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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中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中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1

學校公務用車是學校服務工作的一個重要窗口,為進一步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強化安全意識,明確安全責任,充分發揮交通工具的後勤保障與服務功能,保證學校正常的公務用車與行車安全,充分調動駕駛員工作的有效性和積極性,實現學校用車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經學校行政會討論通過,現作如下管理規定:

中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學校公務用車範圍

學校車輛只用於學校教育教學與常規管理等公務方面用車,原則上如下情況可公務用車:

1、行政幹部參加各種會議、培訓、交流、接待等公務活動

2、年級、處室等各部門教職工因學校公務派遣用車

3、學校學科奧賽公務用車

4、學校舉辦重大活動期間領導及客人接送公務用車

5、所有公務用車必須由用車人向辦公室提出申請,辦公室報校長同意後統一調度,用車人不能擅自通知駕駛員用車。

二、駕駛員管理規定

1、上班時間要準時,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24小時開機,隨叫隨到,聽從調度安排,否則視遲到、關機次數在該月駕駛員電話補貼給予扣除,每發現一次扣除20元。出現上述情況5次臨聘駕駛員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編駕駛員將給予期末效益獎降級處理。

2、下班時間未用車、遇節假日休息期間駕駛員必須將車停在學校,不能私自將車開回家。堅決杜絕公車私用,駕駛員也不得將自己所駕駛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每發現或被舉報公車私用一經查證屬實,臨聘駕駛員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編駕駛員將給予期末效益獎、結構工資降為三等。

3、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駕駛員是學校後勤服務的一個重要窗口和名片,駕駛員在接送客人或領導時要主動、熱情、大方、機靈,同時更要注重自己的言談舉止和儀表。

4、駕駛員負責車輛清潔衞生。每次出車前,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以便車輛保持良好的狀態,確保行車安全。下班時,駕駛員要檢查車輛衞生和燃油數量,並作好出車準備。

5、駕駛員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行車安全。若發生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門裁定責任劃分,駕駛員承擔相應責任。

6、車輛不得亂停放,不得擅自在校外非指定處過夜;駕駛員因超速、停車等各種違章行為被罰款,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學校不予報銷。

7、駕駛員嚴禁飲酒後駕駛車輛。駕駛員若身體不適或過度疲勞,暫不能接受出車任務時,應提前告知車輛管理人員或辦公室領導。

8、公車加油必須在學校指定地點進行,長途在外需要加油收車後要馬上給辦公室彙報並簽字確認。若發現駕駛員亂加油或給其它車輛加油一經發現或舉報查實,臨聘駕駛員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編駕駛員將給予扣除期末效益獎,結構工資降為三等。學校將對車輛油耗比進行統計,若發現油耗不正常車輛駕駛員要作出解釋,對科學用車油耗低的駕駛員將給於一定獎勵。

9、車輛保養、維護維修等必須在學校指定地點進行,車輛零部件正常更換或維修超過100元須向辦公室報告。隨車保險單、行駛證等證件票據由駕駛員保管好,若丟失由駕駛員負責。

中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切實規範公務用車管理,充分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率,根據上級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務用車範圍。

1.校級領導因公務外出。

2.學校教科研等各類集體活動。

3、接送重要文件、大額款項及考試試卷等。

4、物資採購。

5、對外接待。

6、其他公務。

二、公務用車管理

1、公務派車管理

(1)學校公務派車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登記、安排。

(2)學校設立《公務派車登記簿》、開具《公務用車派車單》。

(3)用車遵循勤儉節約、合理調度、儘量拼車出行的原則。

2、公車保險與維修管理

公車保險與維修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學校需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的要求,到中標企業維修、保養車輛,確保車況良好、安全。

3、公車用油管理

公車購油,學校辦公室須詳細登記燃油購買使用情況,燃油登記實行登記號辦法,登記號由年度和序號共6位數組成且在購油發票上註明登記號,作為會計人員處理經濟業務(會計憑證摘要)重要內容。

4、公車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公車必須按期參加檢驗。

(2)公務用車在使用和停放過程中,駕駛人員對車輛安全承擔一切責任。

5、駕駛員管理

公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應保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因駕駛不當產生違章、交通事故由駕駛員負全責。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後駕駛。學校公車除指定的專職駕駛員外,其他任何人原則上不得駕駛。

6、使用自備車管理

(1)自備車必須具有四項保險(車輛損失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必須保全保足,車輛按規定參加年檢,車況良好。出差人員本人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齡滿一年),近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記錄,符合公務派車管理的條件,與學校簽有安全責任承諾書,經批准後方可出車。

(2)使用自備車補助標準。

經批准使用自備車的補助標準為:1、50元/公里,學校財務人員依據《公務用車派車單》計算公務使用自備車補助,具體審批程序依照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但不得報支車船使用税、汽車年檢費、保險費、維修費、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及違章罰款等費用。

(3)出差人員經批准同意可以使用自備車辦理公務,應注意遵守交通法規,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7、租用社會車輛管理

嚴格按照市公車管理中心出台的`租車價格執行。注意遵守交通法規,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8、公務用車支出審批管理

公車油耗實行數量、金額雙重管理,根據《公務用車派車單》核對里程、油耗和過路費。凡公務出差,南通市境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南通市以外由校長批准,出差回校後需憑出差正式票據填寫相關憑證,經辦公室審核、分管校長確認後報請校長審批後支出。費用一月結算一次,由辦公室確定具體時間。結算時,駕駛員提供一月行駛記錄,辦公室做好核查工作,

三、管理監督

學校辦公室做好公車保修、理論油耗與實際維修、油耗以及派車裏程與實際里程的分析,自覺接受監督。

四、紀律要求

1、嚴禁公車私用、私駕。

2、嚴禁違規使用公務車輛。

3、嚴禁利用“自備車”、租用社會車輛等名義弄虛作假騙取不正當利益。

4、嚴禁酒駕、醉駕。

5、凡有上述違規現象,一律不予報支公車費用,並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具體要求

1、校車首先考慮,避免校車停在校而出現租車現象。(緊急情況可安排經驗豐富的駕駛員駕駛)。

2、儘可能拼車。

3、報送材料提前告知、集中前往。

4、提倡順帶(材料、人員接送)。

5、公車、租車費用一月一結,及時分析運行狀況。

中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公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規範行車安全行為,確保教學、科研、管理、後勤保障及其他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中共貴州師範大學委員會貴州師範大學關於加快推進公車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校黨政發〔20__〕12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使用財政撥款經費、科研經費、學校自籌經費及社會捐款等資金購置的並以貴州師範大學名義進行登記上牌的車輛均為學校公務車輛,必須依照本辦法納入學校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範、監督公正的管理原則,建立動態精細化的管理系統,實現對學校公車從採購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切實做到實時的賬賬、賬實、賬事相符,確保公車用於公務。

第二章公車購置

第四條學校需購置公車,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首先提出預算申報計劃、採購立項申請;其次在經學校相關部門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安排落實經費;最後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序辦理報批和採購手續。未經批准未按程序,各學院(教學部)、各單位不得自行購置公務用車。

第五條因學校公車編制有限,原則上不鼓勵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確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在符合科研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及課題來源方的預算批覆的前提下,須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提出立項申購報告,經科研管理部門審核,計財處核實經費,學校領導審批,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序辦理報批和採購手續。

第六條車輛購置後,購車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貴州師範大學固定資產驗收入庫流程》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入賬,並與學校簽訂公車使用承諾書,承諾承擔用車過程中因使用者違反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而引發的法律、經濟、安全、民事等責任,降低學校公車運行費用和責任風險。

第七條細化學校公車運行費用預算編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公車運行費用。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車輛,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承擔車輛使用運行等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學校公務車輛應明確專人駕駛,購車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定落實並經常檢查考評駕駛員職責。因工作需要,中層幹部駕駛公務車,須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公車管理

第九條學校公車實行統一監管與分類歸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公車的統一購置、入庫登記、車輛清查、調撥調劑、統計報告、使用監管和辦理報廢處置手續等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對其統一調度使用的校公務用車進行管理;各單位使用的公車,由各單位負責管理;科研經費購置的公車,由該科研項目負責人負責管理;後勤保障用車由後勤服務集團負責管理;產業開發用車由科技與產業發展中心負責管理。

第十條各歸口管理部門和單位,負責各自使用和分類歸口公車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學校公務用車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歸口管理範圍內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二)負責本部門和單位使用的公務用車調度、使用、保管和維護保養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辦理本部門歸口管理的車輛交通運行管理費的繳納、車輛年審等;

(四)負責加強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行為規範教育、培訓、考核等。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使用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應落實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把好用車安全關,合理使用車輛,充分發揮車輛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公務車輛及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項目負責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變賣、丟棄報廢,違反以上規定,後果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項目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駕駛學校公務車輛發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車輛被盜時,車輛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項目負責人)及當事人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向保險公司、學校保衞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口頭和書面報告。

第四章公車處置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經鑑定達到報損、報廢條件的或由於交通肇事需報廢的車輛及其車輛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等,須交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收回按有關程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置。

第十五條學校各類公務用車,因各種原因需變賣、轉讓、報廢等處置的,須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按相關程序辦理報批處置手續,並根據批覆及時作出下賬和賬務調整。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使公務用車受到侵害、損壞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報學校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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