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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學習材料:廉政準則新特點解析

領導幹部學習材料:廉政準則新特點解析

中新網3月24日電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登署名為高新民的文章解讀了近日中共中央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新特點,文章指出,《廉政準則》總結了十幾年來的反腐敗經驗教訓,一些過時的條款予以刪除,又依據近些年來的社會發展與腐敗的新特點作出新的規定,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

領導幹部學習材料:廉政準則新特點解析

日前,中共中央頒佈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簡稱《廉政準則》)。該文件是在1997年3月頒佈的《準則(試行)》基礎上修改而成的。

文章説,與原有的《準則》相比,《廉政準則》具有新的特點:

一是強烈的現實針對性。改革開放已經多年,腐敗行為在初期、中期的表現,與改革開放深化時期的表現形式並不完全一樣。根據新的特點作出新的規定,迫在眉睫。《廉政準則》總結了十幾年來的反腐敗經驗教訓,一些過時的條款予以刪除,比如關於對通訊工具的規定;而一些過去沒有的規定,又依據近些年來的社會發展與腐敗的新特點作出新的規定。比如:第七條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第八條禁止脱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羣眾利益和黨羣幹羣關係,都是新的約束性規範。在第八條中,還提到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虛報工作業績等等,則是對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明確予以禁止。再如:對於幹部人事紀律的規定,過去的規定相對簡單,但隨着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民主程度的提高,出現了新的問題,如民主推薦、民主測評中的拉票行為等,《廉政準則》也予以禁止。制度的約束功能首先取決於現實針對性的強弱。

二是濃郁的進取性。在長期的黨風廉政建設中,各地、各級組織不斷產生一些新的做法、舉措。與時俱進,吸收反腐倡廉新鮮經驗,使之制度化,就是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比如,規定“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戒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這裏提到的巡視、談話和戒勉等等,都是基層和地方這些年來在實踐中創造的形式。黨的制度的生命活力就來源於實踐。

三是理念的包容性。中國共產黨歷來反對腐敗,但如何反腐敗則是另一層面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黨追隨時代步伐,尊重人類政治生活中的共同文明成果,再根據中國的國情、黨情加以借鑑,對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比如,關於“利益衝突”問題,實際上是借鑑了國外的概念。《廉政準則》第五條第七款規定,禁止“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第五條第八款規定,禁止“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實踐已經證明,在當下社會利益羣體多元的背景下,防止利益衝突的規定,可以防止公權力行使者自身成為多元利益格局的一元,是對公權力行使者的制度約束,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四是立意的全局性。1997年版的《準則》,“總則”部分比較簡單。而現在的《廉政準則》“總則”內容較為厚重,把廉政與堅持黨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先進性建設,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緊密聯繫起來,使之融入黨的工作全局、黨的建設全局中來,既以黨的總任務、黨的建設的大局總攬反腐倡廉工作,又以廉政建設促進黨的建設。這就為反腐倡廉確定了政治方向。在中國,反腐倡廉不可能遊離於政治大局之外單獨進行。

文章最後強調,鑑於反腐敗的長期性與複雜性,單靠《廉政準則》是不可能完成反腐敗任務的,唯有發展民主,以多種途徑實現對權力的制約,《廉政準則》自身才能發揮其最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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