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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解釋:交強險條例立法宗旨

交強險條例解釋:交強險條例立法宗旨

交強險條例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益而出台,下面小編整理了交強險條例解釋:交強險條例立法宗旨,歡迎閲讀!

交強險條例解釋:交強險條例立法宗旨

交強險條例解釋:第一條【交強險條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詳解】本條是關於本條例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立法目的

就世界範圍內而言,機動車的普及使得機動車交通事故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害如何填補,如何使機動車使用人在使用機動車獲益的同時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凡此種種,既涉及當事人的個體正義,又關乎整體的社會正義。傳統民事侵權責任制度對此的迴應,表現為其歸責原則向無過錯責任的漸進,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加害人對該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均應對他人因此遭受的損害尤其是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逐步確立,雖然順應了保護受害人的趨勢,但面對賠償責任,加害人卻未必有充足的財力賠償其損害。如此一來,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即成為必要。同時,對政府而言,社會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擔管理道路交通、維護交通安全的職責,倘若完全聽任加害人出於“轉嫁”自身責任的考慮而投保商業責任保險,顯然難堪此任。因此,世界各國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即先後制定相關法規,強制機動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並不斷提高其保障程度和覆蓋面,使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獲得合理的賠償。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的保有量突飛猛進,與此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率也持續攀升。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肇事者無力賠償、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等現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因此,制定本條例的目的首先在於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在此基礎上,藉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職責,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特點

總體而言,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強制性,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保險監管部門也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廣覆蓋性,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僅保障機動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對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也同樣給予保障。

3.公益性,即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須遵循不虧損、不盈利的原則,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獨管理和單獨核算。

(二)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意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建立對完善我國的立法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完善我國立法體系的內在要求。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我國保險業法制建設的重要篇章,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的必然趨勢,為有效保護交通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有利於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通過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有助於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因肇事方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或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尊重人權的精神。

3.有利於保障交通安全。通過保險費率與機動車及駕駛員安全駕駛情況掛鈎,實行“獎優罰劣”政策,發揮保險業的社會管理職能,有助於促進駕駛人安全駕駛的意識,自覺遵章守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立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

我國第一部保險法頒佈於1995年,該法於2019年10月28日經修訂後重新頒行。修訂後的《保險法》總計8章158條,就保險合同、保險機構、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規定,從而使該法成為國家通過立法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雖有別於我國既有的基於自願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但兩者在基本原理、保險技術、操作規程、經營機一構乃至監督管理等方面並無根本差異。因此,作為保險業根本大法的《保險法》,自然成為制定本條例的依據之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交通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國於2019年10月28日頒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17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顯然,該條對國務院的明確授權,使《道路交通安全法》成為本條例的直接立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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