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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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機關車輛的管理、調度由辦公室負責。
二、局機關車輛首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
三、業務股室用車一般須提前一天報辦公室統一調度。
四、外單位借車,需報請局長或分管局長批准。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打掃、勤保養,保證車況正常處於良好狀態,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用車。
六、駕駛員憑出車通知單出車,因臨時通知出車當時不便於或來不及辦出車通知單的,返回後及時補辦。
七、辦公室按行駛里程和小車油耗,每月檢查登記,並與駕駛員結油耗帳。
八、車輛修理要先向辦公室報告,費用在500元以上應列出書面計劃,由辦公室報經分管局長同意後方可實施。並一律以轉帳和合規票據形式支付。
九、車輛在外途中急需就地修理,來不及請示局領導的,駕駛員可應急安排,但返回後要如實報告情況。
十、小汽車購置、保險、加油、維修按《xx縣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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