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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場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風電場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風電場生產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管理,確保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特制定風電場設備異動管理制度。

風電場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1、生產設備異動管理範圍

1.1本制度描述的設備範圍包括:

風電場直接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及系統:包括風力發電機組、35kv集電線路、變電站設備等;

風場內輔助生產設備:生活用水系統、消防水系統、污水處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等;

場內主要建築物:圍牆、護坡、綜合樓、控制樓、車庫、泵房、污水處理站等;

1.2設備異動包括:

設備或系統的功能性或結構性改變;

設備或系統採用與原配置不同的材料或備品;

新設備投運;

設備或系統永久性退出運行

電氣系統、控制系統接線、邏輯、定值改變;

公司規定的納入異動管理的其他情形;

2、生產設備異動申請

所有設備異動均應填報《設備異動申請表》,經公司審查批准後實施。

異動申請內容及格式見附件1。

3、生產設備異動報告

凡屬生產設備的異動,在異動後設備投運後7日內,填報《設備異動報告》,格式見附件2。

3.1異動設備的名稱、數量、規範、技術説明書等;

3.2有關係統圖、竣工圖等;

3.3運行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3.4説明運行規程、檢修規程是否需要修編完善;

3.5異動前後對比及效果分析等;

3.6其他與異動有關的技術資料。

4、規程、系統圖的修編:

設備異動完成後後,及時修訂相應部分的規程及系統圖,經審查批准後執行。

風電場生產管理制度 篇2

1、根據風電場及《水電x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x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並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並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並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後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於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誌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台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並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並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採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並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後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風電場生產管理制度 篇3

1總則

本制度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規定了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則,適用於場內生產運行、維護檢修及各承包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2管理內容

2.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2.1.1年滿18週歲以上,身體健康,工作認真,沒有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2.1.3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並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機械操作工、登高架設工,機動車駕駛員等。

2.2焊工的安全管理辦法:

2.2.1未受過專門訓練人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政府受權的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允許工作。

2.2.2焊工應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準紮在褲子裏,口袋須有遮蓋,腳面應有鞋罩,並應配有白光眼鏡,電焊手套和橡膠絕緣鞋。

2.2.3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導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皮線。

2.2.4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於同一倉庫。

2.2.5不準在帶有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

2.2.6禁止在裝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乾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2.2.7禁止在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進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進行焊接時,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0米,並根據現場情況,採取安全可靠措施。

2.2.8對於存有殘餘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必須打開蓋子,清理乾淨。對存有殘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應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熱鹼水沖洗乾淨,並將其蓋口打開,方准許焊接作業。

2.2.9在高空進行焊接工作,應做好防止高空墜落措施,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凡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

2.2.10在梯子上只能進行短時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階上進行焊接工作。

2.2.11在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應加強通風,嚴禁向容器內輸送氧氣。同時應有防觸電的措施,並不準同時進行電焊及氣焊工作。

2.2.12電焊工在合電焊機刀閘開關前,應先檢查電焊設備應正常,合閘時應戴乾燥的手套。

2.2.13焊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並經考試焊工上崗。

2.3起重工安全管理辦法:

2.3.1起重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3.2起重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於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3起重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3.4起重工應瞭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並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起重機械操作工安全管理辦法:

2.4.1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操作證。

2.4.2起重機械操作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於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操作起重設備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4.3起重機械操作工應瞭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並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4起重機械操作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4.5起重進行操作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5機動車司機安全管理辦法:

2.5. 1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駕駛證,不適應駕駛員工作的人員必須調離崗位。

2.5.2嚴禁酒後駕駛,違者調離駕駛員崗位,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5.3各種車輛不得超速行駛,廠內不得超過10km/h。

2.5.4嚴禁將車輛交於非駕駛員駕駛,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調離駕駛員崗位。

2.5.5機動車除駕駛室按規定坐人,其他部位嚴禁載人,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調離駕駛員崗位。

2.5.6機動車駕駛員每季要進行安全教育,每年要進行交通法規安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6登高架設工安全管理辦法

2.6.1登高架設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6.2登高架設工應該身體健康,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登高架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6.3登高架設工應應掌握各種環境下登高架設的標準、要求,並熟悉各種架設、拆除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6.4登高架設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6.5登高架設工每年應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並經考試合格上崗。

2.7.特種作業人員由風電場統一進行造冊登記管理,每2年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專業培訓複試合格,發怔單位核准註冊後有效。

3管理目標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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