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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中學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範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定有關教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中學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並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二、何老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後果,調課教師應承擔全部責任。

三、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四、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五、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六、任何教師不得心罰、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龍城中學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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