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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執行《收費目錄》和《交費明白卡》有關紀律的規定

規範執行《收費目錄》和《交費明白卡》有關紀律的規定

為嚴格規範收費執法行為,切實制止“三亂”現象,特制定“祕書工作”某規範執行《收費目錄》和《交費明白卡》有關紀律的規定:

規範執行《收費目錄》和《交費明白卡》有關紀律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祕書工作”某轄區內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做到着裝整齊,配戴胸卡,持證上崗,文明禮貌,否則,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必須二人以上同時在場,向對方出示有效證件、票據後,方可進行收費、罰款或檢查。否則,對方有權拒絕。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行政撤職、開除公職或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

1、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收費、罰款或處罰的。

2、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減免應由本人或親屬交納的各項費款的。

3、接受納税人或企業宴請、釣魚、娛樂、賄賂或其它好處的。

4、因索取財物未遂,對企業、個體户、客商故意刁難,打擊報復,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5、利用職權用威脅或要挾手段,敲詐勒索錢物或獲取其他利益的。

6、以報銷吃喝招待費用或用納税單位物品頂抵應繳費用的。

7、利用職權借用或佔用企業、個體户、外來客商錢物的。

8、收費時故意使用假票據、非正規票據,截留應上繳財政規費的。

9、野蠻執法、辱罵、毆打對方或故意損壞物品的。

10、檢查抽樣時超量抽取,檢驗後對仍有使用價值物品不予退還的。

第五條執法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經查實後,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條本單位、本部門發生行政執法人員違規違紀問題,對部門或單位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本規定由某糾風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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