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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8篇)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8篇)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1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8篇)

(一)事故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教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5、學校安全事故責任人由董事長負責

(二)事故責任追究制的落實

學校安全工作在明確責任科室和具體負責人的`同時,學校將在每學期開學初和各科室以及具體負責人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及時完善保障措施,減少一般事故,避免重複、類似事故,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制,視事故的性質,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2

為了確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防止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鄭州航空港區第十國小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一票否決”制,一律取消責任人本學年考核評優、評先和晉升資格,視其情節輕重扣減期末綜合考核分,觸及法律的依法處置。

一、學校各部門責任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衞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於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任課教師和班主任為具體負責人。對未按照《鄭州航空港區第十國小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於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並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訪工作。班主任對於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學校德育組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於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學校門衞要忠於職守,嚴格入門登記制度,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於老弱病殘和不負責任的門衞學校不得錄用。校總務處要負責檢查全校的門窗、標誌牌和其他財產,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範工作,儘量減少損失,對於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損失,要追究其賠付責任。對於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於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學校的校長要認真執行《食品衞生法》,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衞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衞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採購、運輸、儲存、留驗,到食堂是否符合衞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衞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於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三、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長、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黨支部,工會、團委負責人、安全巡查員或其他活動組織者。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校長具體落實學校的安全措施,發生安全事故後所應負責僅次於校長;若校長不在場,則具體責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責任人,發生安全事故後校長負領導責任,而具體責任人則要負主要責任。

四、班主任責任

班級是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層單位,班主任是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實施者,是學生安全的主要責任人。班主任因對學生安全教育不力,對學生違反規定行為或當學生受到外來人員實

施的侵害行為時制止不力,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其他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屬於失職行為。發生事故後,應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五、其他人員責任

其他人員主要指任課教師、後勤員工等。一般情況下不負主要責任,但由於自己的過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環節或承擔的工作出現疏漏,因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因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他們要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生家長

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於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七、學生本人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禁乘報廢、超載、無照和非法運車輛營相關規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3

為了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責任人應按相關要求對責任範圍內的各項工作進行全程管理和督查,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2.事故發生後,有關責任人要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發生後,領導要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並及時對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予以公佈。

4.學校教職工對下列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後,依照本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凡負有重大責任事故的,在年終師德考核、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均實行一票否決制。

①發生火災、交通、建築質量、飲食衞生等安全事故。

②課堂安全事故,學生在校內發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直接責任人除要負擔學生的一切經濟費用外,學校還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年終考核為不合格。

6.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責任心不強或失職等原因,造成學校財產及其它財產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扣除目標考核總成績的10-50分。

7.門衞要隨時關好大門,並對入校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凡因管理不當,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或造成人身傷害的,對相關責任人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學活動中,任課教師要確保上課期間的學生安全,因管理不當或離開工作崗位引發事故的`,責任由相關人員負擔。扣除責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要賠償經濟損失。

9.在教學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職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相關責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

10.因工作失職、瀆職或師德問題給學校聲譽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學校將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年終考核為不合格。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4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並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作用,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更好地保護廣大職工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參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302號),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四不放過制度。

一、責任倒查範圍

(一)車輛在轄區內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

(二)發生、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級機關或領導指示以及有必要進行責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安全生產倒查原則

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安全生產倒查內容

(一)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

實及簽訂責任書的情況。

(二)是否按規定設置了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辦公經費是否保證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監管措施和火災、交通等事故防範措施,以及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要求配備,並保持完好狀態。

(三)每季度是否按規定至少召開1次防範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

(四)每年是否按規定開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為本年度重點監督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是否能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六)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駕駛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七)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督管理。

(八)是否按規定時限報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九)是否按規定編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十)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是否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文件、台帳、制度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檔,主管或主要領導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是否記錄、落實。

(十二)與發生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安全生產倒查程序

(一)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符合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條件的,提請公司班子同意後,下發責任倒查通知。

(二)根據事故情況,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公司領導班子同意,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責任倒查。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交倒查報告。

(四)如公司對責任倒查報告無異議,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門處理決定20日內,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責任倒查情況通報。

五、責任追究的種類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種類分為:責令書面檢討、通報批評、罰款、給予政紀處分等四檔。對觸犯有關法律的還將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遷安運輸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5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並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作用,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更好地保護廣大職工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參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302號),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四不放過制度。

一、責任倒查範圍

(一)車輛在轄區內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

(二)發生、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級機關或領導指示以及有必要進行責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安全生產倒查原則

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安全生產倒查內容

(一)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

實及簽訂責任書的情況。

(二)是否按規定設置了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辦公經費是否保證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監管措施和火災、交通等事故防範措施,以及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要求配備,並保持完好狀態。

(三)每季度是否按規定至少召開1次防範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

(四)每年是否按規定開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為本年度重點監督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是否能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六)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駕駛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七)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督管理。

(八)是否按規定時限報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九)是否按規定編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十)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是否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文件、台帳、制度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檔,主管或主要領導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是否記錄、落實。

(十二)與發生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安全生產倒查程序

(一)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符合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條件的,提請公司班子同意後,下發責任倒查通知。

(二)根據事故情況,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公司領導班子同意,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責任倒查。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交倒查報告。

(四)如公司對責任倒查報告無異議,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門處理決定20日內,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責任倒查情況通報。

五、責任追究的種類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種類分為:責令書面檢討、通報批評、罰款、給予政紀處分等四檔。對觸犯有關法律的還將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6

為規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過各級政府、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多發,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時有發生。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對於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建立事故預防推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防範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

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真正落到實處,推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範圍、原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

(一)範圍: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傷員救治、責任人控制、保險賠償、社會穩定、輿論引導和交通疏導等繼續按“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行及時、妥善的處置,同時開展對責任的調查處理,省人民政府委託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組織對相關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其他影響惡劣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監察廳、總工會等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員組成,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及相關部門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省安委會確定,一般由安委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監察廳、總工會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擔任。

(四)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調查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事故調查組下設3個工作組,由省有關部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

1.技術原因調查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派員參加。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和肇事車輛的技術鑑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術層面原因,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事故技術鑑定和責任認定意見,並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2.管理原因調查組。由省監察廳牽頭,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總工會派員參加。負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其他責任追究等建議,並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3.綜合組。由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員參加。負責事故調查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彙總調查材料,報送事故調查進展情況,並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六)事故調查組的權利和義務。

1.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2.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許可不得離開事故發生地,並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的,事故調查組要為其保密。

4.事故調查組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5.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要做到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

6.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一)組建事故調查組。省安委辦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啟動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成事故調查組,趕赴事故發生地,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證據保全。為及時、全面地收集和保護有關證據,事故調查組成立後,要立即通知肇事車輛隸屬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封存以下檔案、材料:

1.肇事車輛在公安交警部門的入户檔案,肇事駕駛員的駕駛檔案及違法記錄,肇事車輛的歷史交通肇事記錄等;

2.肇事車輛在交通運管部門的入户檔案,肇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評定記錄,肇事車輛變更記錄,肇事車輛的以往交通肇事記錄及違法記錄,違法處理記錄等;

3.肇事車輛隸屬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車輛技術資料,肇事車輛的維護檔案,肇事車輛安裝使用GPS和行駛記錄儀情況,對肇事車輛違法、違規的處理情況,肇事駕駛員的聘用資質、手續、考試考核、安全學習記錄,出站的車輛例檢記錄、售票記錄,肇事車輛的運行線路,出站的乘客檢查登記記錄等;

4.肇事車輛的一級、二級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檔案,維護保養單位的資質證書等;

5.事故發生路段道路的建設、維護及管控情況;

6.其他需要封存的檔案、材料。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7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進一步規範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事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駕駛人必須採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

1、立即停車。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首先採取制動措施停車,避免交通事故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也有利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現場證據的固定。

2、保護現場。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現場,有利於查清事故原因和認定相關方的責任。事故現場的範圍通常是指機動車採取制動措施時的地域或停車的地域,以及受害人進、終止的位置。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立即撤離現場或者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3、立即搶救傷員。機動車駕駛人如果發現受害人受傷,應立即搶

救傷員。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過多。緊急情況下,可攔截過往車輛或事故車輛直接將傷員送往醫院,但注意保護好現場和有關證據。

4、及時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及時報案,報案時講清

楚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號牌、傷亡和損失情況等。

5、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制定《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報告,公司接到報告後必須在1小時內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如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應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報告,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二)、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車輛牌號、車型、運行線路、核載(實載)人數,駕駛員姓名、駕駛證、從業證號);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以及採取的措施;

6、事故報告出現的新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公司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二、事故統計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的目標是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做好道路客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建立健全責任明確、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安全科確定事故統計工作人員,並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保持統計工作的連續性,確保統計信息的可靠性。及時填報事故報表,確保統計工作及時準確。

2、明確統計工作要求。對各類安全事故的月報、年報、快報、分析報告等規定上報時間、格式、填報要求、上報方式等具體要求。

3、做好相關資料的蒐集。資料蒐集又稱統計調查,是指對大量的原始材料進行技術分組,是整個事故統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傷亡事故統計是一項經常性的統計工作。統計調查一般採用報告法,具體按照國家或者指定的報告制度,採用報表等方式逐級上報。

4、加強統計資料的整理。資料整理又稱統計彙報,是將蒐集的事故資料進行審核、彙總,並根據事故統計的要求計算有關數值。彙總就是按一定的統計標準,將分組研究的對象劃分為性質相同的組。不如按事故四項指標分組,然後按組進行統計計算第四項指標及指標完成情況。

5、逐步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數據庫。建立事故數據庫有利於在相互

孤立的統計信息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繫,實現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於事故檢索、查詢及分析應用,提高效率。

6、強化分析,切實發揮事故統計工作的導向作用。將彙總整理的資料及有關數值,填入統計表或繪製統計圖,應用相對指標和覺得指標使大量的零星資料系統化、條理化、科學化,是統計工作的結果。事故統計結果可以用統計指標、統計表、統計圖等形式表達。但不能僅僅停留在報表裏、數據上,要能透過數據,發現問題。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開分析會,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企業安全管理情況結合起來,多方位、多角度、多領域地深入分析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規律和存在的問題,找出安全管理的難點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充分發揮統計工作的基礎導向作用。

三、事故調查制度

1、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在配合協同公安交警部門的前提應當及時、準確,並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2、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方式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係等概況;

(2)、事故發生的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情況;

(3)、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直接或間接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

(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防範和整改落實;

3、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1)、發生一般事故,由安全部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內容作出事故調查報告並按“四不放過”原則作出處理,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報送當地有關安全監管的部門;

(2)、如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調查報告和作出處理上報;

(3)、對事故進行通報。

4、按規定建立和完善事故檔案資料,由安全部負責建檔。

5、事故處理分析處理制度

(1)、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公司總經理、分管安全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在組織施救,並將事發情況立即報告有關管理部門。

(2)、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安全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領導,並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領導必須全面掌握事故情況,親自參與並組織人員處理好善後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保證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減少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4)、發生各類交通事故,應將事故的各種資料納入駕駛員個人檔案、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企業員工進行案例分析,吸取教訓。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制定相關的防範措施。

6、事故處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演示事故現場圖,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和制定事故防範措施的基礎上,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篇8

第一節事故分級和責任認定

1.道路交通事故定義:凡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人畜傷亡或貨物損壞均稱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種類:碰撞、刮擦、翻車、墜車、碾壓、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級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財產損失一萬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及以下,或直接財產損失一萬元至五萬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直接財產損失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並重傷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並重傷8人及以上;或直接財產損失十萬元及以上。

(五)發生車輛嚴重燒車、90°翻車、墜河事故(無人員死亡),公司內部按重大全責事故考核;發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責任無法認定的重大行車事故,公司內部均按同責考核;重傷事故傷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內部按非責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類: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非責、交通意外和責任無法認定。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事故發生地交巡警部門下達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若事故處理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責任認定一律以法院終審裁判為依據。

第二節事故現場處置和報告制度事故現場處置

1、發生各類行車事故後,當事人在確保安全、減輕或不擴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車,向所在分公司報告,向公安部門報警,並積極組織搶救傷員,採取有力措施減少事故損失,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車輛、人員等位置。

2、各部門在接受、獲取所屬單位或人員發生事故的信息後,應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偽,並迅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3、事故發生後的處置、處理過程中,所有當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謊供和偽造現場,不得在有能力的條件下不作為。

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

(一)事故報告程序

1、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分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後以書面“快報”形式報公司安機科,但重傷必須迅速以電話形式報公司、安機科及有關領導。

2、重、特大事故,分公司應立即報公司安機科,安機科應立即報公司總經理、分管領導。

3、安機科應根據事故等級,按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及時向公安、交通、消防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情況。

(二)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車輛、肇事人姓名、傷亡情況、預計經濟損失、責任和事故概況等。

第三節事故處理和賠償

事故處理

(一)公營車發生事故,車屬單位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負責處理。

(二)承包車發生事故,承包人可委託車屬單位代為處理,但必須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委託書需明確:授權的範圍、權利、允許開支經費額度等。重、特大、重傷人員事故必須由公司負責處理。

(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負責處理。

(四)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處理。並注意掌握第一手資料和相關證據、證明材料。

(五)特大事故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全面指揮事故處理。

(六)發生事故後,公營車輛事故費用,是安全互助協會會員的,可在協會費中先行墊付,非協會人員在2萬以下的由肇事駕駛員自行支付,超過2萬的上由單位墊付,承包車輛原則上由承包經營者自行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由事故單位通過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商議後,採取墊付事故費用等措施,但承包經營者需書面申請並寫下書面還款計劃。

事故賠償

(一)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和第三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等事故賠償,由事故單位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按人身和財產保險合同條款進行出險理賠。

(二)事故所造成的車上駕駛員和旅客傷害,由公司安機科整理好出險材料和憑證交集團安保處審核後統一交保險公司出險理賠。

(三)保險公司賠付不足部分,承包車的由承包人承擔,其它情況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審批核銷。

(四)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相關險種時,事故賠償及其他損失,承包車的.由承包人承擔,其它情況的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五)承包車發生事故後,不及時報案或擅自處理,造成手續不全、超過有效規定理賠期限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第四節保險和理賠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額度越來越大,公司為了有效規避經營中各種潛在的安全事故風險,將在提高經濟效益和經濟實力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等保險的完善化、社會化和商業化。

事故分析、處理及四不放過

(一)事故發生後,各級安管機構、人員應按各自職責參與事故的處置、處理和教育工作:

1、積極對事故進行處置和處理。

2、勘察事故現場,查清事故情況。

3、繪製事故現場圖,對事故前因後果提出分析意見。

4、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撰寫“事故結論和處理報告”並上報。

5、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工作。

(二)事故處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演示事故現場圖,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和制定事故防範措施的基礎上,研究、決定對肇事人的處理和全員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實。

2、重、特大事故及社會影響大的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演示事故現場圖,在查清事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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