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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消防栓管理規定

消防局消防栓管理規定

消防局消防栓管理制度,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消防局消防栓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消防局消防栓管理規定
消防局消防栓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撲救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三條〈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規劃、配建責任〉

市政道路按規定應當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工程和供水管理部門負責規劃、配建;單位、居民住宅區按規定應當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規劃、配建。

第五條〈建設標準〉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本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由市公安局會同規劃、建設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六條〈方案審核和產品質量〉

消火栓的設置方案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七條〈施工要求〉

消火栓的建設施工,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實施;施工完畢,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方可啟用。

市政消火栓應當設置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單位、居民住宅區的室外消火栓,應當設置在區域內的消防通道兩側或者通道交叉口。

地面上設置的消火栓,其大出水口應當正對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中來,本體露出地面;其水源開關應當設置在消火栓周圍2米範圍內。

第八條〈臨時使用手續〉

因綠化、環衞、建築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並經市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後,方可使用。未經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應當向供水單位補繳10倍的供水水費。

第九條〈臨時使用要求〉

臨時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並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條〈維護單位〉

市政消火栓、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隊負責日常維護和保養。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室內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專人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十一條〈維護要求〉

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每季度維護、保養不少於一次,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一次,具體要求由市公安消防機構規定。

維護單位在維護、保養、檢查中發現消火栓零部件缺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拆遷規定〉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搬遷消火栓的,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審核期限〉

公安消防機構對消火栓的設置方案審核、拆遷審批、竣工驗收的期限,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禁止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禁止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佔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損壞消火栓。

損壞消火栓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消防法》和《消防條例》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消防法》和《消防條例》沒有處罰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職責,影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警告。

(二)違反臨時使用消火栓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予以警告,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治安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場執行〉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消火栓,作出責令賠償或者罰款決定,事後難以執行的,可以當場執行;但當事人提供擔保的,可不予當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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