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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鬥、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全國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築造型、建築立面特徵等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並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的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衞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衞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取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衞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衞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準計列建築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面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准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數,並加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積。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擇在交通便捷、環境適宜、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安全保衞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應避免建設在工業區、商業區、居民區。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指標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庫和高層辦公建築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四章 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按照建設標準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等。辦公用房建築平面佈置應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佈局合理。辦公用房區應與機關住宅區分開設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係數。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係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0%,高層建築不應低於57%。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採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需設置分隔單間辦公室的,標準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以12~18平方米為宜。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宜採用1~2個標準間,中會議室宜採用3~4個標準間。大會議室應根據編制定員人數並結合機關報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宜建多層;一級、二級辦公用房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可建高層。

第二十七條 多層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3.3米,高層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3.6米;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5米。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50~12019年);建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五章 裝修標準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裝修應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裝修材料選擇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應進口裝修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外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普通裝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適當採用中級裝修。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採用密封和保温、隔熱性能好的產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廳、貴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人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採用中、高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採用中級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以及其他房間和部位應採用普通裝修。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準,參照本建設標準附表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準》;裝修選用材料,參考本建設標準附表二《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費佔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下列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築:不應超過35%;

框架結構建築:不應超過25%。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會議室應採用直接採光。辦公室照明應採用普通節能燈具、門廳、會議室可根據需要採用節能裝飾燈具。

第三十六條 採暖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優先採用區域集中供熱採暖系統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應採用自然通風換氣方式。夏季需要進行人工降温的地區,可設置空調,包括採用分區或集中空調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設置電梯或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通訊與計算機網絡設施應能滿足辦公自動化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綜合佈線、預留接口。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衞生間應設置前室,衞生間潔具應採用易於清潔的衞生設備,並應設置機械排風設備和垃圾收集存放設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採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及衞生設備均應採用國產設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建設標準發佈後,國家計委原頒佈的《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試行)》(計標[1987]184號)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6]2984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建設標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建設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準

二、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附表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準

附表二 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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