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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大綱

企業會計準則大綱

2019企業會計準則有變更嗎,具體的準則內容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2019企業會計準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企業會計準則大綱

2019企業會計準則

(2019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瞭,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説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 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 利 潤

第三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 利潤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 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 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 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淨值。在可變現淨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税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淨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淨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説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説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準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度企業會計準則修訂概覽

2019年,財政部會計司陸續開展了收入確認準則、金融工具相關準則、政府補助準則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的修訂和制定工作,並陸續發佈了公開徵求意見稿。截至2019年11月,各項新修訂或制定準則尚未發佈正式稿,以下為各準則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概述

一、金融工具相關準則修訂徵求意見稿

2019年8月,財政部先後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修訂)(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修訂)(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修訂)(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修訂)(徵求意見稿)》。

新修訂的準則,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全面趨同(2019年7月發佈,2019年生效)。新金融工具準則以原則導向為基礎,引入了一套更具邏輯的分類和計量方法,一套具有前瞻性的“預期損失”減值模型,以及一套發生了實質性變革的套期會計。

(一)一套更具邏輯的分類和計量方法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四類,併為每一類金融資產設定了複雜的分類規則。這些分類規則實質上並未形成統一的理論基礎,不利於實務的準確應用。此次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為基本分類基礎,將金融資產分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這簡化了金融資產的分類,並提供了一套更具邏輯的分類原則,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金融資產的財務報告。

與分類相對應,修訂徵求意見稿將金融資產劃分為兩個主要的計量類別:攤餘成本計量和公允價值計量,通常被稱為“混合計量法”。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曾考慮對所有金融資產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通常稱為“完全公允價值計量法”)。但是,各方反饋意見認為,對於某些特定的金融資產,特別是僅存在基本貸款特徵的金融資產,以攤餘成本計量較公允價值計量更能提供相關和有用的信息。

最終,新金融工具準則採用了“混合計量法”。兩種計量方法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特定情況下特定類型金融資產的有用信息。同時,修訂徵求意見稿保留了選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的權利(公允價值選擇權),並改進了相關適用條件。

對於金融負債,修訂徵求意見稿將其分類為三類: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及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或者使用繼續涉入法進行會計處理所形成的金融負債。金融負債的基本計量方法也是攤餘成本和公允價值,其中,攤餘成本對於很多金融負債是最恰當的計量屬性。金融負債也保留了現行準則的公允價值選擇權及其條件。同時明確,如果企業選擇將金融負債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則由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現行金融工具準則僅允許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有條件的重分類,並禁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與其他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多年來被各方質疑,認為與企業如何管理其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不相符。鑑於此,修訂徵求意見稿放寬了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規定。它明確,企業在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按規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但是,根據實務應用情況,仍然禁止企業對所有金融負債進行重分類。

(二)一套具有前瞻性的“預期損失”減值模型

在金融危機期間,貸款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損失被延遲確認,這被認為是現行準則的一項缺陷。現行金融工具準則在對信用損失進行計量時,可能僅考慮那些由過去事項和現時狀況產生的損失,也就是説,當企業對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時,相關損失實際已經發生(這種方法被稱為“已發生損失法”)。

新修訂的金融工具準則擴大了在確定其預期信用損失時需要考慮的信息範圍,這些信息包括歷史的、當前的和預期的信息。《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減值模式是一套具有前瞻性的模型,被稱為“預期損失法”。

在“預期損失法”下,對於購入或源生的未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判斷金融工具的違約風險自初始確認以來是否顯著增加。如果已顯著增加,企業應採用概率加權方法,計算確定該金融工具在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以此確認和計提減值損失準備。如果未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於該金融工具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確認和計提損失準備。對於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僅將自初始確認後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累計變動確認為損失準備。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將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變動金額作為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修訂徵求意見稿刪除了現行的大部分減值測試的複雜內容,所有金融工具均採用統一的減值處理,包括被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工具、應收租賃款、應收銷售款、委託貸款和財務擔保合同等。

(三)一套發生了實質性變革的套期會計

2019年11月,財政部發布《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19〕18號),部分引入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套期會計的主要原則,但尚未擴展到利率風險套期、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等業務。本次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修訂)(徵求意見稿)》,全面引入了國際準則下的套期會計相關規定。新的套期會計規定,將更加關注於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更加註重原則導向,更具邏輯性和可操作性。

修訂徵求意見稿首先承接了財會〔2019〕18號引入的新套期會計主要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擴大了可以被指定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範圍。徵求意見稿允許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同時,徵求意見稿不僅允許將風險敞口的某一層級、某一風險成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也允許將風險總敞口、風險淨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範圍的擴大,能夠更好地適應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和目標,使得企業對於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指定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提高了企業應用套期會計的可能性。

(2)改進套期有效性的評價標準。徵求意見稿刪除了現行準則中“80%~125%”的界限,強調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係,更加趨於原則導向而非規則導向。這使得套期會計可以更多地適用於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從而有效降低企業運用套期會計的門檻,減少企業運用套期會計的成本和工作量,並且有助於在財務報表中更加恰當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3)引入套期關係“再平衡”機制。現行準則要求,如果套期關係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業應當終止套期會計。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再平衡”的概念,它以風險管理目標為基準。在套期比率(套期工具的數量與被套期項目的數量之間的相對權重關係)變化,但風險管理目標未發生變化時,企業可重新調整套期比率來滿足套期有效性條件,不作為套期會計的終止,從而不需要提前確認相關套期損益。套期關係“再平衡”機制的引入,更加貼近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實務,在一些情形下避免了套期關係的終止,簡化了企業的會計處理,適應了企業實務發展和風險管理的需要。

此外,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以下內容:

(1)增加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準則規定,當企業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徵求意見稿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被套期項目的性質。這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企業損益的波動性。

(2)增加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徵求意見稿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如貸款承諾)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徵求意見稿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業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企業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四)規範梳理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相關要求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規定,採用的是控制權和風險報酬轉移混合的“繼續涉入法”。該方法在兩種混合模型的相關條件適用順序、風險報酬轉移程度判斷等方面不夠清晰,實務中可能造成應用不一致。鑑於此,徵求意見稿對相關判斷標準、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但並未實質性地改變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基本原則。

(五)規範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相關要求

為配合前述三項金融工具相關準則的修訂,財政部也將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相應修訂,包括修訂金融工具分類變化涉及的報表列示項目與披露、修訂金融資產減值相關披露、修訂套期會計相關披露等。

二、政府補助準則修訂徵求意見稿

為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於2019年8月1日發佈了《關於徵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19〕31號),主要修訂包括:

(一)關於政府補助的範圍

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政府補助和企業正常收入的區分原則:“企業與政府發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該交易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且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不適用本準則。”如新能源汽車價格補貼、家電下鄉補貼等,作為收入而不是政府補助處理。

(二)關於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

徵求意見稿針對兩種財政貼息形式,分別提出兩種可選擇的處理方法。

對於政府貼息撥付給貸款銀行的,企業可選擇以實際收到貸款及優惠利率入賬,或者以貸款公允價值和實際利率入賬,並確認相應的遞延收益。其中,以貸款公允價值入賬的方法,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於2019年修訂的第10A段一致,該修訂意在協調政府補助準則與金融工具準則的一致性。對於政府貼息直接撥付給企業的,企業同樣可選擇以實際收到貸款及合同利率入賬,或者以貸款公允價值和實際利率入賬並確認相關遞延收益。

這兩種處理方法,分別代表了政府補助處理的兩種理念,即“總額法”和“淨額法”確認政府補助。通過本次修訂,財政部引入了國際準則下的理念。

此外,修訂徵求意見稿還對政府補助相關會計科目進行了修訂,允許企業從經濟業務的實質出發,判斷政府補助如何計入損益,將“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作為“營業利潤”的一部分列報,而不是將全部政府補助均計入“營業外收入”。

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徵求意見稿

為整合分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相關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要求,並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保持趨同,財政部於2019年8月1日發佈了《關於徵求〈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19〕32號)。

該準則徵求意見稿主要規範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終止經營的列報等內容。其中,首次明確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確認的減值損失是否允許轉回問題,只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後確認的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損失轉回,不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轉回。

綜上所述,除2019年發佈的前述六項新修訂或新制定準則徵求意見稿外,還包括財政部已於2019年12月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以及未來必然也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趨同的新租賃準則。可以預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即將再次迎來一個大修訂的年度。新修訂或制定的準則將進一步提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質量,並推進我國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相應的,我國各行業財務相關人員需要繼續厲兵秣馬,迎接新的挑戰!

標籤: 會計準則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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