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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保管理制度

企業社保管理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家或政府為主體,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以社會保障基金為依託,對公民在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於各種原因生活發生困難時給與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企業社保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作性,根據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因公司相關制度不成熟,故此規定暫試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社會保險辦理地點 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關係所在地購買。

四、參保原則 入職公司的轉正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現突出的(特殊情況除外)可由本人以《社會保險申請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門推薦為其申請辦理養老保險。

五、審批核準員工辦理社保的籤批流程: 由個人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行政部門考核意見━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

六、相關制度:

1、公司及時為在冊符合條件員工購買養老保險,建立員工個人賬户,並對員工保險進行辦理、管理、轉移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2、公司行政部負責保險的具體業務操作,並負責審核員工保險費用報總經理批准。

3、參保: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4、社保轉入:員工養老保險必須轉移到公司,不然無法享受公司養老保險福利;員工要求將以往所辦的社保轉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確認人到社保機構開具接收證明(須已在我司辦理社保),交員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局辦理轉入手續。 注:參保員工(原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須補齊欠繳保費後方可將社會保險關係轉至公司進行續保。

5、如員工的社會保險關係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同崗位級別繳費基數。如不考慮調整,需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行政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

6、員工個人原因自願申請離職的,由本人填寫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行政部自員工離職當月或次月辦理養老保險的停保手續。

7、行政部在辦理減員(停保)手續。原則上,離職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離職當月報減少;20日及以後的,次月報減少。 8、公司對員工進行辭退、開除的處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員工本人,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經總經理簽字審批後,行政部門自員工離職當月或次月辦理養老保險的停保手續。

9、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行政部核算金額,至財務部交清後方為至辦理轉出手續。

10、因請長假或停職等原因不在崗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暫停辦理社保。部門負責人請示行政部確認應停辦社保後,部門負責人確認辦理減員手續。

11、離職人員如未按規定逾期未轉出社保手續,公司將予以凍結帳户處理。

12、參保人員均需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簽訂日為辦員工參保日起計算。

13、在合同期內員工如離職,0-1年內將由員工全額承擔公司所繳納費用;1-3年內離職將由員工承擔公司所繳納費用的50%。三年期滿後離職公司繳納承擔金額由公司全額承擔,員工不再承擔公司繳納的任何費用。

14、繳納費用方式,由公司統一在相關部門繳費後按承擔比列在員工每月工資內扣除。

15、行政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副總、總經理審核籤批後執行公司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統一調整。

七: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解釋權歸行政部。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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