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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鄉鎮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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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全面、正確地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是指本街道辦事處及其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監督措施。

第三條本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堅持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為政清廉,公開公正,不徇私情,保證執法質量。

第四條本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中廣開監督渠道,自覺接受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通過接受人民羣眾的控告、來信、來訪等方式全面傾聽社會各界的反映,及時發現和揭露錯案。

第五條追究錯案責任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分明、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徇私枉法、打擊報復、索賄貪腐造成錯案的,從重懲罰。一切與錯案有關的人員,不論職位高低,均應分清責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錯案認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錯案: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或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的;

(二)受委託組織不在委託範圍和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

(三)事實調查不清、證據不確鑿,或者執法人員故意違背事實,斷章取義,枉作裁定的;

(四)執法人員超越權利、濫用權利、貪腐、包庇縱容、貪腐、打擊報復、玩忽職守的;

(五)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當,或定性不準的;

(六)案件的辦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

(八)經行政複議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行政-職責的;

(九)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縣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十一)縣政府在行政行為(處罰)備案審查中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十二)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十三)通過其他途徑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第三章追究責任的機關

第七條本街道辦事處是錯案責任追究機關,本街道辦事處黨政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投訴,辦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案件舉報,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提出立案審查;

(二)負責過錯責任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向有關當事人調查取證;

(四)擬定過錯責任處理意見;

(五)負責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

(六)錯案責任追究機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本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理或向人事、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錯案責任單位可對本機關的錯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結束後__日內,將結果報上一級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備案。

第四章過錯行為與責任確認

第九條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故意或過失執法違法造成後果的,按下列規定區分責任並確定責任人:

(一)行政執法人員獨立行使權利造成的錯案,由行使權利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兩人以上共同行使權利造成的錯案,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不能區分主從的,共同承擔責任;

(二)經審核、批准作出的行為,審核人、批准人承擔至要責任,具體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由於行政執法人員提出錯誤意見而審核或者批准人員沒有鑑別出來並予以糾正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准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共同承擔責任,但由於具體承辦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的行為,具體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准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有關負責人直接干預所作的行為,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有關人員對該負責人的錯誤提出抵制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對應當提請本街道辦事處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請研究,並造成執法違法的,由承辦人或有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五).經過本街道辦事處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為,主持討論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未提出抵制意見的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六)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目應領導

第五章追究方式與程序

第十條根據錯案的事實、情節及其危害後果,應當對錯案責任人員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二)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應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三)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本街道辦事處的執法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後,應責令執法違法責任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其責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

(二)越權執法,濫用權利,玩忽職守的

(三)貪腐貪腐,徇私枉法的;

(四)對舉報、控告或者調查處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可以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或減輕其責任:

(一)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錯案危害後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故意偽造或者隱瞞重要證據使錯案危害後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責任:

(一)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錯案的;

(二)因對法律具體適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關機關認定為錯案的;

(三)錯案責任人員主動發現案件有錯誤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因法定技術鑑定部門鑑定結論錯誤直接導致錯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無法執法、執法不力或者其他執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四條本街道辦事處發生錯案的,自錯案發現之日起日起立案審查,並自立案之日起__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情況複雜的,經錯案責任追究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__日。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錯案來源、基本案情;

(二)確認錯案的理由,造成錯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後果;

(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四)糾正錯案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建議。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由錯案審查人員簽字,報本機關負責人核准。

第十七條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在審查終結之日起__日內。集體討論審議,作出決定。認為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依據本制度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給予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處理的,依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錯案及其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__日內向縣政府申請複核。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對錯案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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