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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準則的主要特點

企業會計制度準則的主要特點

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佈,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有助於規範我國會計實務,加強會計監管,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其主要特點與突破分別如下:

企業會計制度準則的主要特點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主要特點與突破

資產減值會計準則主要規範了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資產組的認定及其減值的處理、商譽的減值測試與處理和有關資產減值的披露等內容。相對於我國現行制度規定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在會計期末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應當首先取決於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果資產不存在減值跡象,則既不必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也不必確認減值損失。資產只有在存在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要求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二)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新準則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以及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計量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應用指南,便於實務操作。

(三)某項資產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如果難以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的,該準則規定不應按照該單項資產為基礎確定其可收回金額,而應當按照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可收回金額,然後據以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

(四)對於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該準則規定每年至少必須進行一次減值測試,而且商譽必須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後才能據以確定是否應當確認減值損失。

(五)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上對於新會計準則資產減值這塊有一些不太正確全面地評論。他們誤認為資產減值準則關掉了減值準備轉回的大門,企業就完全喪失了利用資產減值準備進行盈利操控的手段。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事實上,新的資產減值準則只規範長期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問題,流動資產如存貨、短期投資、應收款項等的減值問題由其他的準則來規範,金融資產、遞延税項資產和僱員福利資產以及特殊行業的資產(比如勘探開發行業、石油天然氣行業)也排除在準則適用範圍之外。減值準備禁止轉回只是關掉了一個口子,企業在應用新準則後仍然可以繼續沿用減值準備來操控利潤。新的資產減值準則關掉了固定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轉回的操控大門,但企業仍然有其他的選擇進行盈利操控。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主要特點與突破

企業合併會計準則主要規範了企業合併的基本會計處理方法,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明確了企業合併的概念。根據我國企業合併的實際情況,將企業合併定義為,一個企業為獲得對另一個或多個企業控制權、以及吸收一個或多個企業淨資產的行為。

(二) 對企業合併進行了分類。從國際上目前適用的企業合併會計準則來看,基本傾向的做法是購買法,即將企業合併交易看作是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企業的股權或淨資產的過程。但是按照購買法進行核算的情況,無論是國際準則還是美國的準則,均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排除在外。而我國實務中出現的不少企業合併均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如發生在一個企業集團內部的合併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等,如果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排除在準則的適用範圍之外,將無法真正解決我國會計實務中出現的問題,因此,在綜合考慮了相關情況的基礎上,新準則按照參與合併的企業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並對兩類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都進行了規範。

(三)規範了企業合併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分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與非控制下的企業合併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原則。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原則上應按照權益結合法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非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原則上應按照購買法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同時,對於母公司或集團內一個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手中購買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數股權的情況,要求按照購買法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 對企業合併過程中發生的與合併相關的費用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合併方為進行企業合併而發生的相關直接費用,如律師費、諮詢費、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等,應於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不構成企業合併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也不能從發行股份的溢價中抵減。非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主要特點與突破

合併財務報表準則是在我國<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財會字[1995]11號)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的規定和我國上市公司、國有企業等企業在合併財務報表方面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規定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即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須納入合併範圍,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擁有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能夠控制的子公司。但是,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聯合控制主體和其他非持續經營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不應納入合併範圍。

(二)取消了比例合併法,對於聯合控制主體(合營企業)在合併財務報表中應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三)在確定合併範圍時不再強調重要性原則,即無論是小規模的子公司還是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均納入合併範圍,重要性原則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內部交易的抵銷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上。

(四)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作為非控制權益在合併資產負債表所有者項目下單獨列示。

(五)明確了合併現金流量表正表和補充資料的編制方法。

四、<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特點和突破

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披露進行了規範,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要求單獨核算和反映投資性房地產。目前,我國許多企業持有投資性房地產。但在現行制度下,投資性房地產和企業自用房地產都納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這不利於反映企業房地產的構成情況及各類房地產對企業經營業績的貢獻。因此,本準則將投資性房地產作為區別於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一項資產單獨進行反映。

(二)適當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其以成本模式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的基準模式,並適當引入了公允價值模式。公允價值模式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特性,能夠較好地反映投資性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和盈利能力。就目前情況看,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慮到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還不夠成熟 ,交易信息的公開程度還不夠高,本準則未完全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企業應於會計期末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應當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適當引入公允價值模式是在綜合考慮投資性房地產特性和我國房地產市場現狀的基礎上所做出的決定,也是本準則的一大突破。

(三)準則還規定了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價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轉為成本模式計量。以此堵塞了企業利用兩種計量模式人為調整利潤的可能。

五、<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主要特點和突破

政府補助會計準則主要規範了企業接受補助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披露,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確定了準則規範的主要內容。規定政府補助是指政府等有關方面無償給與企業現金或非現金資產。隨着我國捐贈行為的減少,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對捐贈行為的定義和會計處理規範,新準則的範圍更小。

(二) 借鑑國際慣例對補助進行了分類。<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與政府援助的披露>的修訂趨勢是將政府補助分為附條件政府補助和無條件政府補助。考慮到國際準則的趨勢和其他國家通行的做法,本準則也採用了這種分類方法,並分別規定附條件的政府補助和無條件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三) 全面考慮我國現行實務,提供操作性規範。為便於實務操作,該準則列舉了常見的補助形式。準則還規定,税收返還、財政貼息和政策性補貼通常屬於無條件補助,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還規定了指定專門用途的補助(如研發補助)等附條件補助的會計處理。針對我國實務中現有的各類補助,該準則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大大提高了準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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