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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XX〕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國家税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局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市區廉租住房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申請的受理工作。區建設局、民政局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申請的核查等具體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物價局等部門,按照《關於印發揭陽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辦[XX]85號)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市區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建設廉租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給予優惠。

第五條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相結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家庭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第二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六條 建立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資金專户,其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榕城區、東山區、試驗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市區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户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户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新建廉租住房為普通裝修,標準為通水通電、有廚房和衞生間配套。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標準執行。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測算市場平均租金,報市物價局核准。

第三章 保障標準及條件

第十二條 市區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保障面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申請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人均低於或等於8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户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户口滿3年,其他成員户口遷入須滿1年;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孤、老、病、殘、革命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優先申請實物配租。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市區廉租住房申請條件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和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户口簿、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複印件(驗原件);

(五)軍烈屬證或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或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複印件(驗原件)。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居民家庭,應當由户主或由户主委託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户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於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四)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五)市房產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是否擁有商品房的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由區建設局在6個工作日內交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户籍所在社區或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家庭, 區建設局予以輪候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或者公示異議成立的,區建設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申請人或其他居民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會同市民政局、區建設局、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狀況進行調查審核。審核方式包括查檔取證、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資金狀況確定貨幣補貼家庭的入圍比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通過搖號方式排序,並根據搖號結果向入選家庭發放通知書。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房源狀況確定實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比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入圍家庭,並根據搖號結果向入選家庭發放通知書。

第十八條 收到貨幣補貼通知書的申請人家庭,由其年滿18週歲的家庭成員憑該通知書和個人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的區建設局簽章確認,區建設局按月將申請人家庭的貨幣補貼存入申請人的銀行賬號。

收到實物配租通知書的申請人家庭,由申請人憑身份證到市房產管理局看房、選房;選房後,由其年滿18週歲的家庭成員憑該通知書和個人身份證到市房產管理局簽訂實物配租合同,憑身份證和合同辦理入住手續,市房產管理局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九條 市房產管理局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協議簽訂後,編制彙總表報市建設局備案,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調整和退出管理:

(一)貨幣補貼:

1.享受貨幣補貼的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況發生變化的,須在30日內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申報變化情況;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按年度申報。經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核實,區建設局、區民政局審核並提出調整意見,市房產管理局複核審批,對需調整月貨幣補貼額的,自複核同意次月起調整月貨幣補貼額。對不再符合發放貨幣補貼條件的,自不再符合貨幣補貼條件之日起次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貨幣補貼。

2.區建設局、民政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貨幣補貼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進行抽查或定期檢查,發現不如實或不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騙取貨幣補貼的,應立即停止對其發放貨幣補貼,並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

(二)實物配租。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變化時或不再享受低保 或優撫待遇的,須每年到區建設局或物業管理單位申報變化情況。區建設局應會同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單位,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建立跟蹤審查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1.在申請人家庭人口變動等情況下,市房產管理局視實際情況,可以對申請人家庭住房進行調換,並重新簽訂配租協議。

2.對不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給予2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維持其原租金標準不變。2年過渡期滿後,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市區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可繼續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後,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年市區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應騰退住房。對拒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續租或由市房產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租賃管理:

(一)貨幣補貼。享受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將享受貨幣補貼租賃的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二)實物配租。申請人家庭須按配租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請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結構或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房屋用途,對違反此規定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房租或無正當理由住房空置6個月的,市房產管理局應將該住房收回並追收未交納的房租。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虛報、瞞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區建設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並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實物配租期間的房租。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廉租住房保障程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市建設局、市民政局應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羣眾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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