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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談判的基本立場

法律談判的基本立場

作為站在糾紛解決和商業交易最前沿的律師,應當怎樣去應對各種各樣的談判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法律談判的基本立場,歡迎借鑑參考。

法律談判的基本立場

1、法律談判是代理談判,談判者並不享有決定權

按《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當事人未授權的,律師無權替代當事人作出決定。事實上,愈是複雜的談判,因為可被完全預見的情形會愈少,變數就愈多,事先作出和得到這種特別授權就愈發困難。很多情況下,即使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從審慎行事的角度出發,如果不是存在通訊或其他障礙,多數律師仍會在一些重大決定上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而不會輕易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律談判中,享有決定權的是當事人,而不是代其談判的律師,請記住,這是法律談判有別於一般談判的最根本區別。

2、律師不是當事人,律師與當事人可能存在認知和價值觀衝突

律師應當忠於他的當事人,以當事人為中心,這一點絲毫沒錯。但如果當事人的利益需求的確是荒唐的,在律師判斷出對方已不可能接受,或法律不可能支持這種荒唐的要價後,律師應當與當事人就調整他的需求進行磋商,並委婉而堅定地給出自己的意見。假設如果律師完全無條件地“忠於”當事人,不僅不糾正當事人的錯誤認識,還鼓勵當事人相信他的觀點完全正確,既合法又合理,但一旦結果出來,説不定最終受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利益,也有律師自己的職業聲譽。

3、法律談判從來都曲折反覆,總在循環中遞進

由於律師的職業職責要求,在其參與的複雜談判中,交織着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不斷進行的內部意見交換和法律諮詢,以及律師與對方律師或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交鋒和爭鬥,律師在外部交鋒和爭鬥中獲取的信息和取得的成績,總是會在與當事人的內部意見交換中進行溝通、商討,然後又再用溝通、商討的結果去進行新一輪外部交鋒,直至達到當事人滿意的結果。這使得法律談判,總是呈現出一種曲折反覆的循環遞進過程。所以,律師自己得有耐心,也得教會自己的當事人有耐心。

4、決定法律談判的關鍵是制定和實施正確的談判策略

律師為了幫助自己的當事人實現談判目標,會根據不同形勢制定若干行動方案,綜合運用他所掌握的各種力量,這些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就是我們所説的談判策略。要實現談判目標,律師應在不同的談判局勢中選擇併成功實施正確的談判策略。談判策略會在今後詳細講述,此刻請記住,沒有策略的成功都是碰巧而為,唯有具有策略的成功才是最大的成功。

5、法律談判有六個部分,缺一不可,不可忽視,更不可偏廢

仔細剖析法律談判的所有環節,其實每一場談判的組成基本逃不開以下六個部分,即準備、開局、報價、瞭解對方需求、討價還價、終局。瞭解法律談判六個組成部分,即六個環節的目的,不是要研究應按一個什麼樣的流程去完成談判,而是要知道在法律談判的每一個環節中,我們需要做些什麼樣的工作,以及這些工作應該怎麼去做,才能全面把握整個談判。至於各項工作的流程或順序,那應該是在具體的談判個案中去認識和把握的。

標籤: 立場 談判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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