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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制度(精選4篇)

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制度(精選4篇)

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制度 篇1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制度(精選4篇)

2、文明服務、禮貌待人,並注意保持個人的儀容儀表,樹立良好形象。

3、愛崗敬業,聽從上級領導指揮,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工作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區域內的保潔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曠工離崗,工作時間不幹私活,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發揚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當有緊急保潔任務時必須服從跨責任區域保潔任務的命令。

6、清潔過程若發現異常現象,如跑、冒、漏水和設備設施損壞、故障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或專管人員,並有義務監視事態過程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必要時積極協助專業人員排除故障。

7、妥善保管清潔工具和用品,不得丟失和人為損壞,不得將清潔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帶回家中使用,如損壞或遺失工具照價賠償。

8、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還失主。

9、認真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制度 篇2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僱)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僱)用員工應本着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脱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管理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准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儘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託運費經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週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紮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紮休息7天;

4、女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後結紮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後結紮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繫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繫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制度 篇3

一、考核制度:

事業單位考核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考核並作出評價,而且一此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的制度。

二、工資制度:

工資是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工資制度是有關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原則、辦法的總稱。工資分配原則有一下四點:

1、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鈎。

2、通過建立符合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津貼、獎勵制度、是工作人員的報酬與實際貢獻結合,克服平均主義。

3、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工作人員的工資,並能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保持平衡。

4、對到邊遠地區及在髒、庫、累、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在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理順地區工資關係。

三、專業技術人眼職稱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具有明確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並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的人能擔任的工作崗位。

四、培訓制度:

培訓是單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會中的形象,使其成員通過學習和培訓,在知識、技能和工作態度上得到改善、發展和完善的,有利於單位和社會發展,有利於個人成長的一項有計劃,有目的和系統的活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歷程

1994年人事部發布《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實行辦法》初步規範我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職稱評定製度。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辦公廳在《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導建議,包括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指導以及發展規範人才市場等。

你,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衞生部聯合發佈關於深化科技、高等學校、文化、衞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建議。

XX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XX年人事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規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對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內容、考核制度、解聘辭職制度以及委聘人員安置等作出規定,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XX年1月1日起執行的人事部頒佈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是為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而制定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新亮點。

XX年,人力資源部和社會保障局在組建後的第一次新聞發佈會上宣佈,將盡快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爭取條例早日出台。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人才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制度 篇4

一、總則

1、為強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學的配備、統籌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受企業聘用的各類勞動者。

二、機構及職責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人事管理職能由(科室機構名稱)承擔。

2、人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調動、辭退等具體工作和相關手續。其他任何單位所作出的決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後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聘用

1、本公司各部門確實需要招聘職工時,必須由各部門負責人先提出書面申請,綜合辦調查落實報請總經理核准後,由或授權其他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2、或經過授權的招工單位所招收的新員工報到時首先必須到x辦理入職手續,由其本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等有關證件。

3、新員工應如實填寫自身材料,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核實,如一經查實確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4.1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或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4.2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機關通緝及其他類似情況。

4.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性、不可治癒性嚴重疾病,肢體殘缺或器官殘缺以及體檢報告內容中不符合企業要求者。

4.4品性惡劣,道德不佳者。

4.5偽造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和其他入職資格材料者。

4.6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者。

5、新員工入廠後,由介紹到安全管理部門、保衞部門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廠規廠紀等培訓活動,培訓完畢考試合格後安排到所需部門報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業務技能學習和工作試用。

6、試用期間,新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可隨時停止試用並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6.1品行不良、工作成績達不到公司要求者;

6.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

6.3非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者;

6.4拒絕完成領導交辦任務者。

7、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除享受夜班津貼和國家法律規定相關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僱傭流動性較強的人員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部門,鼓勵以對外整體協議承包的方式解決。

9、各部門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內容的勞務活動時,需暫時(短時)僱傭臨時勞動力,例如裝卸工、雜工等,必須到領取《臨時勞務審批單》,經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此類勞動力,月終彙總後由財務部門開具相應發票,報銷相應費用。

四、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限根據所簽訂合同期限長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曾從事過相同或類似工作,短期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達到企業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和調查核實,報公司經理批准後試用期可酌情縮短。

2、試用期滿前一週內,新員工自我評價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由所在單位到領取《員工鑑定申請表》,填寫後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

3、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牽頭,組織生產、技術等有關部門給與業務考核,合格後報公司經理核准。

4、通過鑑定評估的員工享有同崗同酬的待遇,計薪日期從通過評估之日起計。

5、對評估不合格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關係。

五、考勤

1、公司各部門領導嚴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統一發放。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缺勤、曠工、病假、事假等內容,日記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予該部門主管領導處罰。

3、倒班員工考勤由當班調度負責,月底由各車間報工。

4、月底報工時應背附考勤表,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六、休假

1、員工正常休假參照國家休假制度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現行統一假日製度執行。

2、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和喪假。

3、事假應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但因突發事件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領導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領導或其委託的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4、請假時由所在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進行審批,特別註明請假詳細時間和截止時間,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5、請事假的一律扣發此期間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要由個人承擔此期間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6、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與診斷結果相匹配的醫院正式收費票據、檢測化驗結果方可視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員工,醫療期從休假之日起計,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內每月發放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在醫療期內患病痊癒後要求復工時,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知會。

9、女員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後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計生機關出具證明,增加產假四十五天。

10、產假期間每月發放產假工資。

11、職工婚假、喪假為三天,每日發工資標準的日平均工資。

七、遷調

1、公司基於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員工應予配合服從。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核准後方可撤消調動。

2、各部門領導應按員工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員工接調動通知後,按照指定日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職部門報到。

4、員工到新職部門報到後即日起享有該崗位相應待遇。

5、因個人業務素質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序辦理:

5.1進行崗位調整;

5.2所安排的崗位本人拒絕到崗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5.3崗位調動後不能勝任新工作,給予一個月培訓學習期,期間發放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學習期滿後仍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八、離職

1、離職分為兩種,第一種:辭退,指企業辭退員工;第二種:辭職,指員工自動辭職離開企業。

2、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符合下列條款,公司有權予以公開書面辭退。

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3嚴重失職或,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危害團隊秩序者;

2.5偷竊、侵佔、無故毀損企業財物經查屬實,性質惡劣或損失數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企業辭退員工,應由被辭退者的部門領導填寫《辭退審批單》,經綜合辦核實,報公司經理批准後,發放由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書。

4、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並填寫《辭職申請表》,交部門領導、綜合辦、財務部門、公司經理依次審核批准後可離職,有以下情形的,可暫不辦理離職手續。

4.1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

4.2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支付的;

4.3工作沒有妥善交接的;

4.4掌管的財物沒有交還的;

4.5負責的業務款項沒有回收的。

5、因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離職者要按預定日期辦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續,所在部門領導確認無誤後,知會綜合辦。離職者薪金核算以實際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為準。

九、其他

1、本制度解釋權歸。

2、本制度不詳實之處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本企業其他制度、規定執行。

3、本制度自xx年x月xx日起執行,原試行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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