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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精選5篇)

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精選5篇)

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則

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精選5篇)

第一條 頂崗實習是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的重要途徑。為規範和推進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維護頂崗實習學生、學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頂崗實習,主要是指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實習。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培養學生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就業,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條 頂崗實習應當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按照學以致用、專業對口、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建立健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制度。省(區、市)、市(地、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範管理、安全生產有保障以及生產經營範圍與學生所學專業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實習單位組織學生頂崗實習。

第七條 學校與實習單位合作成立頂崗實習指導小組。負責學生頂崗實習的組織和管理,共同制訂頂崗實習計劃,開展專業教學和職業技能訓練,為學生參加相應的職業資格考試提供條件。

學校應當設立頂崗實習管理工作機構。校長是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習輔導員制度。要安排有經驗的教師擔任實習輔導員,對頂崗實習學生進行管理。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

第九條 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確定實習單位專門人員負責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實習單位要推薦安排有經驗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條 學校原則上應當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最後一學年進行頂崗實習。接受“半工半讀”或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在保證文化知識和專業理論總課時的前提下,可以靈活安排實習時間。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學生頂崗實習期間,應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條 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與實習單位、學校與學生家長應當分別簽訂學生頂崗實習協議,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頂崗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工作負責人和實習指導教師的姓名,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註冊學號;(2)實習期限;(3)實習內容和實習地點;(4)實習時間、休息休假;(5)實習勞動保護;(6)實習報酬;(7)意外傷害保險;(8)實習紀律;(9)實習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頂崗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頂崗實習勞動環境。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安排非專業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頂崗實習勞動;不得安排非專業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執行國家在勞動時間方面的相關規定。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頂崗實習工作。

第十五條 實習單位應當向頂崗實習學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時間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實習報酬應當不低於當地勞動力最低收入標準。對學生實習沒有報酬的特殊專業,學校要報請地方教育、財政部門,給予學生和學校必要的補助。學校要積極創辦企業、引進企業,為方便學生頂崗實習提供服務。實習報酬的形式、內容和標準應當通過簽訂頂崗實習協議約定。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

第十六條 建立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家長定期信息通報制度。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應當積極參加學校和實習單位組織的文化教育及相關培訓活動;沒有正當理由並且未經學校批准,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單位;違反頂崗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按學校及實習單位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實習期間發生的問題及突發事件,學生應當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和學校實習輔導員報告;學生不能及時與實習指導教師取得聯繫的,應當及時向實習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住宿管理,保障學生的住宿安全。學生在學校、實習單位和家庭以外場所住宿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要協同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學生頂崗實習的過程管理。實習單位的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建立實習日誌,學校的實習輔導員應當定期檢查頂崗實習情況,及時處理頂崗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學生頂崗實習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實行校企雙方共同考核制度,雙方共同填寫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統一格式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

第二十二條 明確學生實習成績的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一是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考核,原則上佔總成績的70%;二是學校指導教師對學生的頂崗實習報告進行評價,原則上佔總成績的30%。

考核方式為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考核合格者獲得學分,學校為合格學生頒發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認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並納入學籍管理內容。《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內容包括實習單位與學校雙方對學生實習的評價與鑑定,其依據為學生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學生頂崗實習考核的成績作為評價學生學業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組織做好學生頂崗實習材料的歸檔工作。頂崗實習教學文件和資料包括:(1)頂崗實習協議;(2)頂崗實習計劃;(3)學生頂崗實習周志;(4)學生頂崗實習報告;(5)學生頂崗實習成績;

(6)頂崗實習巡迴檢查記錄等。學生頂崗實習周志和學生頂崗實習報告由學生撰寫。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市(地、州)、省(區、市)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積極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範、成績顯著的學校、企業單位以及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不履行頂崗實習管理職責的學校,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頂崗實習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要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實習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做好頂崗實習管理工作,保證頂崗實習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對頂崗實習學生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頂崗實習學生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習學生,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為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要根據自身專業設置、教學安排等實際情況,選擇為最後一年學生投保全年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或者為全部學生投保與其實習期間相對應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責任範圍應當覆蓋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認定為工傷情形下校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和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

投保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的經費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協商解決。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保險費據實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學校支付投保經費的,保險費可以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實習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接收學生實習的需要,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實習場所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為實習學生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 實習單位培訓實習學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並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頂崗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xx]107號)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應當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財政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篇2

為切實加強實習實訓安全管理,保證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實習實訓前的安全管理

1、實習實訓前,各學院應瞭解校外實習實訓單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並與實習實訓單位就學生實習實訓安全問題進行協商。

2、實習實訓前,要求各學院與參加校外實習實訓的學生簽訂校外實習實訓安全責任書或協議。

3、實習實訓前,各學院應對實習實訓學生進行專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安全知識、防範技能,瞭解實習實訓單位各項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規章,敦促學生執行實習實訓單位的規章制度,強調勞動安全防範,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發生,同時要與實訓學生保持聯繫以便及時化解安全隱患、處理安全事故。

4、校內實習實訓由實訓指導教師在上課前做好實訓安全檢查等準備,實訓前做好安全教育和提示,做好實訓設備、儀器安全運行的各項保障工作。

二、校外實習實訓期間的安全管理

1、學院應提請實習實訓單位對實習實訓學生進行有關的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生產安全等教育或培訓。

2、進行校外實習實訓的學生要嚴格遵守實習實訓單位的組織紀律,服從實習實訓單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勞動規程實訓,確保勞動安全。若因違反實習紀律和安全規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傷害者,由學生本人負責或按實習實訓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的應由學生本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3、實習實訓單位要加強學生實習實訓期間的勞動保護,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防止實習實訓中發生意外事故。

4、實習實訓學生是具有行為能力的社會自然人,實習實訓單位、學院應不斷教育、督促學生工作之餘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加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告誡學生工作時間以外必須遵守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對於一切違法違規的行為要自己承擔責任。

5、在外地分散實習實訓的學生,學院要指定專人與之保持聯繫並做好實訓情況記錄。

三、安全事故的責任鑑定與處理

1、學生在校外實習實訓過程中,由於實習實訓單位的責任發生事故的,由實習實訓單位承擔責任及處理善後工作;因實習實訓學生不遵守紀律或不遵守實習實訓單位的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實習實訓屬於學校教學的組成部分之一,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的學生,由保險公司按相關條款和規定執行。

2、學生在校外實習實訓過程中,由於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其責任鑑定及處理程序,按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相關制度執行。

3、其它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篇3

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職業教育的有關政策,學生在校學習兩年,完成專業理論學習和課題基本技能訓練後,到校外企業進行專業對口的頂崗實習1年,讓學生與企業零距離接軌,紮實掌握操作技能。為加強我校學生校外實習教學管理工作,規範學生校外實習行為,提高校外實習教學質量,制定本規定。

學生校外實習的目的和要求:

校外實習是職業學校實現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教育教學環節,是一體化教學向企業的延伸,對於學生進一步充實先進的專業理論、掌握專業核心技能和輔助技能、積累實際操作和管理經驗,提高創新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動作用。

一、校外實習管理部門職責及管理程序

校外實習是一項全校性、綜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業辦、教學處兩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招生就業辦公室:

1、統一負責各專業的校外頂崗實習及單位落實。各專業教研室可充分利用與企業的良好關係配合就業辦安排學生校外頂崗實習。

2、積極對外聯絡具備實習條件的對口企業,確保各專業學生的校外頂崗實習專業基本對口。

3、負責實習生實習結束後的就業手續辦理和推薦就業工作。

(二)教學處:

1、根據各專業的實習需要,制定明確的校外實習教學計劃和目標。

2、負責選派和組織帶隊老師對校外實習學生進行統一管理。

3、負責確定校外實習帶隊老師的職責範圍、工作任務、崗位紀律。

4、負責定期對帶隊老師進行考評、考核。

5、對實習的學生提出具體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考核內容,並進行隨機考察。

6、向學生所在實習企業提出加強學生專業訓練的建議和意見。

7、實習結束,做好學生的實習成績考核、評定工作。

(四)管理程序:

教學處按教學計劃提前20天通知招生就業辦,班主任提供學生相關資料,在學生在校學習(實習)結束前,將名單提供給就業辦,招生就業辦接到教學處通知後根據專業落實崗位,學生校內學習(實習)結束後即能頂崗實習,按學生工作部提供的名單安排學生實習崗位。

二、校外實習學生的管理

1、校外實習學生必須根據學校安排,按時到達校外實習單位進行實習,不得擅自調換單位和離開,否則按曠課處理,直到開除學籍。

2、學生必須服從帶隊老師和實習單位的安排,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者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實習,實習成績以零分計,並給予嚴肅處理。

3、學生在實習期間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學校的學生,同時也是企業的員工,必須服從學校和企業的雙重管理。按學校管理制度嚴格要求自己,遵紀守法,不準打架、酗酒、鬧事、賭博等。遵守企業的有關管理制度,從嚴要求自己,不遲到不早退,尊敬領導,虛心向師傅學習,努力工作,注意安全生產。

4、學生在帶隊老師和單位指導師傅指導下,認真學習,積極訓練,努力完成實習任務,適應實習單位的工作需要。

5、學生在實習期間應向學校繳納規定的費用,不交清費用者,學校不保留學籍,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畢業證及職業資格證書。

6、學校因教學、管理的需要,要求學生回校時,學生應服從學校安排,及時返校,違者按學校學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7、每學期由學校帶隊老師與就業辦對學生的實習情況進行考核。

8、實習期間在社會上或給實習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學生,除按規定開除學籍外,對實習單位造成的損失全部由學生自己負責。

9、學生因嚴重違紀違法被企業開除的,視同被學校開除。

三、實習生的推薦就業

(一)實習生實習結束後,不能在實習單位就業的,學校還安排一次推薦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薦就業資格。

1、在校期間表現差,受校紀留校察看或嚴重警告三次以上處分且屢教不改的實習生。

2、畢業時沒有獲得畢業證或職業資格證書的結業生。

3、欠交學校各種費用的實習生。

4、在頂崗實習期間,由於學生技能太差、品行不良、勞動紀律不好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實習生。

5、在下廠實習期間,未經學校和單位同意,擅自離崗和自找實習單位的實習生。

四、學生在校外實習過程中幾類問題的管理規定

(一)學生自行聯繫實習單位的管理規定

1、學生自行聯繫實習單位,須提前學校聯繫,經核實批准後方可前往單位實習。

2、學生自行聯繫單位實習的報批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在指定日期內提交實習接收單位接收函;實習就業指導教師簽署批准意見;招生就業辦、教學處兩部門備案。

3、學生自行聯繫的實習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合法的施工生產許可和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能夠給學生提供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實習崗位;

(3)單位能為學生配備合格的實習指導及日常管理人員;

(4)能為學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

4、學生自行聯繫實習單位,在實習前必須簽訂實習安全承諾書等相關文件,參加學校組織的實習前培訓和其他相關教育,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凡在實習期間因個人原因發生的人身安全或責任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後果。

5、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應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報告實習情況,自覺接受學校的管理和實習回訪調查。

(二)學生離開實習單位的管理規定

1、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不能私自離開單位。如需請假,必須按照單位相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時間超過一週需告之實習指導教師,獲得允許後方可離開單位。

2、如確實有特殊且正當原因需要離開現實習單位的,必須提前2周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家長同意,同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彙報,得到實習單位批准後方可離職,並與實習單位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3、未經學校和實習單位允許私自離開單位的,一切責任自負,學校不再負責安排實習單位;因學生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除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外,學校還要對學生本人進行紀律處分。

4、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單位辭退的,學生實習成績記為不及格,不能參加該專業技能鑑定,學校不安排實習和就業;情況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生校外實習成績的考核評定

1、學生在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校外實習教學內容後,學校對學生校外實習進行考核評定。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定成績。

2、學生實習成績考核評定的主要依據是企業對學生的校外實習表現認定、學校對校外實習的回訪和調查結果、班主任老師的評價。學生在實習結束後按規定上交《校外實習考核評價表》,完成校外實習期間應完成的教學內容,方可進行成績評定。不按規定完成《校外實習考核評價表》的一律按不合格計入成績。

3、校外實習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學生,不能參加技能鑑定和畢業考試,延期畢業。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完成教學計劃安排的校外實習教學內容且成績合格,獲得學分,方可畢業。

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篇4

一、總則:

1、畢業生實習是我司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範我司畢業實習生管理工作,現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凡來我司實習的畢業生,實行期限為3-6月。

3、本規定適合在我司工作的大中專畢業(己學完學校規定課程進入實習期在校的)實習生

二、錄用實習生基本要求:

1、以各部門的工作要求為依據,按辦公條件許可、所學專業對口。

2、實習生原則上為本科,,特殊崗位可接收品學兼優的專科生,且必須學完學校規定的課程,並按學校規定已進入實習的在校生或應屆畢業生(以學校實習推薦信為準)。

3、具備健康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具有競爭意識和開拓精神。

4、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三、審批程序:

1、行政部對實習生所在院校推薦信及《實習生檔案登記表》進行審核。

2、行政部與用人部門進行面試,綜合意見後將適合的《實行生當案登記表》交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辦理實習生錄用手續。

四、實習生待遇:

(1)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給予實習補貼:

①應屆畢業實習生:研究生x元月,專科生x元月。

②在校實行生:原則上公司不予考慮補貼,但是,在實習期間有突出貢獻者,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考慮。

(2)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原則上不安排出差,如果確有必要,則按公司一般員工出差待遇執行。

(3)實習生的食宿問題由個人解決。

(4)凡來我司實習的畢業生,實習期限為3-6個月

五、其他事宜:

(一)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用人部門要加強對實習生的管理,特別要加強保密教育。未經允許,實習生不得將接觸到的公司內部信息、資料向外泄漏。

(三)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作風散漫、表現不好的實習生,部門可隨時取消實習資格,並報行政部備案。

(四)除上班時間在我公司實習外,其他時間一切活動所發生的一切事情與本公司無關。

(五)實習結束後,有關部門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表現用書面形式做出評價,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對在實習期間表現突出的公司可考慮讓其轉為試用期員工。

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篇5

一、安 全 制 度

為了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實習學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學生實習順利進行,特作以下規定:

1、在每位學生實習前,班主任﹑帶隊老師對所有參加實習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2、樹立"安全第一"的觀點,健全安全組織,確保學生實習安全。建立實習安全領導小組。

3、下實習單位前均應分成若干實習小組,組長為該組安全員。組長負責本組人員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現有不安全苗頭,及時向帶隊老師報告。

4、在上崗前,均應在學好《勞動法》的同時,自覺接受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遵守實習單位各項結合崗位實際所制定出來的切實可行的安全上崗制度。

5、在宿舍,應注意寢室安全,嚴禁私拉、私接電線;嚴禁使用電爐、煤氣灶、電茶壺、熱得快等用具;不準熄燈後點蠟燭;離開寢室要及時關門上鎖。

6、不在寢室接待同學、朋友。休息日外出要事先向學校帶隊老師做好請假手續,經同意後,方可離廠。

7、建立彙報制度。如出現事故、同學患急病不能堅持工作、有同學擅自外出不歸等現象,應立即告知單位、學校和帶隊老師。

8、按學校規定時間上下班,注意交通安全。不在上班時間,因自己擅自外出等原因而發生事故由實習學生自己負責。

9、學生實習期間因公致傷、致殘、致死的,由實習單位按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善後處理、賠償。

10、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由於自己對安全事故的嚴重性缺乏認識或因違規操作而對自己、他人、設備造成傷害的,由實習學生自己承擔後果責任。

二、 上 班 制 度

1、實習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上班不遲到、不早退,按時進入指定的工作崗位。

2、實習學生進入工作場地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做好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安全、文明生產。

3、實習學生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崗位,有事離崗須經廠方班組長和帶隊老師批准,返回崗位應向班組和帶隊老師報告,同意後方可上崗。

4、實習學生必須聽從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愛護設備,不亂動設備,不無故損壞設備。如發現故障或異常現象,立即報告班組長,未經允許,不得任意拆卸或啟動設備,確保人身、設備的安全。

5、愛護工具、量具,節約原材料、認真做好所在崗位的設備保養,做好實習場地和工位的清潔衞生工作。

6、在工作場所內,不準嘻鬧、奔跑和大聲叫喊,上班不準串崗,不準打瞌睡、幹私活、看小説或參加非企業組織的其它活動。

7、尊重實習單位領導,聽從安排,服從分配,安心本職工作,虛心求教,刻苦鑽研業務,提高操作技能,爭取儘快達到頂崗作業的要求。

8、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將技術或商業情報泄露,維護實習單位利益。

三、考 勤 制 度

1、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實行三重考勤:即所在實習單位的車間線長段長代為考勤;實習學生車間負責人考勤;學校帶隊老師將不定時抽查。

2、帶隊老師將考勤情況表上報學校。

3、實習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在實習單位規定的上班、培訓或參加其它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課)論處。

4、實習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其順序為:先由該生填寫請假條,而後交所在帶隊老師、實習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同意後方可生效。

5、實習學生請病、事假,應經實習單位領導同意。

四、寢 室 制 度

1、嚴守就寢紀律,注意作息時間,不得有吵鬧、大聲説話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

2、不得無故晚歸或夜不歸宿,晚上不得接待同學朋友,不得隨意留宿外來人員。

3、要愛護宿舍內的一切設施,不準亂拆、亂搬、亂拿,損壞公物要賠償。

4、保持室內外整潔。宿舍內所有用品擺放整齊,被子按要求摺疊,不準亂扔垃圾,亂潑污水。

5、節約用電、用水,每個寢室必須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長流水。嚴禁私自接線和使用電熱電器,嚴禁使用明火。

6、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寢室門要及時上鎖,貴重物品妥善保管,現金必須存銀行。

7、注意自身的學生形象,穿着樸素大方,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同學,互幫互助,自尊自愛。

8、嚴禁吸毒、抽煙、喝酒、賭博、打架鬥毆;不看不健康的書刊、音像。

9、休息日回家要辦好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不得單獨外出。

五、成績考核制度

實習學生成績考核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每月考核,由實習學生班主任在返校日之後填寫《月考核評分量化表》進行考核。月考核以評分為主,100分為滿分。85-100為A檔;75-84為B檔;60-74為C檔;60分以下為D檔。D檔為當月考核不及格。第二部分是實習學生結束前,實習學生班主任會同實習單位有關人員,對學生實習進行成績總考核和評語鑑定,成績總考核根據學生的實習態度、實習質量、每月考核結果、 違規情況、單位提供的實習鑑定進行綜合評定,成績評定分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並以此作為畢業就業推薦的一個依據,並上報教務處與就業辦。

優秀: 實習積極主動、好學,實習任務完成好,實習日記和實習報告質量高,達到實習計劃的要求,實習態度認真,實習單位反映良好,有較強的技能和生產能力。

良好: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能較好地完成實習任務、實習日記和報告,達到實習計劃要求,掌握了一定的生產技能,實習單位反映較好。

及格:實習期間表現一般,基本達到實習計劃的要求,但不夠圓滿,能夠完成實習日記和報告,但質量一般,技能水平一般,實習單位反映一般。

不及格:實習期間表現差,有較嚴重的違紀行為,未能達到實習計劃的要求,不能完成實習日記和實習報告,技能水平較差。

六、獎 懲 條 例

1、實習學生生必須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學校,實習單位聲譽;遵守《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實習期間不忘學生身份。

2、實習學生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聯繫其它實習單位,如確需離開學校指定的實習單位,必須書面向學校申請,待就業辦同意後方可離開實習單位,擅自脱離學校指定的實習單位,並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實習鑑定作不合格處理。

3、實習學生因嚴重違紀或工作懶散等原因,被實習學生單位拒絕實習的學生,學校將不再安排新的實習單位,由此產生的實習考核、就業推薦等問題均由該生個人自負。

4、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對實習單位有意見應及時與班主任聯繫,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帶隊老師,由學校與實習單位負責協商,實習學生不得直接與實習單位發生衝突,若無理取鬧,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扣發畢業證或延長畢業時間。

5、若實習學生累計三次當月考核不合格,則實習鑑定為不合格,按學校規定不予畢業。

6、實習學生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累計七天以上,實習總考核不及格,重新實習半年。

7、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及技能等級考試,若無故不參加考試,則按規定不予辦理畢業證書。

8、實習學生考勤過程中,一個月無故遲到三次以上的;無故緩交材料的;擅自辭職的;由於操作不規範而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當月考核不及格。

9、對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表現較差,違反實習規定較嚴重的,將在畢業生鑑定中體現,重新實習,緩發畢業證書半年。

11、如果實習學生在自己工作崗位上表現優秀,成績突出,被車間公開表揚的,該生實習成績記錄在當月考核中。實習結束後,學校將公開評出“優秀的實習學生”,並且給予適當獎勵。

12、在實習期間,部分優秀學生將參與車間管理工作,協助老師搞好實習管理工作,表現優秀的學生管理人員“評優評先”將優先考慮,並且給予適當獎勵。

安遠應用職業技術學校

二0xx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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