊等。地下有限空間作業分為三級作業環境:進入第三級環境中作業,應對作業面氣體濃度進行實時監測;進入二級環境中作業,作業者應攜帶便攜式氣體監測報警儀。公司可以第七條公司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車間操作員公司規定崗前培訓時間為40小時。

8、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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