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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強險條例解讀大綱

最新交強險條例解讀大綱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交強險條例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最新交強險條例解讀大綱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已於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據此,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門對違反交強險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將依法進行處罰。

一、商業三者險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須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強險?

答:在2019年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並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者險保單繼續有效。原商業三者險期滿後,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二、駕駛人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須攜帶何種保險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及《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駕駛人駕駛2019年7月1日以後投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粘貼交強險標誌;摩托車要隨車攜帶交強險標誌。2019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險且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商業第三者保險憑證。標誌(憑證)丟失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三、如果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或者攜帶的保險憑證不合格,交管部門如何處罰?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一)如果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後發還車輛;

(二)對隨車攜帶交強險標誌但未按規定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車除外),交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處200元罰款並記1分,並當場責令駕駛人粘貼標誌後放行;

(三)對未攜帶保險標誌(憑證)的,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提供相應的保險標誌(憑證)後,交管部門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並記1分後發還機動車。

(四)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保險標誌的,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保險標誌的,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扣留車輛,對當事人處1800元罰款。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後發還車輛。

四、如果保險憑證遺失仍駕車上路,交管部門如何處理?

答:如發生這種情況,交管部門將視為未放置保險標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到投保的保險公司補辦相應的保險標誌(憑證)後,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交管部門將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並記1分後發還機動車。

五、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是否可以驗車?

答:2019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參加機動車檢驗。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已過期,且未投保交強險的,不予驗車。

六、使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當場處理,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由機動車方當場賠付400元(含)以內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後,機動車方當事人可持《認定書》到保險公司索賠(包括2019年7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且在保險期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由各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索賠。

七、使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對於當事方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對於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如何通知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用的,由辦案民警製作《交通事故搶救支付(墊付)通知書》電傳通知各財產保險公司在京的分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的墊付問題,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建立後再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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