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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範文6篇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6篇

建立與健全政府系統內部的責任追究機制,實現公共行政以及官員個人任職理念的根本性轉變,是責任政府構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把責任政府的理念轉變為現實的行動,最切實際的舉動就是責任追究制度建設。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對責任政府的構建有着重大的作用與意義。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範文,僅供參考。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6篇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一:

(一)為了進一步轉變作風,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公僕意識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確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團結協作,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室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網絡。 (三)責任追究的範圍。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程序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堅決實施責任追究。

1、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主要責任者。

2、因文件收發、傳閲、上報、下達不及時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者。

3、不按上級時限要求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影響部門工作考核的責任人。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索取財物,或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或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請吃送禮,超標準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產的。

6、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剋扣羣眾,引起羣眾上訪的。

7、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及時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羣眾越級上訪,羣眾上訪或其它重大案件,嚴重影

8、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的。

9、發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11、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聚斂錢財。

12、參與“黃、賭、毒”或封建迷信等社會醜惡活動的。

(四)責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書面檢查;二是談話誡勉;三是通報批評;四是對照有關責任制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五是涉嫌犯罪的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責任追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於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錯誤決定的,根據錯誤性質及責任輕重程度,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屬於一把手責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屬於副職在其分管的職責範圍內發生嚴重問題的,就追究副職的責任,並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的組織處理,由烤煙辦黨組和領導班子認真調查、分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二:

一、為進一步增強中層管理人員及在崗職工的責任心與主動性,適應公司薄板工程建設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二、因責任心不強、麻痺大意、疏於管理、指揮不當、工作失誤,使薄板工程建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未嚴格按月度工作計劃、網絡節點計劃、公司領導安排等預定計劃準時開展(完成)有關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技術(商務)談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進度的;

(二)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方面出現質量問題,以致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獲得冶金行業優質工程獎;

(三)出現實際投資超計劃、進度款拔付超計劃的情況;

(四)泄密公司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其它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三、責任落實方式

(一)採取召開分析會的方法落實責任。召開分析會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問題原因未分清不放過;

2、責任未落實不放過;

3、挽回與防範措施未制訂不放過。

(二)召開分析會的程序:

屬某一部門責任的由該部門組織召開分析會;屬於兩個及以上部門責任的由公司領導主持、綜合事務部負責組織召開分析會。

四、考核標準

(一)影響工程進度考核標準 單位:天

(二)質量問題考核標準

單位:萬元

(三)投資超計劃與進度款超計劃考核標準

注:

1、有關扣款必須保留被扣人員的基本生活費;

2、公司職工待崗期間按280元/月發放生活費;

3、經本人努力將延時工期、有關損失挽回時,可酌情減輕或取消其原有處罰;

4、如屬外單位造成的影響(損失)則相應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

5、屬無法預料或該管理人員已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並及時向有關公司領導彙報尚無法避免的事件,經公司領導同意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6、上述考核標準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影響)的,參照以上標準執行考核。

五、對中層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程序

(一)對中層管理人員經濟處罰程序

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報常務副總經理審批後,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二)對中層管理人員誡勉談話程序:

1、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會同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工會進行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2、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決定,由公司黨政領導或其指定人選實施誡勉談話。

(三)、中層管理人員引咎辭職程序:

1、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會同人力資源部、公司紀委(監察室)、工會進行復核並聽取本人意見後,報公司黨政聯席會審定。

2、當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手續。

六、對應引咎辭職而不主動提出引咎辭職申請者,由公司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對仍不辭職者實行免職。

七、按本制度引咎辭職的中層管理人員,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況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責任應轉漣鋼集團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或受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者,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會同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工會進行復核並聽取本人意見後,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對於試用期的新進人員,試用期滿經評議不適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轉入漣鋼集團公司內部勞務市場。

九、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漣鋼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三:

第一章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嚴格實施責任過錯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各單位、職能部門及執法人員,依據法定職權應盡的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

第三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實行“分級管理、按職能劃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職責。全面負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章案件,指導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的要求,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要按崗定責,層層籤狀,抓好落實,確保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出問題。

第五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職能科、室職責:

一、註冊登記科:依法辦理食品經營企業的登記註冊,嚴把市場主體資格准入關,按照經濟户口和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及時把從事食品經營主體的登記註冊情況提供給轄區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負責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執法,配合市工商局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質量信息,制定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户經營管理自律制度,並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實,承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的其它具體工作。

三、市場經濟檢查隊:負責組織並指導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負責查處食品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製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商廣科:負責查處食品類商標違法行為,保護名牌

食品商標;負責查處食品類違法廣告行為,嚴厲查處食品類違法廣告的代理者、發佈者及廣告主。

五、12315投訴申訴舉報中心:負責接收、受理、分流、督辦消費者食品安全方面有關的諮詢、投訴、申訴、舉報,指導並監督下屬12315機構按時辦結案件;

六、辦公室: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導,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積極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七、紀檢監察室:負責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監察,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嚴厲查處行政不作為行為,為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證。

第六條 工商所職責。按照國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執行,在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標本兼治、防打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維護轄區內食品市場交易秩序。具體職責:

一、根據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委託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户的登記註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户口管理和企業、個體工商户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採集、錄入和上報;

三、指導、監督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製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行為,清查轄區內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五、受理並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諮詢、申訴和舉報;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八、負責食品經營者主體的監督管理。

1、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户登記註冊,嚴格按照法

2、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的規範和管理,對營業執照和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查處或取締;

3、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户口檔案,並運用計算機手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經濟户口進行網絡化管理。

九、負責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市場經營下列食品:

1、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

2、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羣的;

4、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5、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6、經感官鑑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7、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9、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準採用標誌、防偽標誌等標誌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負責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並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1、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採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

2、購銷台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3、質量承諾制度。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4、協議准入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鈎”、“場地掛鈎”等協議准入制度。

5、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台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6、食品質量自檢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佈的不合格食品,及時採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燬等有效措施,並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範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燬。

十一、負責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範圍內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

巡查人員應當如實做好巡查記錄,對發現的違法情況或突發問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

食品市場巡查的主要任務是:

l、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範圍經營;

2、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十二、負責對上級12315投訴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交辦、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告上級12315投訴申訴舉報指揮中心。

第七條 工商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工商所所長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通過簽訂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每一名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二章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高效開展,強化地方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監管責任,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促進各級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九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領導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應予責任追究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責任自負、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監察部門負責追究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必要時辦公室可配合調查。

第十二條 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職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或者指導監督不力,導致相關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實不到位,轄區食品經營秩序混亂,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

二、在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登記註冊工作中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羣眾舉報、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以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不予處罰,放縱違法行為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事故時採取措施不力、處理不及時的;

五、工作失職、瀆職等主觀上的過錯,未能及時控制或者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發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為,或者導致轄區內形成製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嚴重問題的;

六、對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食品安全信息,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造成影響的;

七、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不及時移送,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烏魯木齊縣工商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辦理食品經營個體工商户登記註冊有關手續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羣眾反映和發現轄區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未及時予以取締的;

三、對羣眾舉報、派出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

五、由於失察、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害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對應當查處的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七、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派出機關移送的;

八、因執法不力或者失誤導致在轄區內形成區域性製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違規、違紀執法,導致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扣罰獎金;

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給予行政處分;

四、辭退;

五、開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併執行。

第十五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分為一般責任、嚴重責任和特別嚴重責任。

第十六條 依據《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分清責任,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組織處理和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嚴格責任追究:

一、負有監管職能的工商所轄區內一年發生一次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相關人員及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負有監管職能的工商所轄區內一年發生二次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除按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外,還應追究工商局相關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

三、工商局同一監管職能部門一年發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應追究該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同時追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於追究:

一、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後果的;

二、執法過錯輕微的;

三、因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以及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過錯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

三、干擾、阻礙調查人員對其責任進行調查的;

四、故意導致責任事故發生的;

五、對追究其違法行為的決定拒不執行的;

六、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對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過錯行為進行投訴、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根據調查情況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複核。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有關程序、時限、申請複核等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篇四:公司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公司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後果的,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條 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所在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對部門負責人停職檢查。

(一)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部門領導不及時協調解決的;

(二)所屬部門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行為的;

(三)屬於部門審批、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牽頭部門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延誤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調離原工作崗位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待崗學習。

(一)對用户推諉或者粗魯刁難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沒有當場辦理的;

(四)不按要求,辦事拖拉,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報的;

(六)應該給予用户答覆而不予答覆的;

(七)對受理事項沒按規定分送承辦部門而造成延誤辦理的;

(八)應該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用户補辦手續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的;

(四)不執行公司依法作出的決定的;

(五)其它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服務相對人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四)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形的。

第九條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訴應由營業部具體受理。其他部門接受用户的投訴應直接轉交營業部或詳細記錄投訴內容後轉交營業部受理。

(二)調查。營業部對屬於業務範圍內的事件應認真調查核實情況、情節輕重,找出問題原因所在,嚴格區分責任,提交有關責任人簽字認可。不屬於業務範圍內的事件應移交公司紀委處理。

(三)報審。營業部或紀委對有關責任人擬定責任認定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

(四)認定。主管領導進行研究認定,重大問題可提請黨組進行研究,根據問題或事故的情節輕重,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提出最終責任認定意見。

(五)實施。下達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送達責任人或相關責任部門。

第十一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篇五: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了進一步轉變作風,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公僕意識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確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團結協作,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室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網絡。 (三)責任追究的範圍。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程序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堅決實施責任追究。

1、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主要責任者。

2、因文件收發、傳閲、上報、下達不及時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者。

3、不按上級時限要求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影響部門工作考核的責任人。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索取財物,或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或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請吃送禮,超標準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產的。

6、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剋扣羣眾,引起羣眾上訪的。

7、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及時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羣眾越級上訪,羣眾上訪或其它重大案件,嚴重影

8、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的。

9、發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11、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聚斂錢財。

12、參與“黃、賭、毒”或封建迷信等社會醜惡活動的。

(四)責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書面檢查;二是談話誡勉;三是通報批評;四是對照有關責任制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五是涉嫌犯罪的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責任追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於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錯誤決定的,根據錯誤性質及責任輕重程度,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屬於一把手責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屬於副職在其分管的職責範圍內發生嚴重問題的,就追究副職的責任,並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的組織處理,由烤煙辦黨組和領導班子認真調查、分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範文篇六: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並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或拖延辦理公司決定決議的事項,不辦理或拖延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進程或工作效率,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或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不履行或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包括無故拒絕、放棄、推諉、不辦理、拖延及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包括經濟、企業形象、企業名譽等方面。

第四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持持之以恆、從嚴考核、處罰兑現的原則,要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作為員工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成員和部門的目標管理範疇,納入員工年度綜合考評和晉級、加薪、評先的範疇。

第五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範,堅持責任倒追,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誰舉措、誰落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和分管的單位或部門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面領導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七條 公司領導和各單位及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承擔以下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及時瞭解掌握國家的行業政策,深入市場調研,根據企業的實際,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決定決議的事項,並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作職責,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並模範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職責範圍內工作和實現情況,制訂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五)以公司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部門利益服從公司利益,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

(六)履行監督、考核職責,對職責範圍內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檢查、考核,並依據規章制度實行獎懲;

(七)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辦理事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八)真實向董事會或總經理室反饋生產經營和工作情況,不得虛報浮誇或瞞報、遲報;

(九)廉潔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損公肥私,假公濟私、損害公司利益;

(十)熱愛企業,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祕密。

第八條 一般員工在工作中承擔以下工作責任:

(一)真實貫徹執行公司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決議;

(二)真實履行崗位職責,優質高效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三)真實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並按要求和時限完成;

(四)模範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部門的管理制度:

(五)及時向部門領導反饋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相關情況,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廉潔奉公、不得損公肥私、損害公司利益;

(七)熱愛企業,不得泄露企業商業祕密。

第三章 責任追究和執行

第九條 一般責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據制度考核執行,重大責任的追究由董事會或總經理室會議研究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要與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和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行政部履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監督和執行職能,董事會負責對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包括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其中,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降薪等種類,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留用查看、辭退等種類。

第十三條 凡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個人和部門當年不得參與立功和先進以及先進集體評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室辦公室成員和部門負責人違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在制定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企業發展規劃中,法定代表人不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決策或不聽取和採納班子成員的意見,擅自作主,造成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負全部責任,並給予法定代表人1000—20xx0元的罰款。

(二)對製造範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標準及時完成,對董事會交辦的工作無故拖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工作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藉故不辦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職責範圍內發生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不報告,發現一次給予記過處分,並處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500—20xx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職責範圍內發生質量、安全和責任事故,影響和損失在6000元以內的,給予100—500元罰款;影響和損失在6000—50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致使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大過和降職處分,並處1000——5000元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資金,挪作私用資金在1000元以內或侵佔資金在5000元以內的,給予當事人降職或免職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挪用資金10000元以上或侵佔資金5000元以上的,給予當事人免職或開除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並處1000—20xx元的罰款。

(六)明知下屬違反財經制度,有挪用、侵佔資金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給予責任人降職處分,並處300—1000元罰款,數額較大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並處800—20xx元的罰款;造成資金不能追回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級單位違反財經制度弄虛作假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並處500—20xx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並處1000—5000元罰款。

(八)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處分,並處500—5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並處1000—20xx元罰款。

(九)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予以辭退,賠償損失,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辭退,賠償全部損失,並處1000—20xx元的罰款。

(十)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xx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開除,賠償全部損失,並處20xx—5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一般員工違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定、決議,又不説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給予警告處分和降薪處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三)不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説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四)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並給予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並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1000—20xx元罰款。

(六)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降薪和調整崗位,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1000—20xx元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工作責任追究所給予的處罰和損失賠償,必須於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一週內上交財務,逾期不交可從工資或股權收益中扣除。

第十七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八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董事會申請複核,複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董事會不復核,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室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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