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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

責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

責任追究制度 篇1

為嚴肅行政紀律,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促進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責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

(一)無正當理由,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或拒不接待的;

(二)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或拖延辦理的;

(三)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説明、不移送的;

(四)刁難、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衝突的;

(五)在辦理業務中,丟失或損毀當事人有關材料或物件的;

(六)違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涉密文件資料丟失或其他機密泄露的;

(七)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財務章的;

(八)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誡免談話。

(一)不具備收費資格實施收費的;

(二)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的;

(三)對收費違規批准減、免、緩,或應予減、免、緩不予減、免、緩的;

(四)不開具票據或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以上行為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財經紀律給予處理。

三、全局幹警及職工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二)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五)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四、對過錯行為的追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閲,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 篇3

為加強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學院實行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分管檔案工作的院領導要把檔案工作納入學院整體發展規劃,並列入議事日程;要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檔案工作的政策、法規,對學院檔案工作提出領導、指導性意見;研究決定檔案工作的重大事宜及時解決檔案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逐步改善檔案工作條件,使檔案工作與學院各項工作協調發展;對檔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辦公室分管檔案工作的主任要定期對檔案室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協助及時解決;要定期聽取檔案室負責人的工作彙報,監督檔案室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檔案的管理、使用工作;要主動協調檔案室與其他部門以及檔案工作與學院其他工作的關係;對檔案工作中出現的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三、各二級單位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要將本單位的檔案工作納入工作議程,具體領導、佈置本單位檔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及歸檔工作;積極支持、配合學院檔案室的工作;聽取本單位兼職檔案人員的工作彙報,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定期檢查本單位的檔案工作。對本單位檔案工作中出現的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四、學院檔案室主任要組織制定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檔案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工作;要及時計劃安排檔案室的工作,及時進行工作總結。對工作中的問題及時向院辦主任彙報;要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做到七防(防火、防盜、防高温、防潮、防蟲、防塵、防光),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要及時修復或複製,遇到特殊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對檔案工作中出現的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五、專職檔案人員要保守黨和國家機密、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檔案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要認真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鑑定、利用等工作;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對檔案工作中由於自己失誤出現的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六、各二級單位兼職檔案人員要根據學院有關規定,按時並保質保量地完成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要主動接受院檔案室的業務監督和檢查,按規定的要求向學院檔案室移交檔案;要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對檔案工作中由於自己失誤出現的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把“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序,增強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確保發展黨員質量,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責任追究”,是指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違反發展黨員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的行為等情況,落實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凡屬責任追究的問題,要認真受理、查處,不得姑息遷就:

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凡屬在工作職權範圍內失察、失管或蓄意謀事發生問題的,都要以事實為依據,追究黨組織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按照工作範圍及職責,準確認定錯誤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分管領導的責任和主要領導的責任,視其情節區別對待,做到既嚴肅認真,又處理恰當:

堅持羣眾路線,接受羣眾監督的原則。凡屬羣眾反映發展黨員工作問題的來信來訪,都要認真聽取他們反映的問題,並及時調查核實,對確實有問題的,要做出嚴肅處理。

第四條責任追究的對象

主要是基層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責任人。具體對象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的培養人、考察人、入黨介紹人、支部組織委員、支部書記;基層黨委組織委員(幹事)、政工(人祕)科長、分管領導、黨委書記。

第五條責任追究的範圍

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考察,發展對象的政審、確定、公示、培訓及其規定履行的入黨手續,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等工作過程中,出現把關不嚴,工作失職,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問題,均屬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方式

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尚未構成違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採取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幫助改正;對不適宜從事組織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七條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發展黨員工作責任的追究按黨組織隸屬關係或幹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

第八條責任追究的時限

對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責任人和事,要嚴肅及時地進行查處。責任追究和組織處理,一般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在60天內處理完畢。

第九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基層黨委進行責任追究:

(1)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及轉正時,沒有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2)對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沒有能仔細審議和把關的;

(3)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未能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審批;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沒有在三個月內審批的;對因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未能在六個月內審批的;

(4)沒有進行發展黨員公示,或在公示期間羣眾有反映沒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而予以發展的;

(5)在發展黨員程序中,所需的《入黨志願書》、《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黨內外羣眾意見徵求情況、黨委談話記錄等不全而予以發展的;

(6)在黨委會審批預備黨員前,未指派專人同發展對象談話的;

(7)在審批時,未經過集體討論、表決決定的;或以黨委成員傳閲、有關人員聯席會議等方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的;

(8)對支部遞交預備黨員的轉正決議,未能在三個月內審批的;

(9)沒有按規定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發現上述情況的,對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並視具體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黨內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屬以下情況的,對所在黨支部進行責任追究:

(1)沒有確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介紹人,沒有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及按規定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2)沒有每半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考察的;

(3)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後,沒有聽取或徵求黨小組、培養聯繫人等意見的基礎上,或未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為支部大會)討論和同意,或未向全體黨員公佈,而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

(4)在接收預備黨員時,未採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未超過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半數,贊成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而吸收為預備黨員的;

(5)因支部把關不嚴,新發展的黨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發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及有關入黨申請材料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的;

(7)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未能按時討論其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8)對不具備轉正條件而給予轉正的,對不具備入黨條件,而予以討論通過轉正或未經討論通過而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的;

(9)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前,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或對公示期間,羣眾反映的問題未調查核實就予以接收或轉正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對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並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

黨總支應對支部大會通過接受的預備黨員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在審查中,如發現發展對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入黨手續不完備的,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向黨委彙報。黨總支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也要視情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村級黨組織當年不培養入黨積極分子,三年內不發展黨員的,該黨支部必須予以整頓,黨組織負責人免職並通報批評,取消該黨組織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鎮黨委所屬行政村中出現1個及以上三年內未發展黨員的組織,對該鎮黨委班子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誡勉,取消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第十二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進行責任追究?海

(1)沒有認真瞭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沒有就有關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彙報的;

(2)沒有在《入黨志願書》上如實填寫自己的意見,沒有如實向支部負責人及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真實情況的;

(3)在有關入黨材料填寫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沒有經常對發展對象進行教育幫助並按期填寫意見的;

(5)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基層黨委必須對相應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三條對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其黨籍一律不予承認,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在支部大會上公佈。

第十四條有關人員不為舉報人保密,客觀上為舉報對象提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條件,或參與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或不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舉報情況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進行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中共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責任追究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管理,保證各項政策的認真貫徹落實,保護國家利益,保證參保對象的權益不受侵害,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我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快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局各股室、全體工作人員,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的處理,適用本規定。

對嚴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受到上級相應處理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行為的處理,堅持自查自糾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對股室主動自查自糾,按本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負責人的責任。對局內組織查證屬實的,按本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條 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的處理方式分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發工資、獎金;影響年終考評、考核;轉崗、離崗學習、待崗;建議免除職務;建議上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以上處理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單位影響較小或損失較少的,扣發工資、獎金,年終考評、考核定為基本稱職;造成對單位有較大影響或損失的,建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並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免除職務,對直接責任人員作轉崗或離崗或待崗處理(離崗學習只發一半工資,待崗不發工資),年終考評、考核定為不稱職:

1、違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紀律,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2、不遵照執行內部徵繳、稽核、預審、複核、支付、收費、監督等等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公用經費損失的;

3、不遵照執行內部會計、統計相關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4、不遵照執行參保註冊、變更、註銷、個人賬户、IC卡管理、網絡管理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5、不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局內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扣發工資、獎金,年終考評、考核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

1、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問負責制的;

4、不履行服務承諾制的;

5、不遵守事務辦理時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紀律,工作制度和學習制度的;

8、在鄉鎮村組指導、監督、檢查中態度粗暴、故意刁難的。

第七條 對被多次投訴、舉報的主管人員、主辦人員,加重處罰。

第八條 凡對相關人員處罰,應由局務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 篇6

為進一步加強檔案安全建設,做好檔案安全管理工作,明確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對象及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適用內容及事項。違反有關政策和規定,或者有以下行為的,依照本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不關門窗,造成檔案丟失的;

2、沒有按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檔案庫房及實體安全檢查,造成檔案安全事故的;

3、安全設施及設備責任人不認真管理維護設施設備,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

4、檔案庫房管理人員對檔案管理不力,造成檔案損壞的;

5、違反安全管理程序辦事,造成檔案安全事故的;

6、工作中無故脱崗,延誤重大事項辦理,造成檔案安全事故的。

三、追究辦法及實施

1、實行動態跟蹤管理,隨時檢查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2、將事故責任追究與個人年度目標考核結合起來,本館工作人員在本年度內發生一次以上(含一次)事故的,取消評比先進資格。

3、對出現誤事故的當事人,經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換崗位、紀律處分等。

四、健全組織與措施。

1、加強對本館工作人員檔案安全責任追究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局(館)長為組長,其他工作人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全館的檔案安全事故追究制度的實施和監督,並具體負責事故差錯追究制度的具體工作。

2、加強對安全事故追究制度落實的檢查監督。本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齊全、處理得當”的原則,對工作中出現的安全事故行為進行責任追究。達到教育懲戒、整改糾正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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