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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管理制度

盲巷管理制度

1、在工程設計和施工安排上儘量避免出現盲巷,凡因地質、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技術礦長程師組織分析事故,採取處理措施。

盲巷管理制度

2、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因停電等原因臨時停風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或派專人看守,禁止人員進入,並報告礦調度室。

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100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由於臨時停電造成的臨時停風(小於24小時)的地點恢復通風時,必須檢查瓦斯,當瓦斯濃度超過《規程》有關規定時,按有關規定組織排放瓦斯。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必須提前制訂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措施,並報技術礦長批准後,組織排除盲巷內積聚的瓦斯。

3、採區報廢的尾巷,要及時組織回撤,並按規定及時進行封閉。

4、長度超過6米的盲巷要採取通風措施,否則必須予以封閉,長度雖不超過6米,但有可能積聚瓦斯的地點,也必須進行通風或予以封閉,封閉剩餘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柵欄,禁止人員進入。瓦斯檢查員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封閉附近的瓦斯。

5、盲巷管理要實行登記制度,表格內容包括:封閉時間、長度、巷內支護形式、斷電、封閉前瓦斯湧出量等有關內容。盲巷內的支架和其它設備已回撤,且該盲巷永不復用的,可進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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