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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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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記、户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户口登記,户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户口登記

第七條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户口登記項目。

第八條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並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後,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户口和學生集體户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應徵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本市居民應徵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二條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註銷户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註銷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四條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註銷户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五條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户口,要求恢復户口的,應當在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原户口註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三章户口遷移

第十六條户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户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户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户口人員户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户內辦理户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户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户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第十九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户户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户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户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户口的非直系親屬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户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户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遷(移)入户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户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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