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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管理制度(通用3篇)

林業管理制度(通用3篇)

林業管理制度 篇1

為了提高我局漢江干堤兩側護堤林帶的綠化覆蓋率和林木成活率,使之成為漢江防洪的一道安全屏障,一條持續發展的綠色經濟走廊,從而有計劃地改造過去“小、亂、稀”和低產林的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林業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工作目標及任務

1、目標:按照部頒千分制考核的林業管理標準內容,實現分局堤防達國家二級堤防標準。

2、任務:消滅空白段塊,選用宜林品種或湖北省推廣品種;合理密植,科學管理,提高成活率;積極防治病蟲害,無成片的病蟲害現象,適時修枝整形;成樹幼樹無盜損,林地翻耕質量高;依法處理林木盜損行為。

二、新植樹管理

新植地段在栽植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工作,清除老樹蔸後再平整場地。精心組織新植幼樹的選苗、泡苗和栽植。選苗宜選用宜林品種或湖北省推廣品種,栽植前必須將苗浸泡1/3以上、一週左右,苗粗胸徑3.0-3.5cm以上、苗高4m以上;合理密植,疏鬆土壤採用釺插造林,釺插深度在0.8m以上,株行間距3×4m;採用放線定位栽植,保證縱、橫、斜向整齊如一。機械施工地段和“老、爛、稀”更新地段需翻耕鬆土。

新植樹後培蔸緊槓不少於二次,保證幼樹無歪倒、無傾斜,1m刷白防治蟲害,對土質差的幼樹應適當施肥。幼樹每年應柯枝整形一次。

三、成樹管理

認真做好防病治蟲工作,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柯枝整形,適時林間翻耕每年兩次,做到林地林間無高杆雜草。防偷盜、防損害,確保成樹保存率在95%以上。

四、林木採伐管理

為了有計劃地改造過去“小、亂、稀”和低產林狀況,林木成熟後分局每年根據各管理段的林木情況或工程建設需要有計劃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一定數量的採伐量。林業管理站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採伐量確定採伐的地點、株數和材積量,並與相關科室成立林木估產專班實地進行採伐林木的估產。

林木採伐許可證辦理後必須嚴格按照《仙桃漢江管理分局林木競價銷售設計文件》操作程序進行,並與買受人按《仙桃漢江管理分局護堤林木競價銷售合同》、《護堤林木採伐安全合同》示範文本結合工作實際增添相關條款後簽定。

五、苗圃管理

為了確保漢江干堤兩側林木栽植計劃任務的順利完成,每年根據本年度的更新計劃和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有計劃地安排一定面積作為苗圃基地滿足第二年的苗木供應。苗圃種苗應選擇速生楊或湖北省推廣品種、省漢江局林科所推廣品種。苗圃基地宜選擇土地肥沃、宜管理的地段。施肥除草不少於6次,防蟲治病不少於5次,每畝育苗3000株左右。確保當年出苗規格在胸徑3.0-3.5cm,苗高4m以上的無蟲害宜林品種。

六、獎懲辦法

為了切實加強漢江干堤兩側林木的管理,保證成、幼樹的成活率,林業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實行獎懲制度,以作為考核幹部職工全年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實行一票否決。林業管理站每季度組織一次檢查。檢查內容:成幼樹管理、防病治蟲、施肥、林間翻耕、林木盜損查處情況等。將每次檢查的結果,綜合評分,作為年終獎懲結帳的依據。

1、獎懲。

以塊為單位,新植樹1000株以上,成活率達95%以上的獎勵500元;成活率在90-94%的獎勵300元;成活率在85-89%的不獎不賠;成活率在70-84%的賠償300元;成活率在60-69%的賠償600元;成活率低於60%的賠償900元。新植樹在1000株以下的,按以上獎賠額的百分比(以1000株為基數)進行兑現。

2、結帳。

具體辦法為:新植樹成活率在95%以上的,按每株1.20元結帳;成活率在90-94%的按每株1.00元結帳;成活率在85-89%的按每株0.80元結帳;成活率低於84%的按每株苗木成本費0.50元結帳。補栽按成活數每株0.50元結帳;抬栽胸徑為6-8cm按成活數每株2.00元結帳。結帳單價含育苗、起苗、運輸、栽植、管理等一切開支。

本局範圍內苗圃出售由林業管理站統一調配,4m以上的按每株0.50元結算。

3、懲罰。

1)對出現林事案件,及時發現,迅速上報並配合查處,每出現一起沒有查處的,按損失的實際價值賠償,查處一起除贓物退回,按處罰金獎30%。對監守自盜或私伐林木的工作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給予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罰。

2)每季度由林業管理站對各管理段評比一次,綜合得分80分、幼樹成活率在85%以下的“授”責任人黃牌警告;綜合得分80分以下、幼樹成活率80%以下的、取消當年評先資格,扣除當年考核獎金,通報全局。

林業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場現有森林資源,加快培育森林後續資源,充分發揮林業在農場生產中的經濟和生態作用,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林業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植物和動物。林地:包括鬱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定的宜林地。

第二條除退耕還林地以外,農場所有森林資源歸農場集體所有,各大隊負責轄區內林分管理。不論個人和集體所有營林活動一律由生產經營部規劃設計,並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間伐和主伐木材價值的70%上繳農場做為造林、營林專用基金,30%歸林地單位護林費用。

第四條生產經營部督導各大隊做好林業工作,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資源檔案建立等,掌握資源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林業經營方案,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實行。

第二章植樹造林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廣大職工羣眾開展植樹活動和完成農場下達的各項造林任務。

第六條農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所育林分由單位和個人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條各單位自己組織力量,負責其轄區內四旁綠化及防護林、生態林的營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採伐

第八條農場根據林分因子,科學制定撫育、間伐強度和間隔年限。對於主伐的林分經農場主管領導批准,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

第九條採伐作業要嚴格按照專業部門的設計和採伐許可證的要求完成採伐任務。不準超限額採伐,對不符合作業要求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凡主伐作業的林地,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四章林業管護

第十一條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轄區內的林地管護負第一位責任,納入到年度政績考核指標範圍。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林分狀況,地理環境組建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要積極發動羣眾護林,護林責任要層層落實到個人。

第十三條護林人員要盡職盡責地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協助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盜伐濫伐林木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現象的查處工作。

第十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農田燒荒時,必須徵得農場防火指揮部批准,採取防火措施後方可。發現火情、火險,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職工羣眾進行撲救。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內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業作業驗收

第十六條施工作業檢查驗收,原則上在每項造林施工作業完成後都要進行,檢查驗收內容按照《黑龍江省地方標準造林技術規程》(DB23/T507—1999)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幼林檢查驗收是對新造幼林經過一個完整生長季後所進行的成活率調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間的小班必須進行補植。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包括採種、育苗、造林、撫育、間伐等項作業的檢查驗收,以批准的營林作業設計及由此而制定的營林作業計劃或合同為依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各種林業檔案,為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術交流和科學研究等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科學依據。

第六章獎罰辦法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將依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林地進行開墾、採石、採砂、採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將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活立木扒皮的處以每株50—100元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成年立木木材價值3—5倍罰金。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未經防火指揮部同意,違反規定用火的,處以50—200元罰款。用火引起火災,燒燬林木造成損失價值1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以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植樹造林或退耕還林任務,以及經驗收不合格者,處以相當於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積作業費用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單位負責人,護林人員工作失職、玩忽職守造成林木丟失,毀林現象發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責任外,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阻撓護林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和謾罵護林人員的,將當事人移交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必須在林業主管部門對其下達的罰款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罰金。否則,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凡在護林中,檢舉、揭發、抓獲毀林當事人的有功人員,按罰金所得的50%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在護林、造林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農場。自X年3月1日起執行。

林業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持續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根據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各責任單位按權限落實的工作機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第三條 局機關各科室、基層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局森防辦除做好內部安全工作的同時,負責各鎮街森林防火責任的落實;局機關其它科室負責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層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 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對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問題,安排專項檢查和督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治措施。

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除按照區安委會的安排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外,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督查重點隱患單位的整治情況,排查安全隱患,通報安全生產形勢。

第七條 基層單位在防火期內,每月對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的制度建立、職責確定、人員培訓、操作規程、防範措施等實行全方位的動態監控,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八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啟動預案,組織人員進行應急處置,處置結束後,要保護好現場。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堅持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按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和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在年終考核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條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報安監局、監察局按照事故責任追究和倒查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及有關領導、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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