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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行政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

藥監局行政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

藥監局行政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

藥監局行政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政務公開

凡是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職責、政策依據、處罰程序、查辦標準、查辦時限和結果;換(發)證及年審的承辦單位、政策依據、工作職責、申辦(換證)條件、審批程序、執行標準、審批時限和結果;財務收支情況、幹部福利;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廉政規定、違法違紀處理;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以文件、會議、專欄、盾牌以及報刊、電視等形式公開。

第二條、行政執法監督

1、權力機關監督:自覺接受人大、政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內部層次監督:本單位紀檢監察人員負責轄區執法督查、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以及進行行政處罰案件回訪、向行政相對人發放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層次監督;

3、社會監督:聘任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加強我局的行政執法監督。同時,設置舉報箱、舉報電話等措施接受廣大人民羣眾的監督;

4、輿論監督:自覺接受新聞媒介的監督。

第三條、首問負責制

1、凡來電、來信、來訪,第一位接待的人為首問負責人。

2、凡在職責範圍內須及時解決或者承辦。

3、不在職責範圍內或者超過處理權限的,要及時引導給相關股室或有關領導。

4、需要移交或傳遞時,要將來電、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地址、事由及要求、聯繫方法等記錄清楚,並及時移交或傳遞。

4、凡首問負責人處理不當或移交不及時,延誤了處理時機;或者在規定承辦時限內未給予解決或答覆所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首問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行政處罰案件主辦負責制

1、股室辦案職能:稽查股負責案件的查處;藥品監督股負責尋日常藥械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適應簡易程序的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對適應一般程序的案件移送稽查股查處。

2、案件辦理實行主辦負責制。即主管領導交適應一般程序案件指派機關執法人員辦理。其承辦人員必須按照辦案程序和要求,從案件的調查取證、案情的綜合、行政告知、行政處罰(撤案)、處罰到位、直致案件終結報告的製作和審批等全過程。

3、案件辦結規定時限: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3個月內由承辦股室負責催繳罰沒款。3個月仍未到位的,案件移送案審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條、兩錯追究

(1)錯案和執法過錯行為(以下簡稱“兩錯”)是指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或因低水平作為,或因玩忽職守不作為,或因循私舞弊亂作為,或越職越權造成錯案和行政執法行為過錯。

(2)局成立“兩錯”追究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兩錯”責任追究制度和內部評查制度。負責組織開展“兩錯”查評工作(每季度對辦結的案件進行一次集體評議檢查,每半年度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一次案件回訪和行政執法工作問卷調查)。及時發現並糾正錯案和執法過錯。負責“兩錯”案件的查處工作。

(3)發生錯案和執法過錯行為,由“兩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立案調查和查處決定。對重大案件和移送案件,應及時將調查情況報局黨組研究,作出處理意見。

(4)進行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集體研究界定“兩錯”性質,劃分責任大小,要視其主觀原因、責任大小以及“兩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進行處理,

(5)對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後,除按規定時限書面通知本人外,並派專人進行談話,認真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條、追究造成下列“兩錯”相關人員的責任

當事人違法違規行政執法,造成錯案和行為過錯的,應當視其情況,根據責任的大小,“兩錯”的影響程度,分別追究受理(辦案)人、審核人、審定人的責任。

1、受理(辦案)人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行使職權,或弄虛作假,隱瞞實情,造成“兩錯”責任的,由行政執法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2、審核人員在案件審核工作中,未嚴格把關,致使行政處罰案件有明顯的錯誤,或者不按規定及時反饋審核意見的,由審核人員承擔責任;

3、審定人員違反法定依據和程序授意、更改或不採納正確意見,造成審批錯誤的,由審定人員承擔責任;

4、股室應當提交而未提交機關或者案審小組集體討論審定,致造成“兩錯”責任的,由股室負責人承擔責任。已提交而單位領導未安排會議討論導致造成“兩錯”責任的,由單位領導承擔責任;

5、紀檢監察人員接到舉報或者發現“兩錯”行政執法行為,不及時報告並調查處理的,由紀檢監察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有“兩錯”責任

經法定程序認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具有下列“兩錯”情形之一的,應負有“兩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不依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或者在調查取證中採取誘供、協迫等違法手段,導致撤案、行政複議更改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敗訴和造成國家賠償的;

2、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亂攤派的;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攤派錢物、索要贊助、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3、通風報信或故意泄露祕密,包庇違法違規行為,充當違法分子保護傘的;

4、弄虛作假、假公濟私,實施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的現場檢查驗收結果和錯誤的檢查驗收結論;或者隨意或授意更改事實、證據;或者未能糾正審核人在審核中的明顯錯誤等行為的;

5、不依法行政,秉公執法,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6、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公平地執行公務宴請的,或者有案不辦、拖案不結,向行政相對人敲詐勒索,嚴重影響公正執法的;

7、執行公務不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件,或者一人執法,私自執法,或者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的;

8、玩忽職守,對應予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不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移送行政審批材料或反饋審批結果的;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解答、不辦理,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或不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理由及補救、申訴渠道的;

10、對不屬本股室職權範圍或不宜由本股室辦理的事項不説明、不請示、不移送的;或者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

11、執行公務態度生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

12、不履行公開承諾內容;設置公開的舉報、投訴、監督、服務電話在工作期間長時間無人接聽的;舉報不登記、不回覆的、引導來訪人員錯誤或藉口壓制、限制人民羣眾信訪和舉報;打擊報復信訪和舉報人員;將信訪、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人;沒有切實保障信訪人、舉報人的權利和人身安全的。

13、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中,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損毀、丟失當事人申請辦理事項的有關資料和執法文書的;;

14、執法文書製作不規範,擅自更改執法文書的,執法文書管理不善,出現文書遺失或發函錯誤的,,未按規定製作執法文書或遺失執法文書,或罰沒款收繳不力,嚴重影響行政執法公正公平的;

15、不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私設“小金庫”,扣留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以收代支;罰沒收入不出具《湖南省當場收繳罰沒款收據》,以收代罰,以贈代罰的;

16、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公平地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的。

第八條、“兩錯”的種類及責任追究

(1)未造成影響的,領導誡勉談話、口頭批評。

(2)造成不良影響或影響單位形象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獎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3)造成嚴重影響的,引咎辭職、離崗學習、調離執法崗位。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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