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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請銷假制度(通用3篇)

教職工請銷假制度(通用3篇)

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篇1

一、健全學校請銷假制度。

教職工請銷假制度(通用3篇)

全縣中國小校應實行教職工上下班簽到制度,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嚴格履行事前事後請銷假手續,請假時必須書面寫請假條(突發情況可以電話或口頭請假,但事後須補假條),由本人逐級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未經准假而不到學校上班者以曠工論處。各學校如擅自越權審批各種假期,則按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嚴肅查處。

二、規範教職工請事假管理。

中國小校長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全縣中國小校長會議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長審批;學校組織教師集體出縣以外學習等活動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教職工個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請假10天(含10天)以內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一次性因公因私請假超過10天者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經批准的10天以內的私事假待遇按各校的具體規定執行;教職工一學期因私累計請事假超過10天者,每天扣除績效工資50元。函授、自學考試等按請公事假執行,但不報銷旅差費。對無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學校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績效工資100元,連續曠工5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連續曠工滿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按程序作辭退處理。

三、規範教職工請病假管理。

教職工一學期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內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所在學校校長批准;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並由單位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縣教育局人事股備案)。教職工一學期累計請病假一個月之內待遇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一學期累計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每天從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除20元(以自然日計算)。在職教職工經縣級以上醫療鑑定中心確診為失明、癱瘓、精神病、癲癇病、癌症、嚴重傳染病以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可認定為大病號,大病號教職工由縣教育局一年一審核,認定為大病號的教職工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發。

四、規範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管理

婚假:教職工婚假一般為3天,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假期為10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在崗教師均可享受帶薪婚假,婚假計算時間不含節假日和雙休日,開始休假時間為結婚日或結婚日前二天。

產假、計劃生育假:

(1)已婚女教職工生育時(已取得準生證)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為9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教師滿24週歲)第一次生育時,增加產假30天;難產(含剖腹產)有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男教職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陪護假,其配偶晚育第一胎則可享受10天陪護假。

(2)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42天。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喪假:教職工與職工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享受喪假7天,其他親屬死亡享受喪假1—3天(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

五、建立教師病退制度。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會同縣人勞保障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後辦理病退手續,按教職工正常退休待遇執行。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以前文件有相悖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篇2

1、請假必須以假條或填單的形式寫明請假類別、事由和時間,請假類別指調休、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一律視為曠工處理。

2、調休的前提是必須自行完成本職工作,一線教師必須自己完成課務。申請者填寫好調休單並請課程處或組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遞交校務辦,一天(含)以內校務辦進行審批,一天以上須報校長室審批。調休原則上不得連續2天以上。

3、事假必須由校長室批准,申請者需遞交事假申請,校長室一經批准,由課程處或所在組室安排好代課、頂崗等事項。長期事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4、病假必須由區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病休假證明,申請者同時遞交病假申請,並須經校長室審批,在校務辦辦理相關手續。若特殊病因而不能前往辦理的,可由家屬辦理;或預先告之校務辦,事後適時補辦手續。長期病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5、婚假、產假、喪假等原則上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法定假期期限則根據有關政策文件參照執行。

6、凡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教職工,所請探親假時間一律安排在寒暑假進行。學校根據有關探親假政策,給予相應的探親路費補貼。

7、所有請假都必須到校務辦備案,請假結束須主動到校務辦銷假。

8、教職工因公出差,須經校長簽字同意,並由出差者本人報課程處備案(是班主任的還須報學生處)。出差者未在課程處、學生處等部門備案而影響工作的,按曠工、曠課論處。由學校各部門通知的教研活動、外出考察、培訓學習等,不需辦理因公出差手續。

9、本制度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3月18日起執行,原來的請假制度中止執行。

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篇3

為嚴肅工作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全校教職工各類假事。

第二條: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方可請病假。

(一)病假須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且病歷奇全。

(二)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第三條: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方可請事假。

(一)請事假必須經校、處(室)領導批准。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0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第四條:婚假: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可請婚假。

(一)婚假為3天。晚婚(女滿23週歲、男滿24週歲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間享受全部工資待遇。

(三)婚假必須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準於2天假期。

(五)在規定假期內,事先調好功課,不影響月勤獎;超過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喪假:工作人員配偶、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請喪假。

(一)喪假為3天。

(二)喪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六條:產假:

(一)女教職工享受產假90天,哺乳假六個月。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自動順延。哺乳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順延。

(二)產假基本工資照發。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間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後申請1年假期(含法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第七條:曠課: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課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2.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未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3.經查明請假理由確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二)曠課期間扣發全部工資(含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並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三)經常曠課,由學校視其情節報請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連續曠課10天或累計1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職)15天或3個月內累計超過30天者,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處理。

第八條:學習、培訓:

(一)外出學習、培訓、開會,須憑有關文件通知,經學校教導處審批並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

(二)經學校批准的外出學習、培訓、開會請假不計缺勤但不能前伸後延,規定假期外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三)本人自願在校外進修,學習,但未經學校批准,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批假權限:

(一)凡請假(除病假外)2天以內(含),由教導(或總務)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必須事前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在教導處備案。

第十條:准假原則

(一)教職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外,凡要請假的必須在安排好功課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或擅自調課者,均曠課處理。

(二)凡是事假,臨時電話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況除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按曠課處理。

(三)請假期滿要及時到相應科室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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