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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工傷保險條例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

你讀懂《工傷保險條例》了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解讀工傷保險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

⑴工傷認定遵循的原則包括:工傷保險應以承擔起社會責任作為工傷認定的出發點,只要沒有證 據否定其是工傷,在排除其他非工傷的情形下,就應認定為工傷;準確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把“因工作原因”作為認定為工傷的核心;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在把握時應主要考慮是否因工作原因,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把握時應嚴格掌握法律的規定,在作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時應有充分的證據。

⑵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 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 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在工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⑶工傷認的程序:①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和時限為: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 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 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②工傷認定受理後,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認定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方式送達;送達對象包括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

⑴勞動能力鑑定是指運用醫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和依據鑑定標準,對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的勞動者的傷、病、殘程度及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進行診斷和鑑定確認的全過程。勞動能力鑑定的性質是一種客觀、公正、合理的科學證明行為,而非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⑵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⑶工傷評殘標準的操作思維原則是:實事求是原則;“一元化”原則;綜合定級原則;先易後難原則。

工傷評殘標準的操作要點主要有:工傷鑑定時的傷病情狀態;重新鑑定及原有傷殘與合併症的處 理;特殊情形(毀容、脾切除、創傷性骨關節炎、生殖器損傷)評殘時的處理;繼發性癲癇、精神病與工傷和職業病的關係的鑑別;工傷舊傷復發的鑑定確認;椎間 盤突出症的工傷認定與評殘的處理,以及眼睛外傷鑑定處理等。

工傷保險待遇

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①工傷醫療期間待遇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適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 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 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②因工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處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 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 傷殘的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 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 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 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 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 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 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③因工死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是按照職 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 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種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60個月的統籌地區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⑵特定的待遇支付包括: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 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 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 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 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如果用人單位既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又為職工繳納了意外傷害商業保險,當職工發生工傷後,對 於工傷醫療費用,無論在社會保險還是在商業保險的哪一方報銷,工傷醫療費用都是不能重複支付的,而對於工傷職工的其他待遇,只有意外傷害險的賠付是可以兼 得的;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 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拒絕治療的;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工傷保險基金

⑴工傷保險的個人不繳費原則:用人單位必須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⑵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使工傷保險繳費更為公平。在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再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即建立單位繳費的浮動機制。

工傷保險爭議處理

⑴工傷保險爭議的概念及種類:《工傷保險條例》主要以工傷保險關係雙方主體法律地位為標準劃分,規定了兩類工傷保險爭議,即:平等主體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因工傷保險權利義務而引發的工傷保險勞動爭議,非平等主體之間因工傷保險權利義務而引發的工傷保險行政爭議。

⑵工傷保險勞動爭議解決適用的法律是勞動法和相應的工傷保險規定。解決此類爭議適用的程序 法是勞動爭議處理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的處理途徑有四種: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審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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