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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間作管理制度(精選3篇)

受限空間作管理制度(精選3篇)

受限空間作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9號令)和《鐵路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標準與法規彙編》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裝備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受限空間作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裝備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主要針對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罐、塔、球、釜、槽、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開展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

第三條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應當採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對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進行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後,打開受限空間上所有人孔、手孔、閥門、料孔、爐門和能夠通風的孔、洞等。

第四條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用電設備時,應在切斷電源後,摘除電源保險絲或上鎖,並加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五條 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排放(該過程嚴禁人員入內),內部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乾淨。

第六條 清洗後用換氣設施進行強制通風半小時。之後對內部空氣進行測定(空氣檢測儀器必須為合格產品),採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採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內部空氣須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為19.5%~21.5%,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

2.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規定要求。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須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受限空間內部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入內作業。若不符合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面具必須為校驗合格產品,使用前確認完好)。未經通風和檢測,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七條 作業過程中應定時檢測,至少每2 小時檢測一次,如檢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檢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應重新進行檢測分析,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八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存在對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時,必須保持受限空間內部空氣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間內部塗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塗料以及內部可能釋放有害物質時,應做連續檢測分析,並不間斷採取強制通風措施。(除了空氣之外,氧氣、其他氣體或者混合氣體不得用於通風)。

第九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實施焊接及切割時,氣瓶及焊接電源必須放置在受限空間的外面。

第十條 在受限空間臨近處實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業而使得受限空間內存在危險時,必須詳細瞭解該危險後果,若確認所能產生危險後果為不可控狀態,則禁止在此區域實施該類型作業。

第十一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作業時,要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程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並確保正確佩戴。

第十二條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第十三條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監護人應能隨時監控內部作業人員狀態,並與之保持聯絡;監護人除了向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發現作業人員狀態有異常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並向主管領導進行彙報,啟動應急預案;不得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搶救過程中應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間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統一聯絡信號(救援信號)並確保實施可靠,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入內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全部佩戴安全帶聯控作業(內部作業人員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受限空間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須確保安全帶為合格產品),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每隔2分鐘進行一次呼喚應答,每隔20分鐘進行一次外出透氣。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以及內部各類設施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監護人員必須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必須從受限空間內撤出,在監護人員到位後方可重新開始作業(重新開始作業須按照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説明。

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必要的隔離式防護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勞動難度大、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

8.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和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在作業前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後要進行清點。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並將作業工具和剩餘材料全部帶出。

9.作業結束後,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嚴格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10.受限空間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進行定置管理,建立台賬,專人管理。防護設施必須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檢測。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憑工作票登記領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職責要求

1.現場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⑵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⑶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⑷在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⑸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監護人員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⑵瞭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繫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⑶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並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⑷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3.作業人員的職責

⑴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⑵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⑶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⑷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⑸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並撤出受限空間。

⑹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審批人員的職責

⑴審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⑵詳細瞭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⑶督促和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以下簡稱工作票)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書面依據,所列項目應逐項認真填寫,填寫時要字跡清楚、正確,需填寫的內容不得塗改和用鉛筆書寫。

2.作業時間超出審批單審批時間有效期的,必須重新進行審批。在作業期間中斷作業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重新開具下一時段工作票。

3.作業結束後,作業負責人要將審批單、工作票交部門統一保管。審批單在有效期內沒有開始執行作業的,須在右上角籤“作廢”字樣交回部門保管。並向安全管理部書面説明情況後予以作廢,所有審批單和工作票保存時間不少於12個月。

4.審批單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審批。工作票應由部門生產負責人簽發,一般應在工作的前一天將工作票交給現場作業負責人,使之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工作票中的內容並做好準備工作。現場作業負責人對工作票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要向生產負責人提出,經認真分析,確認無誤後,簽字確認。

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只能接受一張工作票。不得出現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負責兩個作業現場的情況。

5.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組成員一般不應更換。若必須更換時,應由生產負責人籤認;若生產負責人不在可由現場作業負責人籤認。現場作業負責人更換時,必須由生產負責人籤認。

當變更作業方式、內容、地點時,原工作票廢除,簽發新的工作票。

6.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應組織作業組成員列隊點名,宣講工作票並進行分工。分工時要將本次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逐項分解落實到人,然後方準作業。

7.審批單填寫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門生產組織負責人保管,一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工作票填寫1式2份,1份由生產負責人保管,1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前可以不開審批單和工作票,但必須有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准、部門負責人命令,並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受限空間作業要求開展作業。

第二十條 對未嚴格執行本制度各項規定的部門,一經發現,將按照《鄭州鐵路裝備製造有限公司安全違章違紀考核管理辦法》(鄭裝安〔20xx〕31號)文件規定a類違章違紀標準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受限空間作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9號令)和《鐵路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標準與法規彙編》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裝備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裝備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主要針對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罐、塔、球、釜、槽、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開展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

第三條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應當採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對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進行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後,打開受限空間上所有人孔、手孔、閥門、料孔、爐門和能夠通風的孔、洞等。

第四條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用電設備時,應在切斷電源後,摘除電源保險絲或上鎖,並加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五條 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排放(該過程嚴禁人員入內),內部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乾淨。

第六條 清洗後用換氣設施進行強制通風半小時。之後對內部空氣進行測定(空氣檢測儀器必須為合格產品),採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採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內部空氣須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為19.5%~21.5%,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

2.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規定要求。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須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受限空間內部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入內作業。若不符合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面具必須為校驗合格產品,使用前確認完好)。未經通風和檢測,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七條 作業過程中應定時檢測,至少每2 小時檢測一次,如檢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檢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應重新進行檢測分析,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八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存在對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時,必須保持受限空間內部空氣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間內部塗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塗料以及內部可能釋放有害物質時,應做連續檢測分析,並不間斷採取強制通風措施。(除了空氣之外,氧氣、其他氣體或者混合氣體不得用於通風)。

第九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實施焊接及切割時,氣瓶及焊接電源必須放置在受限空間的外面。

第十條 在受限空間臨近處實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業而使得受限空間內存在危險時,必須詳細瞭解該危險後果,若確認所能產生危險後果為不可控狀態,則禁止在此區域實施該類型作業。

第十一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作業時,要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程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並確保正確佩戴。

第十二條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第十三條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監護人應能隨時監控內部作業人員狀態,並與之保持聯絡;監護人除了向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發現作業人員狀態有異常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並向主管領導進行彙報,啟動應急預案;不得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搶救過程中應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間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統一聯絡信號(救援信號)並確保實施可靠,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入內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全部佩戴安全帶聯控作業(內部作業人員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受限空間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須確保安全帶為合格產品),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每隔2分鐘進行一次呼喚應答,每隔20分鐘進行一次外出透氣。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以及內部各類設施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監護人員必須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必須從受限空間內撤出,在監護人員到位後方可重新開始作業(重新開始作業須按照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説明。

受限空間作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建立一個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2、範圍: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有限空間的作業管理。

3、責任者:設備科、安環科、生產部、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

4、程序

4.1有限空間內作業定義:有限空間內作業,主要是進入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窨井、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內進行的作業,應注意防止發生中毒和窒息事故。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

4.2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2.1安全隔絕。將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接的管道及電源進行有效隔離和斷開,並掛上警示牌。

4.2.2清洗和置換。達到沖洗出的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含氧量18-21﹪,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國家衞生標準。

4.2.3通風。加強自然通風或採用機械送風。

4.2.4加強檢測。

4.2.5防護用具和照明。缺氧有毒環境,應戴自吸式或機械式送風式長管面具。腐蝕性介質污染的環境,應穿戴好耐腐蝕的勞動防護用具。易燃易爆環境,採用防爆型低壓(36v以下)行燈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等於12v)。

4.2.6準備好應急措施。

4.2.7罐外專人監護。

4.3進入灌、釜或下水道等設備設施作業注意事項

4.3.1進入罐、釜或下水道等設備設施作業前,應做好相應的分析、確認和各項防護措施,事先要對這些設備設施進行氣體分析,確認安全後,才可以進行作業。

4.3.2作業時要佩戴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

4.4在容器頂部施工作業應做加固處理:容器頂部施工作業要防止滑落和塌陷。尤其是一些有坡度的容器、一些塑料儲罐,若容器內裝有物料,特別是一些危險化學品。作業前應加護欄、墊板等,進行加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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