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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大綱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大綱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大綱

第二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於臨牀、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彙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脱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枱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髮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於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鑑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 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製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 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 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採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 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 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於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着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於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着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 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 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範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 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後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後經醫院醫療事故鑑定小組鑑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准,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並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 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並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鑑定組的鑑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發生糾紛後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併產生不良後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並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 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條 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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