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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一、車輛使用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1、本鎮的車輛為工作用車,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調度並填寫出車單,通知出車。

2、領導和各科室工作用車應提前告知辦公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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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保證鎮領導工作用車。

4、駕駛員要根據辦公室的安排,憑出車單出車(車輛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辦公室)。無出車單出車的,按公車私用論處(特殊情況出車的除外,但事後要及時補辦出車手續)。

5、禁止公車私用。婚、喪、嫁、娶一律不準用公車;不準用公車接送子女上學、娛樂、渡假和辦私事等。遇有特殊情況辦理私事需要公車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計算,一律交本局財務室,由財務室出具相應的收據備查。

二、車輛的管理

1、駕駛員平時要保持車輛良好狀態,無特殊原因按時上下班,保證按時出車。無工作用車時,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地點。

2、駕駛員憑出車單每月向辦公室核實里程,報銷過洞費、過橋費和公里補貼

3、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交通有關法規,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4、禁止公車上私户。

5、禁止幹部職工未經批准用公款和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私自學習車輛駕駛技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6、本單位公用小車一律不得進行豪華裝修。

8、領導幹部因工作變動或退離休的不得將本單位的車輛帶入新調入的單位或繼續駕駛。

9、私自駕車的交通事故,按有關交通法規處理,一切費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駕車造成公車被盜的,按該車價格由本人賠償。

10、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或屢犯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私自駕駛公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和惡劣影響的,從重或加重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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